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监管和执法关键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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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监管和执法关键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

李鹏英

弥勒市生态环境执法大队 云南 弥勒 652399

摘要:排污许可制度主要是针对固定污染源予以管理的政策措施,随着排污许可证核发数量的不断增加,排污许可证在监管、执法等方面所存在的缺陷与问题也越来越明显,这对排污许可证的实施效果带来了较大不利影响。因此,本文首先对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以及存在的关键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并提出了科学可行的解决措施,以期加强排污许可证的实施效果。

关键词:排污许可证;监管;执法;问题;措施

引言

早在2016年,我国国务院就已经发布了相关政策,规定管理固定污染源的重点制度是排污许可制度,并提出“一证式”的管理方式。之后,排污许可制度越发完善健全,相继出台了相关规定与管理办法,并逐步发展成对污染源进行环境管理必不可少的制度之一,其对污染源控制管理有着重大意义。发放许可证是首要步骤,而后期的监管、执法形式以及监督排污者则是排污许可证的核心要点。然而目前获得排污许可证之后的监管与执法却存在关键问题,对其实施成效有较大影响,所以找出问题原因并妥善解决处理势在必行。

一、排污许可证监管和执法关键问题分析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中共有7个章节,68条明性规定,主要内容为排污许可证的发放流程、排污许可证内涵、加大信息共享化、公开化等。笔者对该管理办法进行了整合梳理,得知其对排污方的责任进行了规定,且条款数量偏多,然而对监管、执法方面的条款却极少,同时也没有相互对应,如下图1所示,无法为取得排污许可证之后的监管、执法等工作进行有力指导,关键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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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排污者责任与监管执法条款对应情况

(一)执行监管条款细化度不足,可实施性亟需加强

比如:《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中的第58条对偷排放量、超标排放量亦或者是总排放量提出了准确要求,然而对排污企业漏报排污口、污染物类型或者是无组织排放源但是却没有超标等问题没有相关处理方式;再比如该管理办法中第53条只是对取得排污许可证之前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而取得证之后怎样解决却没有要求;以及许可事项中排放口的具体位置、高度、内径跟真实情况不相符怎样处置,偏差多少才是跟实际情况不符,这些内容都未曾有相关规定。

(二)对执法监管的规定太过宽泛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中第54条中曾指出,若是违背了第43、51条款内容的,比如:没有及时提交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没有在限定日期内补办排污许可证的,都交付核发环保机构进行处理,处理方式是责令改正、如果排污企业的资料信息、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以及具体排放方式这些重要信息的变更,核发环保机构只能“责令改正”,同时也没有对其更正期限等情况提出确切要求,由此可知主要问题是自主裁量权过大。

(三)排污方责任与监管执法没有一一对应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中对排污方所提出的要求较多,然而与监管、执法相关的条例内容偏少[1]。譬如第33条、35条以及37条分别规定了排污企业中许可证的管理方式、台账记录以及执行报告,然而相应的惩罚措施却没有规定。

(四)核发排污许可证部门对排证单位帮扶指导不够

经过大量调查发现,核发排污许可证部门,也就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证单位缺乏科学正确的帮扶与指导。很多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往往都不知道证后应当做什么?如何去做?核发排污许可证部门也并未对这些事情进行详细说明指导,这对排污许可证后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带来了极大的阻碍。

二、解决排污许可证监管和执法问题的有效路径

笔者主要是针对《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中的监管、执法条款予以分析,并对目前排污许可证中监管与执法的关键问题进行了整合汇总,提出了以下解决路径:

(一)加快推进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制定

首先,为了确保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步伐更加稳定顺利,应当对我国有关排污许可方面法律缺失现象予以解决。其次是对排污许可制在众多环境管理制度中所占的重要位置予以充分了解,并加强各机制之间的有效衔接,从而做到“一证式”管理。最后,由于《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太过强调排污企业的责任,应当加设证后监管执法的相关条款规定。

(二)加强排污许可制度环境监管执法能力

在对污染源进行管理控制时,除了应当注重排污方的责任之外,还应当加强排污许可证所属地的监管责任。虽然当前的一些办法制度对排污方的责任进行详细的规定与要求,然而对排污许可证所属地环境主管机构的责任要求太少,建议制定排污许可证所属地环境管理的规定与要求,设立排污许可证辖区的监管制度,尤其是执法时间、事项、次数等重要内容。虽然现阶段排污许可证核发技术体系以及组织实施体系都十分健全完善,然而监管执法工作的推进却略显落后[2]。对此,生态环境机构应当及时创建科学合理的证后监管技术制度,发布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执法规范、行业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指导等法规条例。并在执法规范中对证后监管团队的标准流程、成员分工、监管形式、监管内容、执法记录形式和内容进行明确规定;而行业执法检查指导技术准则应当将各专业执法检查重点、核心以及检查手段、操作规章以及处罚措施进行明确规定。此外,也要定期组织监察执法人员开展培训教育活动,让其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不断积累实战经验,从而令排污许可证监管工作与执法工作更加科学、严谨。

(三)违法行为应当制定处罚措施,加强排污许可证监管执法的威慑力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中对排污方所提出的要求跟监管与执法并没有相互对应的关系,某些条款中仅提供了如何属于违规行为或事件,却未曾明确具体的违规程度和相应的处罚手段[3]。对此,应当对违规排放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实时动态监管,一旦发现有违规行为,应当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后果。

(四)核发排污许可证部门要强化排证单位的帮扶指导

首先,核发排污许可证部门中的工作人员应当对排证单位进行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方面的帮扶指导与执法检查,可以“上门”培训,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根据行业的发展,就2020年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相关政策对排证单位众员工进行详细解读,并对排证企业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解疑答惑,比如:如何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如何确定监测项目与点位、怎样填报平台数据、如何公布自行监测相关数据、档案管理以及数据丢失补报等方面的内容,为排证单位提供具体技术指导,现场解决众人的疑问。还可以开展线上组织培训活动,加强跟排证单位的交流与沟通,对其进行正确有效的指导。

结束语

综上所述,排污许可证监管和执法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对排污许可证的实施效果产生了较大不利影响,因此本文提出了五条解决措施及建议,分别是提升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建设速度、加强属地监管责任、违法行为应当制定处罚措施,加强排污许可证监管执法的威慑力、制定错证纠正体系和证后监管与执法的纠错体系以及加强监管执法能力等,为排污许可制度的全面落实奠定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马雪. 排污许可制改革后企业在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探讨[J].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20,45(05):184-186.

[2]饶未欣. 排污许可工作当前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J]. 石油化工安全环保技术,2020,36(03):56-59+7-8.

[3]许康利,熊娅,贺蓉,薛亦峰,周震. 排污许可证监管和执法关键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J]. 环境保护,2018,46(22):5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