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冠肺炎背景下生命健康权与自由权之间的冲突与权衡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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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冠肺炎背景下生命健康权与自由权之间的冲突与权衡

赵选智

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 宁夏 银川 750000


摘 要:本专题主要论述了新冠疫情背景下防控所涉及的患者生命健康权及自由权的概念与特征,分析了二者在现实中的冲突表现及实质,从比例原则和权利位阶原则两方面论述了疫情防控中自由权让渡于生命健康权的原因;提出了如何优先保障生命健康权;合理有度限制自由权,明确了自由权限制的合法性合理性,自由权限制的边界,自由权限制的原则精神等,希望更有效平衡二者关系,对新冠疫情防控做一些微小的贡献。

关键词:生命权、自由权、比例原则、冲突、平衡



































目录

引言 3

一. 新冠肺炎背景下生命健康权与自由权界定 3

二. 新冠肺炎背景下生命健康权与自由权冲突表现 4

(一)疾病预防措施与行为选择自由权冲突 4

(二)患者或者疑似人员隔离措施疫区封锁措施与人身自由权冲突 4

(三)限制抢购医疗资源措施与人身自由权冲突 5

(四)医务工作者行为规范与人身自由权冲突 5

三. 新冠肺炎背景下生命健康权与自由权冲突如何权衡 6

(一) 优先保障生存权 6

(二) 合理有度限制自由权 6

(三) 立法活动如何限制人身自由 7

(四) 执法活动如何适用比例原则限制自由 8

(五)个人利益需要适当妥协 8

(六)自由权过度限制的救济问题 9

结语 9

参考文献 10




























引言

2020年新春伊始,一场新冠肺炎疫情来势汹汹。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了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国家应当优先保障公民生命健康义务,一方面,我国公众生命健康受到重大威胁,亟需采取封城、隔离等必要措施科学防治、救助生命;另一方面,这些群体性医疗措施极大的压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甚至是人格尊严,影响公民自由活动,暂时抑制经济发展。因此在新冠肺炎疫情下,患者、疑似感染者乃至疫区人员生命健康权与自由权的冲突表现得尤为突出。如何平衡生命健康权与自由权的关系,保护生命的同时尽量将自由限制到合理范围内,成为当今学术界讨论的焦点问题。



  1. 新冠肺炎背景下生命健康权与自由权界定

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条规定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可见在新冠疫情中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是国家的重要职责。

新冠肺炎防控涉及的自由权是一个泛化的概念,具体指中国宪法确认公民享有广泛的自由权。主要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并对行使这些自由权利提供物质上和法律上的保障。自由是相对纪律而言,在疫情防控中同样没有绝对或者过度的自由权,行使自由权不能超出合理的紧急防控措施允许的范围,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生命健康。

实际上,传染病患者疑似感染人员、乃至疫区人员自由权具有与一般公民自由权不同的特性。第一,新冠肺炎自由权义务主体具有特殊性,不仅包括患者、疑似感染人员、乃至疫区人员、感染风险地区人员,其他人员比如医疗义务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还包括疾控中心、公安部门、社区村委工作人员等。第二,受限性,患者在传染病防控过程中出于侥幸或恐惧心理,极易可能隐瞒症状、隐瞒交往对象和行程,大大增加了感染的风险。因此此类特殊人员具有天然的受限性。

  1. 新冠肺炎背景下生命健康权与自由权冲突表现


新冠肺炎背景下生命健康权与自由权诸多冲突,具体表现在:一方面为了保护生命健康权,必须采取公共措施限制自由权,比如风险地区预防措施、疫区封锁措施、限制医疗资源购买措施、患者或者疑似人员隔离措施、医务工作者规范行为措施。另一方面在疫情期间各方面主体必须配合公共卫生紧急措施与政策的推行,不能过分行使自由权,否则都会增强风险地区地区感染的风险,妨碍公众生命健康权,增强感染程度。患者和疑似感染人员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权利受到极大限制,不能行使人身自由权,甚至不能走出隔离地带,或者是发表过激言论与疫情谣言等等,如此可见生命健康权与自由权的诸多冲突,具体表现如下


(一)疾病预防措施与行为选择自由权冲突

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对于我国部分为感染地区采取预防措施,也应当配合,这无疑与行为自由产生冲突



