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EPC模式的优劣势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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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 EPC模式的优劣势

李想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100071

摘要:伴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增长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推动我国建筑行业发展更加迅猛。在这一背景下,给工程管理带来更高的挑战。EPC模式作为当前工程项目管理中重点采取的一种模式,对于促使工程施工建设实现专业化管理,从质量、成本和安全以及进度等方面实现协调配合,起着非常重要作用。现今工程建造管理中,EPC模式被广泛应用。该模式实现从设计、采购、再到施工的无缝过渡,能适度减少项目建设管理的资源占用,有效控制项目建设管理成本。通过科学优化设计、控制设备选型、完善接口质量、实现系统最优。本文针对EPC模式下工程建造管理的优劣势进行分析,旨在为实际工程项目实现高水平管理发挥促进作用。

关键词:EPC模式;建筑工程;建造管理

引言

目前很多大型工程项目都采取EPC总承包模式来进行工程项目建设,以保证建筑项目的质量和进度,其主要原因在于EPC工程总承包模式能够满足工程量较大和建设项目较多的建筑工程建设,并确保施工进度和成本控制。此模式下能够有效推动企业全产业链立体经营,加速施工方牵头EPC项目管理模式进程,推动其它EPC项目快速有效落地。国内对EPC总承包模式应用也较为广泛,但其工程项目的承包与工程项目的设计、材料采购、施工管理以及建后维护等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同,其承包模式上也存在多种类型,管理模式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下面将EPC模式的优势和劣势简要分析:

一、EPC模式的优势

(一)设计优势

依托总承包方所拥有的设计、施工、工业产品、系统集成采购全产业链条,以及丰富的设计、施工、运维经验,通过将施工、系统集成采购、运维的经验和理念与设计深度融合,解决以往设计与施工、运维分体实施存在的不足,在设计阶段完成主要设备的最优选型,减少现场变更,进行运维生产力布局设计优化,实现全寿命周期设计方案最优化,预算成本合理化,为实现精品工程提供设计保证。

EPC模式有利于对设计、采购、施工进度的合理交叉安排,从工程建设全局出发,统筹制定进度计划。工程实施阶段施工图纸的供应是影响工期的重要因素,通过合理的计划安排,分期分批提前提供施工图纸,既能缩短整个EPC项目的建设周期,又能有效地保证项目建设各阶段的合理工期。从而达到设计指导施工,施工反哺设计,设计施工充分融合的目的。

(二)施工管理优势

以分级管理模式为支撑,充分发挥总承包方施工管理的优势,以策划、指挥、管理、检查、协调、考核为主,负责组织施工生产。利用总承包方成熟的系统集成经验、设备选型能力和招标采购平台,充分调动和发挥联合体各级组织的优势,发挥全产业链优势,确保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等控制目标,为实现高质量精品工程提供施工和设备保证。

总承包方作为工程的建设主体,在建设中起主导作用,上可服务建设方、下可有效管理协调各施工方及联合体各参建方。能够实现在安全质量方面的统一化、标准化,在建设中各施工参建方,可实现互检交叉检查,互相学习、互相交流、互相借鉴,有利于安全、质量、费用、时间、质量、风险、资源、工期、采购等多方面更好的控制,提高管理水平。

(三)运维优势

通过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的深度介入、生产力布局优化,为打造安全、稳定、优质的牵引供电系统提供了可靠保障。作为项目设计方,掌握着全线的技术标准、技术细节、设备选型;而运维方对设备运行环境、运营等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设计与运维单位的接口配合,能够在项目前期从设计层面对不利于今后运维的技术弊端进行设计优化,从源头延长设备使用寿命、减少运营费用、减低故障率;利用总承包方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的优势,实现从设计到施工再到运维的无缝衔接。

在运营初期,利用总承包方强大的施工力量保驾护航,确保设备运行的平稳过渡。在运维期,利用运维方成熟的运维体系以及运维经验,不断创新运维技术、管理以及运维设备,提供稳定、可靠的运维服务,确保此模式下的运维质量。

(四)安全质量优势

设计方案的优劣是工程建设质量的基础,EPC模式中设计可以借鉴以往工程的经验与新技术的应用相结合,最大限度地优化设计方案。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及时协调并处理设计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不断优化、修改、完善设计方案;始终保持质量第一的建设理念。

在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以及设备试运行调试期间,可以更加彻底地贯彻设计意图,保证质量;同时可以严格按照规程规范,有效地监督施工质量。在设备材料采购过程中,设计方具备熟悉设备材料的规格、数量、技术参数和质量要求等条件;同时,依据多年从事设计的工作经验、对各设备材料厂家的了解,能够更好地选择到质量可靠、价格经济的设备材料。

EPC模式下有利于总承包方结合自身以往施工经验,策划出工程从方案设计到安全设施的布置,施工过程中安全质量的卡控到竣工交付的一系列工程目标及措施,更方便工程的统筹有序管理,可充分发挥总承包方施工方面的优势,在建设过程中在各施工工序的安全质量注意事项,在前期的策划、设计中,进行更加合理、方案可行、安全可靠、工期保证、经济合理的方案设计。

