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及防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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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及防范 .

马艳军

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 河南省 郑州市 450000

摘要:执业风险的防范工作,用以发挥刑事辩护律师从业期间的最大化效益,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因此,以执业风险为切入点,加强其因素形成分析,探索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的有效对策,加强社会法治建设,营造合法社会环境,提升法律健全性,彰显刑事律师的最大价值,为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保障。

关键词: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防范;

引言

在我国社会法治建设期间,律师行业发挥着重要作用,需要律师充分运用国家法律和个人专业知识维护社会公正公平,体现法律法规权威性。而我们需要看到,律师刑事辩护当中控辩双方并未保持均衡力量,而且刑事案件中律师进行法律援助多少会遭遇一些尴尬困境。针对相关困境,需要国家对刑事辩护律师加强法律保护,在有效维护受援助人自身合法权益基础上,有效破解律师刑事辩护面临的一系列困境。同时,刑事辩护律师也要关注防范职业风险,清晰辩护思路,以更有效、全面的开展律师刑事法律援助工作。

1刑事辩护律师现存执业风险

1.1咨询风险

刑事案件属于国家公权力管辖的法律案件。涉嫌违法人员、或者被告主体作为明确犯罪主体,提出司法辩护申请时,与刑事辩护律师签订委托协议。与此同时,刑事辩护律师应为当事人争取的权益是:坦白案件经过,以期减少刑罚。刑事辩护律师能够为当事人提供相关法律问题的咨询服务。在咨询期间,当事人以维护自身权益为起点,将会问及刑事辩护律师关于判决的关键问题,尝试在司法判断中回避关键问题陈述,以期达成减少刑罚的目标。在此种法律咨询服务过程中,在不了解当事人犯罪程度的背景下,刑事辩护律师将司法重要内容告知当事人,将会造成当事人事实经过陈述不完全,扰乱司法办案程序,降低法院针对关键问题的解析全面性,由此引发刑事辩护律师的从业咨询类风险.

1.2取证风险

律师刑事辩护期间,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考察取证。而在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期间,具有被追究刑事责任风险,这一现状使得很多刑事辩护律师在实际考察取证过程中保持着较低积极性。我国《刑法》中第306条的相关规定使律师权利受到一定限制,需要刑事辩护律师保持谨慎态度进行处理。相关条款比较强调对刑事辩护律师相关责任进行查纠,不过国家相关立法其本意是在一定程度上警告律师,以最大程度减少律师作出践踏法律尊严或危害社会相关行为的概率。而目前法律条文中设计相对宽松,一旦案件当中证人与刑事辩护律师两者出现冲突或因其它因素出现证人推翻原有供词现象,就可能使得刑事辩护律师构成伪证罪。而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权改变个人供词,这也使得刑事辩护律师有更高几率被诉伪证罪。

1.3个人风险

刑事辩护律师在实际开展案件办理期间,可能性获取国家机密文件,以案件移送、起诉等程序为参考,极有可能升级相关具有保密性的内容。刑事辩护律师在执业期间,具备一定的保密义务,由相关法律内容予以规定。如若在法院未予判决前期,发生机密文件内容泄漏、能够构成泄漏国家秘密罪,对其进行依法处理。例如,在某司法案件中,律师获知委托人将会判处3年有期徒刑的绝密信息,于是在委托人家属的追问下,告知其家属,在法院正式宣判前,委托人家属不服三年有期徒刑的判决,在相关单位实施哭闹行为,引起社会动荡。在此事件中,刑事辩护律师其从业资格被取消,相关泄密人员受到处理。

2针对刑事辩护律师现存执业风险的防范措施

2.1明确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

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中公权力正式介入案件、调查案件的第一阶段,此阶段距离刑事案件发生的时间段最近,是调查收集证据黄金阶段。在此阶段,控方可以依职权自然的开启侦查活动,如果辩方律师在此阶段也能加入证据搜集调查活动中来,将能保障控辩双方证据搜集的全面性,有助于审判机关对案件事实真相的全面把握,保证最终判决的公平公正,进而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将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延长至侦查阶段,有效平衡控辩双方证据力量上的不足,也将对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作出积极影响。

2.2强化刑事辩护律师从业地位

  1. 提升辩护律师法律地位.建立监督管理机制,规范刑事辩护律师执业行为,巩固辩护律师从业地位。律师协会要制定合规化的行业规范准则,开通申诉渠道、搭建投诉平台,确保法律职业共同体信息公示透明化;促使行业健康发展,实现国家长治久安。2)塑造其正义形象.刑事辩护律师正义形象的塑造,直接关乎到自身的职业操守;为塑造积极正面的刑事辩护律师形象、打造辩护律师良好口碑,建立社会公益性刑事辩护律师队伍势在必行,确保提升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服务质量。刑事辩护律师应当按照公益性法律援助各项规章条例,开展法律援助活动,进而在刑事辩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展现自身良好的职业素养和正义形象,按照合规化的援助流程为社会大众提供公益性的咨询服务。同时,要利用多渠道加大对公益性法律援助活动的宣传,强化社会大众对刑事辩护律师职业的认同感。

2.3对执业风险加大防范力度

首先,国家要注意将一定权力赋予律师协会,以更有效的保护刑事辩护律师相关合法权益。我国建立律师协会,主要目的是把原本松散分布的律师群体集合起来,用团体力量对律师个人合法执业权利加以维护,同时更有效的约束律师相关执业活动。其次,对于一些对个别社会敏感事件加以处理的刑事辩护律师,要适当的赋予其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由于目前我国《律师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条文当中没有明确列出刑事辩护律师相关刑事责任豁免权的有关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容易使不法分子钻空子,对刑事辩护律师个人执业权益产生恶意侵害。而这里所说的刑事责任豁免权,主要指的是在案件辩护、庭审举证以及质证意见等相关环节,刑事辩护律师不会被追究法律层面的刑事责任。最后,国家要进一步健全律师责任赔偿制度。目前,很多发达国家都比较重视研究律师执业责任赔偿相关制度,虽然近年来律师产业发展越来越趋向于商业化、市场化,但同时律师也面临着越来越高的执业风险,所以我国可借鉴学习发达国家相关律师责任赔偿制度,并为我国刑事辩护律师投保,积极开展因为过失以及疏忽等因素产生的行为使得刑事辩护律师遭受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对应的责任保险。

2.4权利保障

国内现行法律内容,针对刑事辩护律师各项权益,给予了详细规定。总体观之,公安、司法等单位,针对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工作,处于全面掌握状态。从根本层次上赋予律师执业权利,使其具备核实资料真实性、证据收集的规范性等权责,依据相关法规政策的具体要求,尽可能地减少其执行风险问题。

结束语

综上所述,针对执业风险问题开展有效分析工作,加强刑事辩护律师从业风险防范工作,作为司法实践中较为关键的问题,有助于提升社会和谐性。结合刑事辩护律师实际存在的从业风险、价值影响等,有序确定执业风险成因,以期制定较为完善的风险防范对策,提升刑事辩护律师的从业职能,使其在刑事辩护活动中发挥其司法作用,加强社会与司法之间的关联,展现法律服务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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