(二)患者或者疑似人员隔离措施疫区封锁措施与人身自由权冲突


此次疫情防控期间,各地政府纷纷启动应急措施,很多高风险感染地区实施封闭,相关人员被要求居家隔离或被集中收治隔离。为了应对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已决定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但疫情防控的需要与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障经常发生矛盾,针对这一矛盾。各地法院也发布了一些指导意见,为了保护公共利益,保障更多人的生命健康权,这些意见都倾向认为疫情防控需要的法律价值高于公民人身自由权,例如广西高院民一庭在《关于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纠纷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因疫情防控需要根据有关规定对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人员和密切接触者等采取隔离、治疗等管控措施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以违法限制其人身自由,侵害其身体健康为由,要求管控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

相反,如果疫情期间因不遵守相关管理规定,不配合依法履行公务人员的要求,殴打、辱骂、威胁防控人员,冲击、破坏防控设施的,受害人和受害单位可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加害人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严重的,加害人可能承担妨害公务、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三)限制抢购医疗资源措施与人身自由权冲突

2019年1月下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 疫情爆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各省市纷纷延长春节假期和推迟复工时间,疫情严重地区更要求市民在家中自我隔离,减少出外,疫情中心区武汉市实施“封城”措施,由于事发突然,安抚措施不足等,一度造成市民恐慌,出现大量市民逃离武汉的现象,且城内更一度谣言四起,出现多种比如生活物资不足等谣传,导致城内民众对粮食、蔬果、等进行疯狂抢购。因此在防控疫情的同时,必须同时及时应对好因各种原因触发的“抢购”行为,遏制和杜绝其所产生的不良影响。


(四)医务工作者行为规范与人身自由权冲突

根据法律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应严格服从政府统一安排,服从政府部门的调遣,参与卫生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的抗疫活动,这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违反者,可予医疗机构行政处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医务人员予以降职、解除合同处理等。医务工作者和其他不得不密切接触病患的人员是最需要隔离防护用品的人群,优先向他们提供必需物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众的生命健康。

  1. 新冠肺炎背景下生命健康权与自由权冲突如何权衡

  1. 优先保障生存权

生存权特别是生命权是举世公认的基本人权。优先保障公民生存权,意味着尽最大努力阻断疫情传播、全力治病救人。在世界人权思想史和人权运动史上,生存权逐渐从道德权利转向法定权利具有划时代意义。生存权又被称作是“第一人权”。在国际人权法体系中,生存权最基本的构成是生命权和健康权。对任何一个人,不论身处何种环境,享有生命权和健康权都是享有其他人权的首要条件。

在疫情防控中所做一切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把普通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面对突发其来的特大公共卫生事件,控制疫情源头、切断传染渠道是疫病防控的重中之重。比如此次抗疫斗争中武汉所实施的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封城”,考虑到不严格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染渠道,就不能阻断疫情扩散。人类抗击流感病毒的历史启示我们,迟疑不决甚至让意识形态凌驾于科学之上只会导致更多人为此付出宝贵生命。历史上一些疫情防控,因决策迟疑而付出了惨痛代价。发生时间太过久远的可能参考价值有限,疫情爆发国家自身综合实力不强的也许情有可原,但并不乏有说服力的案例。十多年前美国的H1N1病毒防疫过程殷鉴不远。美国2009年4月爆发了H1N1流感病毒疫情,6个月后才宣布全国进入紧急状态,最终导致病毒蔓延到全世界214个国家和地区,当年造成至少18449人死亡。这并不单纯是统计数字,而是以生命为代价的惨痛教训。本着保障中国公民生存权优先的基本原则,中国政府做到了遵循疫情防控规律。对于中国此次疫情防控的做法,世卫组织总干事谭德赛2月15日评价道,“中国为世界防控疫情赢得了时间”。《中国—世界卫生组织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联合考察报告》认为,“估计中国采取的政府主导的全社会防控措施成功避免或至少预防了全国范围内数十万病例的发生,构建起了防止疾病国际传播强有力的第一道防线”。国际著名医学期刊《柳叶刀》3月8日发表的社论也指出,中国政府已成功挽救了成千上万人的生命。


  1. 合理有度限制自由权


1.当前自由权限制的合法性合理性存在缺陷

近期,湖北十堰张湾、孝感大悟、孝感云梦、黄冈等地方政府在以疫情防控指挥部名义发布的公告和通告中,直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和《应急条例》宣布实施“战时管制”。这些通告从加强疫情管控的出发点可以理解,但是从现行法律来看,由地方政府宣布战争状态或者战时管理,显然不妥。


