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网络直播问题的法律规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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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网络直播问题的法律规制

向兆丹

长春工业大学 130000

摘要:

随着我国互联网近年来的快速发展,国家大力发展大数据时期科技的进步和娱乐模式的多样化,网络直播这个新兴行业也在这个时候进入了大众视野,成为当下人们主流的娱乐方式之一,网络直播在不断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少的法律问题,例如网络直播会出现色情、低俗、网络暴力等内容。虽然对这些网络直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制措施,但互联网的本质特征让网络直播的这些现象频频发生。需要结合互联网的特点,通过相关立法和监管措施对网络直播不良环境进行有效的改善,逐步加强对网络直播的管制,从而促进我国网络直播环境良性健康发展。

关键词:网络直播 直播问题 法律规制

引言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网络直播这种新兴行业应运而生。近年来网络直播的规模越来越大。从直播用户来看,据我国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数据可知,2019年我国在线直播用户已经增长到了五亿多人,增长了百分之十点六,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原因,2020年12月末,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到六亿多人。网络直播在这次新冠疫情期间创造了网络市场的历史新高,突破了1500亿元。[1]然而网络直播在带来这么大的经济效益的同时,自身的弊端也凸显了出来。我国网络直播的新问题不断涌现,对网络直播出现的典型问题进行分析,结合我国目前对网络直播问题的法律规制手段,提出完善网络直播的法律规制体系的合理建议。

  1. 网络直播中的典型问题

  1. 色情网络直播行为大量存在

网络直播行为是指通过网络直播平台或者社交软件以图片、视频等形式向他人实时共享生活的活动。[2]当主播在网络直播中进行了具有淫秽色情性质的表演,网络直播行为就变了性质。色情网络直播与线下的色情交易存在差异,网络主播和网络直播用户处于由网络直播平台搭建的网络空间中,具有便捷性。网络直播不受场所和时间限制,网络直播用户还可以通过直播回放的功能进行观看。只要有网络和可用的电子设备即可进行网络直播。

加大了对网络直播间的整顿,主播们不是露骨的进行淫秽性表演。有的色情主播会故意在直播时暴露自己的隐私部位,做一些具有性暗示的动作吸引网络直播用户刷礼物。

  1. 网络直播平台不正当竞争

网络直播行业发展前景好,规模大,网络直播平台也如雨后春笋一样出现。近些年,人们日常接触的网络直播平台有抖音、快手、斗鱼、虎牙、YY直播等。虽然直播平台很多,但是直播类型却相差无几,网络直播主要类型有娱乐类、游戏类、购物类、体育类和专业领域类,大部分直播平台的直播板块都涵盖了,因此网络直播平台的竞争十分激烈。网络直播平台为了吸引用户和增加流量会使用各种不正当手段,如故意制造网络主播之间的热点事件,雇佣水军在直播间里带节奏涨热度,恶意攻击和造谣其他网络直播平台的主播等。

  1. 侵权问题严重

网络直播中的行为很容易引起侵权行为,网络直播平台播放的音乐、综艺节目和游戏主播在进行游戏直播时都会侵害到他人的版权或著作权。随着我国对版权的保护重视起来,这些侵权现象也得到了一定改善,但在游戏类的网络直播中侵权行为仍需加强规制。网络游戏直播中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创者的权利,需要具体分析主播在进行相关游戏直播时是否增添或转变了原作品的表达[3]。网络游戏直播通常是网络主播的合理使用行为,但是网络主播在直播时的某些画面有可能是该游戏的原创内容,进而产生侵权行为。

  1. 我国网络直播法律规制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 网络直播法律规制现状

2016年11月,国家网信办发布了《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该规定对网络直播活动涉及到的监管主体、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直播用户都进行了规范。2016年12月,文化部颁布的《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对网络直播中的表演内容都进行了相关规定。2019年12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发布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该规定明确了政府、企业及个人的监督机制。2020年11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了《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明确了网络平台和网络直播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我国对网络直播的法律规制主要是从监管角度限制网络直播三方主体为主。网络直播活动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较广泛,需要设计一个完整的网络直播法律规制体系。

  1. 网络直播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1)相关法律不完备

我国网络直播问题立法的法律位阶较低[4]。对网络直播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可以获知网络直播相关法律的最高位阶的立法规范,是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而该规定是处于低位阶的部门规章。因为网络的发展,国家也在加强对互联网的相关里法,但是对网络直播这一板块却没有专项的立法。因为缺乏高位阶的立法,我国关于网络直播的法律规制仍存在许多不足,网络直播法律规制的术语也不统一。

(2)监管主体过多且分散

我国目前涉及网络直播监管的部门有:国家网信办、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公安部以及地方各级监管机构。各网络直播监管主体同时监管,就算不同层级之间分区监管但仍有重叠的部分,会出现互相推脱或争着监管的问题。

  1. 完善我国网络直播问题的法律规制对策

  1. 网络直播立法建议

我国网络直播行业想要得到有效规制,可以从优化立法制度开始,需要有一部高位阶的立法规范。首先,结合网络直播所存在问题的特点,对网络直播的法律问题进行分类,整理现有的网络直播法律规范,在这些基础上设计出符合我国网络直播环境的高位阶立法对策。

结合我国网络直播环境的实际情况,借鉴域外相关立法的有益经验。还要适当的给予网络直播行业发展空间,合理引导网络直播行业健康发展。对网络直播监管的对象概念和监管范围进行明确规定。其次还要注意符合宪法精神,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相结合,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最后还要注意立法的科学性,在制定网络直播的法律法规时要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其可行性进行评估。

  1. 优化网络直播的监管体系

我国网络直播监管的主要部门是国家互网络信息办,其他部门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部分相关网络直播问题进行监管。要优化网络直播的监管体系,需要集中网络直播的监管权限,规范各网络直播部门的监管区域,建立起对网络直播协同监管的监管体系,依据各部门的职能划分权限,创建明确统一的网络直播监管和执法标准。

网络直播监管主要是政府部门,要有效的对网络直播的法律问题进行监管还需要引入社会监管主体。网络直播问题不能只依靠单一的监管主体,鼓励社会监管和政府监管相结合。社会监管的灵活性和及时性,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政府监管的不足。多方监管可以互相弥补双方监管的不足,发挥两方监管的优点。

  1. 结语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直播行业逐渐影响着人们的生活。面对这一新兴行业,我们不能只看到其经济效益,还要关注网络直播带来的各种法律问题。通过对网络直播问题的相关立法的完善,优化现有网络直播行业的监管体系,改善我国网络直播环境,以促进我国网络直播行业良性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N].第47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2]网信办:《<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发布》,《中国信息化》 2017(03).

[3]蒋一可.网络游戏直播著作权问题研究——以主播法律身份与直播行为之合理性为对象[J].法学杂志,2019(07):139.

[4]王新鹏.论我国网络直播监管体制的完善[J].电子政务,2019(0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