《刑事诉讼法》中的三个期限有待明确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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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官卫东认为:《刑事诉讼法》中的三个期限有待明确:一、应明确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收到判决书的时间与人民检察院不一致时,请求抗诉的期限及提出抗诉的期限。该法第182条规定的抗诉请求权是建立在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检察院同时收到一审判决书的理想上,而实践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收到判决的时间往往在抗诉期限已过5至10天的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