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具体内容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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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具体内容

吕磊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重庆 404700)


「摘要」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转型的过程是一个价值更替、程序重构和文明再生的过程,法治进程也必然会深深地打上时代的烙印。

「关键词」补偿 制度 条件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建立符合人道主义要求,人道主义思潮重视人的价值,提倡关心人格的发展与完善。

一、主体性条件

补偿对象的主体性条件即补偿对象本身所应具有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补偿对象系自然人

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基础理论决定了刑事被害人补偿对象必须限定为自然人。作为人权保障在刑事司法领域平衡发展的具体体现,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是由人权保障理论所衍生的,而自然人显然为人权保障的基本指向的核心所在。为了保证市场秩序的健康和维护交易的安全以及保证债权人的权利,与自然人相比,就人权保障方面来讲,即使其他非法人组织或法人在法律上具有法律拟制的民事行为能力或“人格”,其价值取向还是处于位阶较低的次级层面1

(二)补偿对象一般应当具有我国国籍

属人管辖是各国法律管辖的基本原则之一,将补偿对象限于本国国民是世界各国的通例,也是每个国家基于主权的需要。当然对外国人也有例外,如果其他国家将本国国民纳入刑事被害人补偿范围予以补偿,即根据主权对等和互惠的外交原则,本国对相应国家的国民也可以补偿,所以本条件中有“一般”的限定。具体到国内行政区划层面来讲,由于当前我国在城市化建设和社会转型过程中,较强的人口流动性决定了刑事犯罪人以及被害人不可能全部是当地人,所以补偿对象不必以本地人为限。如果每个地域均严格限制其他地域的被害人,等于将本地域流动到其他地域的被害人排除在外。

(三)补偿对象属于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将与刑事案件关联性不强的间接受害者排除在补偿范围之外,把补偿对象限定于刑事直接受害人2。当然,刑事受害人主要指刑事诉讼法中的被害人本人,在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死亡的情况下,还包括其近亲属。

需要说明的是,近亲属的范围可依据具体实际情况灵活调整。比如对于和被害人共同生活且在生活来源上由被害人供养且形成了实际的家庭成员关系但不属于上述近亲属范围的人,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区别对待:如果与被害人系事实婚姻关系或姘居关系,由于我国确定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以民政部门登记为要件,加之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文化传统对此基本持否定和批评的态度,因此为避免法律的冲突和文化价值观的冲突,对此种近亲属一般不予补偿;当然如果其与被害人系(外)祖孙关系姨表、姑表等其他亲属关系,则一般纳入补偿范围。

二、实体性条件

实体条件即是据以向受害人予以补偿的基本事实条件。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严重犯罪行为的发生导致被害人严重伤残或死亡的后果

首先,必须是侵害人身权利的严重犯罪,将仅造成财产性损失而无人身伤害后果的案件排除在补偿范围之外。此条件实质上与主体性条件中补偿对象必须是自然人的规定是相对应的,反映出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实质上是对人身损害的一项补偿机制,也是人身权利高于财产权利的基本价值选择的体现;再者,必须造成被害人严重伤害的严重后果,将有限的补偿资金用于最需要的对象,这一要求便是应实事求是原则指导的需要,也是正义理论中的差别原则的重要体现,而且在司法实践中,较轻的一般性人身损害案件因为损失少,双方基本上可达成调解,被害人的受偿权在诉讼中已经实现,对其补偿无太多必要。

(二)被害人对自己被害不承担责任或不承担主要责任,即无重大过错

有一句法谚:“任何人都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得利益”。根据实践情况来看,被害人过错不明显即不严重的,对其补偿应酌情减少;若有重大过错,则不应予以补偿。过错的认定应当与刑事审判的认定标准一致,例外的情况是被害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不受此条件限制,国家应当根据其生活来源情况给予适当补偿,不再考虑其责任。这样既符合人权保障和法律责任的基本原理,也是社会主义以人为本理念的彰显。

(三)犯罪人确无赔偿能力

具体又可分两种情况:一是绝对的无赔偿能力,此种情况是指犯罪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本人没有财产或只有极少量财产,远不能赔偿被害人;二是相对的无赔偿能力,即暂时无赔偿能力,犯罪人将来还有恢复赔偿能力的可能性3。而这又可以分为四种情形:1、犯罪人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等,将长期被羁押改造,当前确无财产或只有少量财产;2、犯罪人虽出于较轻缓刑罚,但其犯罪前就属于生活困难的群体,如低保户或其他困难户,甚至由于其自身原因,如属于精神病人、残疾人或无业流浪人员等,短期内难以恢复赔偿能力的;3、犯罪人的财产一时无法查清,或其财产与其他共有人共有在短期内无法实现分割的;4、犯罪人家庭存在其他特殊困难,如遭遇自然灾害等,短期内无法赔偿的。

(四)被害人未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相对足额的赔偿或补偿,且因此直接导致其生活陷入困境

首先,陷入困境的原因主要是经济方面的困难,且这种困难的原因是由于没有得到及时足额赔偿造成的;其二,这种困难的严重性危及到危险被害人的基本生活和基本人权的地步。需要说明的是,被害人生活陷入困境并非绝对的条件,它只是在补偿金有限情况下的不得已选择,从长远的发展来看,被害人的经济困难情况在补偿条件中的作用会逐渐弱化,直至取消。





1 张鸿巍.刑事被害人保护的理念、议题与趋势[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第206页。

2吴琼,孙洪坤.论建立我国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J].安徽大学学报,2010(1).

3汪培伟.建构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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