在建设期间的安全质量责任风险很大程度上落到了总承包方,安全质量管理界面清晰,为建设方分忧解难,总承包方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全过程管理,不再以单独分包方身份建设项目,为整个项目的综合考虑,有利于整个项目的统筹规划和协同运作,能够更好地保证整个项目的安全和质量,实现更好的经济效益。

(五)成本效益优势

EPC模式的设计方即是施工、采购方,可以做大项目规模,并适当提升利润。在设计阶段可充分考虑采购、生产和施工要求,最大限度地发挥总承包方的积极性,达到降成本、缩工期、保质量的目标。设计阶段是工程造价控制的关键,设计费用一般占项目总体费用份额较少,但对造价的影响却非常大。

同时招标程序合为一体,合同关系简单,减少招标成本与传统模式设计、施工分开招标相比,EPC模式下一次招标,一个合同,招标程序缩减,合同关系简化,招标成本减少。

从项目中标,合同签订以后,项目就进入了实际运行的过程中,这时项目成本控制也就处于关键节点的位置上来。EPC模式下项目信息的传递速度更高效,项目中设计管理费用、采购费用、施工管理费用、内部管理费用、现场管理费用、项目竣工试运行决算以及评价体系都及时、准确地反馈到财务管理部门,为项目的成本决策提供重要的保障。财务管理人员能够利用信息管理平台,公布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资金管理使用为纽带,加强各个部门的相互协调和沟通,对项目的整个过程的成本进行全面合理地控制,实现EPC总承包项目的成本最小化,利润最大化,工程最优化,进度最快化,财务管理精细化。

(六)财务优势

优化财务预算管理体系,有利于资金的合理利用。EPC总承包项目在施工阶段时,财务管理部门需要根据项目的资源配置计划、工程的施工预算等做好预算管理,将项目资金分配逐渐细化、全面化,完成成本及付款总预算、费用总预算、收入总预算、盈利预算、资金收支总预算。资金预算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点工作,要求要有计划地筹措与分配资金,为项目施工提供充分的财务保障。项目合同具有法律效应,项目合同管理也是财务管理的必要手段,财务管理部门通过参与制定与审查对总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中有关财务方面的条约,能够及时地、全面地掌握整个项目的财务状况,从而达到精细化管理的目的。

(七)规模优势

EPC模式下承包方承担了工程建设中的更多任务和更大、更广的风险,而建设方的风险则相对得到了降低。EPC项目的资源投入包括项目人力、设备、材料、机具、技术、资金等资源的投入,其中部分既有自有的内部资源,也通过采购或其它方式从社会和市场中获取的资源。EPC模式要求总承包方在设计、采购、施工等多个领域、多个专业具备较高的技术和管理水平,经验丰富、信誉好、管控组织能力强的总承包方能充分利用其在设计、采购、施工全产业链上的优势,确保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这就对总承包方综合实力有了更高的要求。

二、EPC模式的劣势

(一)管理权限增加协调难度

在传统的项目管理模式下,建设方需要同时管理采购方、监理方、施工方,各方关系的协调对于建设方来说是一个挑战,在这种情况下很有可能延误工程进度。而在EPC模式下,大部分的挑战与困难就留给了总承包方,EPC模式中总承包方是向建设方负责的唯一责任方,在这种情况下,建设方的管理沟通工作就比较简单、明确,但相应的留给总承包方需要管理协调沟通的工作就会增加,由于目前该模式仍在推广阶段,导致协调时各方仍只将总承包方只认作施工方。 

(二)工作界面需要明确清晰

虽然EPC模式下建设期间的责任和风险很大程度地转移到了总承包方,但在具体的工作范围和责任界限上仍需进一步明确理清。发包人与承包人的界面在实际运行中有时不明晰,尤其是发包人自主权不足,权限分配不明朗时,造成总承包方无法施展拳脚。

(三)支持文件有待持续完善

目前国内有关模式的专项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标准、规范还不完善,这导致在工作开展过程中,EPC的设计、采购、施工、项目资金支付在开展时缺少较为明确的支持性文件。

三、结语

EPC模式在继承传统项目管理的基础上,顺应了时代发展的需求,正逐渐成为国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主要模式,虽然仍有许多方面需要完善,但此模式仍是未来建筑行业发展趋势。目前国家各部门也相继出台了相关政策推行EPC模式,鼓励具有相应资质和实力的单位开展工程总承包的业务,扩大了EPC模式适用范围,并逐渐完善细化操作规范,这标志着我国建设工程项目逐渐进入工程总承包模式,逐渐接近国际水平。

参考文献

[1]姚伟.EPC模式在工程建设中的优势分析[J].中国住宅设施,2019,(07):34-35.

[2]冯媛.浅谈EPC总承包模式的优劣势及应用建议[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9,(06):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