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特殊人群贩毒的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6-29
/ 2

对 特殊人群贩毒的探讨

王炳翔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 河北廊坊 065000


【摘要】当前特殊人群参与毒品犯罪活动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其利用自身的“特殊性”逃避了法律惩处,这给人民禁毒战争造成了一定的阻力。文章从特殊人群贩毒的现实情况,遇到的问题与困难出发,剖析其原因,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的措施与对策,为日后针对特殊人群贩毒的禁毒工作提供方法和思路。

【关键字】特殊人群;贩毒;探讨


引言

经过持续开展禁毒人民战争,中国毒情形势保持稳定,毒品蔓延的总体势头可控。近些年来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世界毒情的形势也在不断变化,贩毒人员呈多样化趋势,其中特殊人群贩毒情况显著增加。2018年,我国抓获本国籍贩毒特殊人员15326名、外国籍贩毒特殊人员5033名,而到了2020年,这一数据成了21225和7955。可见,当前我国特殊人群贩毒人数不断增加,特殊人群贩毒形势依然严峻。


一、特殊人群的概念

在《辞海》中,特殊人群被定义为“人的机体功能从生理到心理发育不完全或在发生改变的一类人”,比如:婴儿、妊娠期妇女、老年人。笔者根据当前我国特殊人群贩毒的情况,把特殊人群分为以下两类。

第一类是从生理方面,包括了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急性传染病携带者等其他种类的患病人员。《拘留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拘留所中发现被拘留者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或者病情危机需要及时治疗的,应当建议作出拘留的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1]。可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涉嫌贩毒人群在生理上存在特殊疾病,对他们可以解除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这容易导致他们出现脱管、漏管的现象。第二类是从法律地位上看,贩毒人群中不乏孕妇、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外国人等特殊法律群体。根据我国刑法、刑诉法有关规定,对于怀孕的人、哺乳未满一周岁的人、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可以对其进行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而对外国人,因涉及到两国的外交政策,我国对其处罚也是采取比较审慎的态度,这些特殊人群贩毒正是利用了法律上的特殊地位,钻法律空子,没有接受法律的制裁或仅仅受到轻微的处罚,由此可以继续肆无忌惮贩毒。

因此,我们可以将特殊人群划分为艾滋病人、急性传染病人、哺乳期妇女、孕妇、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外国人等法律上确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特殊人群贩毒的现状

近些年来,伴随着我国对正常贩毒人群打击的严厉态势,毒贩将贩毒人群从正常人群逐步转为特殊人群,利用特殊人群进行贩毒的情况愈加明显。有的特殊人群如怀孕期妇女或哺乳期妇女、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外国籍人等受到贩毒分子的教唆、引诱、胁迫等方式进行贩毒,由于他们在法律上的特殊性,即使经过了现场查缉、审讯、定案等一系列活动,也无法真正的处置他们,造成打击制裁难的现象,他们贩毒的情况也难以彻底消灭;有的特殊人群贩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往往在办理了有关非羁押性诉讼程序措施后就消失了,没有受到刑法处罚,他们就存在着侥幸心理,他们会再次利用自己的这种特殊性继续贩毒,因而造成了一种“抓了释放、放了再贩、犯了再抓”的恶性循环[2],反复出现这种情况,既打击了我们执法人员的办案积极性,也难以维护保证法律的权威性,给人民禁毒战争带来不小的阻力。


  1. 特殊人群贩毒难以制裁的原因

特殊人群贩毒之所以难以制裁,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通过对当前我国特殊人群贩毒的情况分析,总结了以下几点。

(一)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怀孕、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妇女可以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该法律还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上述罗列的是刑事诉讼法中特殊对待的人群,而这些人群恰恰是特殊贩毒人群的主要组成部分,他们利用法律上的“特殊保护”为自己的贩毒罪行开脱,逃避了法律的制裁,这让公安机关难以有效地管控这类人群。

(二)宣传教育不到位

特殊人群大部分分布在偏远贫困地区,教育发展相对落后,他们自身文化素质较低,对毒品缺乏正确的认识,很容易对毒品产生误解;同时,当地一些政府部门对禁毒工作的宣传、预防不重视,普及力度不够,以致于有的地区认为种植、贩卖毒品是祖辈流传下来的本领而不是犯罪。

(三)社会关怀的缺失

由于大多数贩毒的特殊人群处于社会的底层,谋生技能差,这导致他们就业能力不强,生活来源缺乏,因此造成收入低等情况,为了保障经济收入的来源,一些特殊人群把贩毒作为一种谋生的手段,最终走上犯罪的不归路。有的特殊人群比如盲聋哑人在现实社会中容易遭受社会歧视,他们的心理都比较敏感而脆弱,容易产生自卑感,如果社会对他们关心不够,他们就很容易产生自暴自弃的思想,误入歧途,走上贩毒的违法犯罪道路[3]。


四、针对特殊人群贩毒现状提出的对策

有效打击、处置特殊人群贩毒,将对我国禁毒工作产生重要影响,笔者根据上述原因提出以下几点针对性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

一是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和外国之间的犯罪双边协定,对于贩毒罪行严重的外籍人员可以依法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给予严厉打击,以堵塞外籍人群贩毒的法律漏洞;二是针对中国籍特殊人群的贩毒要明确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日常监管的执法流程,加强管控,防止出现漏管、脱管的情况;三是要加大对贩毒幕后操纵者的惩处力度,对于幕后操纵者应该以教唆犯等情形加重处罚,并且与其涉及的毒品运输活动数罪并罚,以此从源头上堵塞贩毒行为。

(二)构建情报信息建设网络机制

一是要加强秘密力量的建设,扩大情报信息收集范围,将获取情报的触角延伸到境外,能够及时掌握境外的动态,最大限度的防止毒品流入境内。二是要在特殊人群贩毒情况较多的地区,布置隐秘力量,获取情报后精密分析,掌握当地毒品犯罪活动现状,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三是要建立贩毒的全国特殊人群信息库,将贩毒的特殊人群进行登记,实施动态监控,一旦发现其有异常举动,及时管控,要做到早预防,早劝阻,早处理[4]。

(三)提升宣传力度,普及毒品预防教育

一是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型媒体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把禁毒理念以一种大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呈现在大众面前。二是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禁毒教育,当地政府应与公安机关应联合开展禁毒理念进校园等活动,切实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拒绝毒品犯罪的意识。

(四)加大社会帮扶力度

一是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保障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更加积极主动的在政治上关心、在经济上支持和在生活上帮助特殊人群。二是对于部分有条件自主创业的特殊人群,当地政府应在政策上、财力上予以支持,使他们能够自给自足,不至于因为生活所迫而走上贩毒的道路。

特殊人群贩毒其危害性远远超过了普通意义的贩毒,在新时代禁毒工作中,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依法严厉打击特殊人群的贩毒活动,为保障社会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作出更大的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党一百周年!

参考文献

[1]《拘留所条例》

[2]陈永峰.积极预防和打击特殊人群贩毒[N].人民公安报,2016年11月15日第006版:37-39.

[3]郭瑞,马长泉.云南边境地区公安边防部门打击毒品犯罪的困境及研究对策[J]. 2016, 52-56.

[4]任佳.特殊人群贩毒特点及对策研究[D].河北:武警学院,2015:21-23.

【作者简介】王炳翔,男,中国人民警察大学特勤学院,研究方向为警卫安保。


60da86d780633_html_57eb4da3ad53ef71.gif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