2.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战争状态和紧急状态的决定权,地方政府无权决定

根据《宪法》第六十二、六十七和八十条的规定,战争状态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宣布。在宣布紧急状态方面,根据宪法第六十七、八十和八十九条的规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宣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由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因此,各级地方政府均无权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或战争状态,借用战争状态或战时状态的表述,明显有违宪嫌疑。

实施疫情防控紧急措施必须符合法律授权及法定程序,地方政府不得滥用行政应急权,地方政府有权采取紧急措施,绝不等于有权采取任何措施。《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 《国境卫生检疫法》《刑法》《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了县级地方政府有权采取的紧急措施范围和法定程序②,相关紧急措施授权之间并无任何法律冲突;相关地方现有疫情防控紧急措施,包括所谓“战时管制”中的绝大多数措施均为法律明文规定,法律授权手段现阶段在绝大多数地区仍足以应对疫情防控需求,不至于出现法律“工具箱”枯竭的情况[10]。《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1. 立法活动如何限制人身自由

2003年5月出台的《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在疫情带来的各种压力下匆匆出台,同时也导致了其更侧重于符合行政目的,而在合法性上有所缺失。我国《立法法》第8条、第9条都明确、细化了法律保留原则关于限制人身自由问题的规定,即“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规定”,但《应急条例》作为规范性文件却授权疫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病人或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变相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同时赋予疫区防疫指挥办封锁疫区的权利。虽然,这也的做法有利于防止疫情扩散、控制疫情发展的效果,但并不能掩盖其在合法性上的瑕疵,以及对“法的价值位阶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的违背。


  1. 执法活动如何适用比例原则限制自由

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其意在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力的同时,必须采用合法、有效的手段,要求将相对人的侵害降低到最小,从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也就带来了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冲突的传统问题。《传染病防治法》对防控对象作出了明确的区分,第一类:病人、病原携带者;第二类:疑似病人;第三类:前两类的密切接触者。针对这次新型冠状肺炎往往伴有发热的特点,在实践中新增了对体温异常人员的管控。对这些人员的界定问题本身就具有着较强的医学专业性,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这写空洞的字眼就给了行政执法人员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纵容了行政机关对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范围的扩大,造成医疗、行政资源的浪费。


(五)个人利益需要适当妥协

隔离等医疗强制措施都具有如下的特点:一是目的的特定性。隔离等强制措施都有着遏制疫情发展趋势的共同出发点,其本质上都是出于维护个体生命健康,保障社会公共卫生健康的目的。二是对象的专门性。在对象上主要包括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如不采以强制隔离、强制治疗会引起社会恐慌等一系列问题。三是评价的专业性,采取这种措施不是基于一种对相对人的社会道德和法律上的否定评价,而是基于一种医学技术性评价,即符合一定的医学要求时,就应当采取这种措施。四是由政府主导。突发公众性卫生事件往往是在初露苗头后便爆发性的增长和散播,必须调动大量的人力、财政资源才能有效应对,只有国家统一方向,集中解决才能达到预期。

隔离等强制措施的特点必然导致了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冲突,传染性疾病的主体是“个人”但传播的对象是“人群”。对人身自由等个人利益的保护本身就不是没有限制的,在公众利益面前,个人利益必须做出必要的妥协和让步。


(六)自由权过度限制的救济问题

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了对患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保障了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救济手段。隔离等卫生强制措施必然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范畴,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救济手段也当然适用,但隔离作为特殊的带有防治目的的强制措施,理应出台更具参照性的补偿措施和救济规定。只有有效的救济才能实现对权利的有效保护。隔离期满,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对人并未被确诊为相应传染性疾病,对其造成的经济上的损失也应当有相应的赔偿。相对人在隔离期内能否会见律师?公安机关协助执行情况下,应对哪个单位提起诉讼或复议?这些问题也有待解决完善。










结语

面对这场突如其来的疫情,人们无不感慨生命逝去的惋惜,对一线医疗战士的敬佩,对国家强大的自豪。但作为一名法律人也必然会对疫情所带来的的法律问题产生思考,作出不同视角的解读。疫情终将会过去,法治进程也必将向前迈进,但如何实现由应急向常态转变,使保障生命健康权与限制自由权相平衡,才是这次疫情带给法治最宝贵的经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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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常健,王雪.疫情防控中人权保障需要平衡的几个关系[J].秘书,2020(0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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