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立法”辨正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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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立法行为来源于有权机关的授权,地方政府立法权与地方政府依据授权从事立法活动并不排斥。依据《立法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之规定,地方政府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具有共性——立法性,否定地方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法性,在理论上不能自圆其说,在实践上导致地方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之行为游离于权利监督、程序监督、立法监督、司法监督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