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7-01-16
/ 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级工业总公司,全国性行业联合会、协会、学会等机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直属单位,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的各项管理工作,促进环境保护科技事业发展,我局对2004年印发的《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予以发布,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