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科学视角下药品网络销售监督机制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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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科学视角下药品网络销售监督机制探讨

马艳平

菏泽市成武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菏泽 274000

摘要:互联网平台经济是生产力新的组织方式、是经济发展新动能。对于平台经济的监管,需要科学界定平台主体责任,依法惩处违法违规行为。从全球范围来分析,对包括平台经济在内的互联网行业加强监管是大势所趋。针对药品网络销售发展与监管,2019年《药品管理法》明确了监管原则,即要求网络销售药品要遵守药品经营的有关规定,坚持线上线下相同标准,一体监管的原则。基于此,本文章对监管科学视角下药品网络销售监督机制进行探讨,以供相关从业人员参考。

关键词:监管科学视角;药品;网络销售;监督机制

引言

作为医药商品重要的流通渠道之一,医药电子商务因其方便、快捷、信息丰富等优势广受公众青睐,因而呈现出快速发展态势。医药电子商务平台、网上药店的持续增加,新业态的不断涌现,使得网络药品交易日趋活跃。2020年11月12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后,药品网络销售监管机制和网售药品安全问题再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1药品网络零售发展趋势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以及信息技术的不断更新,为更好地适应市场和百姓的需求,医药电商也经历创新与变革,医药电商药品经营活动分为网络药品批发和网络销售零售两种模式。目前互联网药品零售主要有两种模式:(1)B2C模式。Business to Consumer(商家对客户),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和服务。目前B2C又分为两种模式,第一种是依赖与天猫、京东等平台的电商,商家入驻平台,销售药品。第二种模式是自建平台,如好药师、金象等,他们在自己建立的网站或者APP上面进行销售。目前天猫、京东既提供平台服务又有开设自营业务。(2)O2O模式。Online to Offline,即线上购买与线下销售融合模式。该模式在餐饮外卖行业比较普遍,一般是线上挑选商品或货物,下单支付后由第三方进行配送。这样的业务模式需要有大量的医药零售企业入驻第三方平台,以便于消费者就近选择药店,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配送。

2药品网络销售的现状

2.1网络销售药品的方式多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一是销售单位通过京东、拼多多等第三方平台设立店铺,通过店铺销售药品产品,是当前药品网络销售的主要形式;二是药品生产或销售企业建立网站,通过企业网站宣传推介企业品牌、形象、产品、文化的同时销售药品产品;三是通过抖音、快手等网络视频直播平台销售药品产品;四是利用微信群、QQ群、朋友圈等宣传洽谈药品销售。

2.2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

担负药品网络销售监管职责的单位主要是市场监管部门、农业部门和相关电子商务平台。通过近年来查处案件的情况来看,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1)网络销售门店有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但没有向相关部门申请核发经营许可证;(2)网络销售平台注册地与网络销售商户注册地不在同一个地方,一旦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因涉及多地多部门出现协调难度大;(3)网络销售平台对网络销售商户的准入审核、日常管理等问题落实不到位。

3监管科学视角下药品网络销售监督机制

3.1网络处方传输与真实性、合法性审核

现有制度安排还缺少能融合医疗机构处方信息、医保结算信息、药品零售信息和处方调剂信息的互联互通、实时共享的信息化平台,即处方信息共享平台,故难以切实保证处方来源和传输的合法、真实和患者隐私保护。处方共享平台应直接对接国家药品网络交易监测平台和电子病历系统、国家医师电子注册系统,推进信息互联互通,为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提供数据支撑,支持处方信息和相关数据合法、真实和公众隐私权的保障。在具体技术上,建议处方开具时,备案的执业医师除了签署姓名外,还必须在处方签左下角的“医师指纹区”按压指纹进行验证,确保处方签的真实性;通过网络经营的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执业药师,执业药师应取得药品监管部门的电子签名和授权代码;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和处方信息共享平台接收电子处方和调剂处方时,需要输入执业药师代码登录,经网络药品经营监测系统审核验证之后才能下载和调剂处方;向个人销售药品和调剂处方时,应当按规定出具执业药师签名和验证的“药方”而不仅是简单的销售凭证,“药方”上打印出执业医师和执业药师的姓名、签名和可追溯代码,以便患者查询认证。通过制度设计甚至行业认证,让互联网药品经营企业树立更好的社会信誉,更好地服务于公共用药安全和健康,更好地引领药品经营行业转型升级。

3.2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提升用药安全

首先,行业准入标准和规范制定。目前医药电商在展业前需要向多部门申请相关资质,行业组织可以充分发挥其专业和协调功能,制定行业准入的标准和从业规范,以给审批部门、从业者提供更贴合实际需求的指导;第二,对准入主体的自律监督和定期审查。对于非资质类审核事项的后期监督和审查可以考虑先让行业组织来承担,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降低行政成本,提高监管的专业度,促进行业合规运营,提高行业自治能力;第三,充分披露和公示行业信息。对于药品信息,普通购买者往往面临信息不对称和专业知识不足的处境。行业组织可以向社会披露违规运营的平台信息,并提供用药提示和指导,这既可以提高从业者的规范意识,也能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第四,对从业人员的登记管理和资质审核。行业组织可以协助建立互联网医药统一的从业人员登记平台,对不具备资质的从业人员可以及时提示,同时可以借助行业组织积累的培训经验,为从业人员提供从业培训;第五,制定处方和处方药流转的标准并提供建议。处方和处方药流转问题的解决需要全行业共同的努力,在相关监管机制成熟前,行业组织通过充分协调企业、政府部门、公众的意见,可以制定相关标准并提供意见咨询;第六,向公众、商家和政府提供专业建议。在政府和企业做出相关决策前,可以向行业组织咨询建议;在发生网售处方药相关纠纷时,行业组织也可以作为具备专业判断的第三方出具意见,保障相关方权益。

3.3构建一套完善的电子商务行业法律体系

若要提高药品网络销售水平,那么需要构建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从而保证此项工作的发展。具体对策如下:(1)强化电子商务领域法律法规建设。充分地借鉴国外在信息立法及其他体制与做法较为完善的经验,逐步构建与国内电子商务发展相符的法律法规体系,从而加快药品电子商务的发展。(2)强化电子商务市场监管,将市场秩序予以规范,而且还应该积极构建诚信体系,从而确保网上市场信息以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的真实性,从而形成良好的网上市场环境。

结束语

互联网渠道与传统零售药店的互动融合,创造了药品零售领域的新联动模式,在“互联网+医疗健康”的背景下,药品网络零售业态正探索着向前发展,中小型药品经营企业入驻平台进行药品销售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下,第三方平台的责任落实存在一些难题,结合新的治理模式和完善制度设计是破解难题的路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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