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怎样规范控制行政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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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怎样规范控制行政权

安鹏翔

嘉兴学院南湖学院 314001

摘要:政府在行使行政权力进行干预经济时,应注意行政权力行使的方式范围。只强调行政权力对市场的介入,而不对行政权实施有效的控制必然会造成行政权力的失控,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行政法行政权控制
      众所周知,国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国家产生之前,社会处于原始社会末期的氏族社会阶段,氏族成员之间休戚与共、完全平等,实行原始民主。但随着氏族之间的联合或兼并,氏族扩大为部落、部落联盟,原有的管理体系已难以适应新的形势;另--方面,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氏族成员之间的利益急剧分化,矛盾加剧,氏族社会原有的公共权力及其组织体系失去了权威性,社会面临解体。这时候,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即马克思主义所说的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就创立了国家。"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 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该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1]

 一、控权是我国行政法的历史起点
      行政法是资本主义背景下的产物。在封建社会,皇帝是最高统治者,"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但随着历史的发展,封建主义的生产关系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从而引发了资产阶级革命,这为行政法的产生提供了必要的政治环境。掌握国家政权的资产阶级不但要求摆脱封建制度的束缚,而且要求政府严格按照他们的意志办事-控权的要求由此产生,要求用法律限制政府权利,从而使行政法逐步发展起来。

二、控权作为行政法价值取向的理论证成

1、行政法的本质要求、必然选择-控权
      在行政法领域中,存在着权利与权力两个对应的概念。目前,在行政法学界存在着三大理论派别,即控权(力)论、均衡论、保权(力)论。如何折衷与协调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使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达到一个最佳比例, 便成为行政法的价值所在。
      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对立性存在是一定的历史 现象,在原始社会不存在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划分,没有阶级的对立,“国家"这一机构尚不存在,也就没有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对立。到了阶级社会,由于社会财富的相对稀缺,各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着复杂的斗争,”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在这里,"表面_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就是公共权力即现实中的国家权力,其目的是为了缓和、控制各种利益主体间的冲突,以免它们自相毁灭。"这是一-种对统治阶级有利对被统治阶级不利的秩序。这种秩序稳定的、符合预设目的的实现状态就是法治"[2]同时,对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的控制,应当遵循两个价值目标:其-是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能够有效地运作,从而使行政管理发挥应有的效能;其二是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者滥用权力,从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只有遵循这两大价值目标才能既保证行政效率,又能实现行政正义。

三、对行政权的法律控制
      权力的授予是国家管理社会的必要,但权力的本性-扩张性,又要求必须对权力进行控制。因此,权力的授予与控制应该是同时存在的,但应当协调二者的比例关系,应当遵循其应有的价值目标: -方面,使行政权能够有效的运作,从而使行政管理发挥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防止行政权的行使者滥用权力,从而有效的保障公民权利。"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作为西方控权论的基本观念,实际上隐含着一种"人性恶"的假设,它认为人一旦掌握无约束的自由权力就有滥用权力的必然危险,控权论认为人的这种本性是不可改变的,加之以权力本身具有扩张性,因而其是不可控制的,所以在行政相对人-行政权力的关系中,应该把注意力集中在对权力本身的控制上,即不要给予掌权者"自由权力"。对行政权的实体控制与程序控制也是这-思想的具体表现,即注重对行政权力的内容与行使程序进行立法设计与司法控制。

 ()行政实体方面的控制
      首先,应当加强立法方面的控制,从根源上控制行政权的滥用,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同时,完善法律解释制度,法律解释是连结立法和用法的重要纽带,法律解释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建立完善的法律解释制度成为法治化建设的关键环节。我国目前的法律解释制度有其自身的特点,如解释主体多元化,解释分工复杂,解释范围模糊等。现行法律解释制度曾对法治建设发挥过积极作用,但实践中也呈现出一些问题, 需要针对这些问题不断加以完善。
      其次,建立适当的行政判例制度。法国与我国都是成文法国家,而法国的行政法律制度中存在着=大量的判例法,因此我们可以借鉴法国的经验,用行政判例的方式解决具体的问题,这也符合我国当前经济形式的要求。

()行政程序方面的控制
行政权作为权力的一 种,在社会中是广泛存在的。行政权作为一种特权,客观上存在着易腐性、扩张性, "-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 -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体止。美国最高法院的韦德法官认为: "严厉的实体法只有得到公正和毫无偏袒的执行,才能为人们所忍受。"因此,《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公正程序是控制行政权力运用,保护相对人合法权利的重要保证。
      1、告知制度。-是向相对人告知身份;二是告知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其他理由;三是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即陈述权、沉默权、申辩权。
      2、听证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听取行政相对人或争议当事人意见的制度,即行政机关做出决定之前,给有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目的是保证相对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3、回避制度。指行政人员同其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时,应由行政机关另性指定其他行政人员处理该事务的制度。就是说,自己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这是公正程序的重要制度。
      综上所述, "行政法的价值体现在控权上。行政法对行政权的控制主要表现在行政权只有依据行政法的规定行使才是合法有效的。”[3]把控权作为行政法的价值取向合乎我国国情,对我国经济体制的成功转型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作者简介:

安鹏翔,男,汉,1998.08,河南周口人,嘉兴学院南湖学院,学生,本科,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