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间规划体系下的用地规划协调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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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规划体系下的用地规划协调研究

池浩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黑龙江哈尔滨) 150000

摘要:为了推动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提出了构建健全空间规划体系的想法,同时也要制定出合理的规划协调机制来引导空间规划体系的快速建立。从空间规划体系方面来看待我国当前的用地规划协调性而言,其还存在着多规衔接复杂和部门协调困难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正在时刻阻碍用地规划协调的完善,所以才去适当的策略来解决这些问题是很有必要的。鉴于此,本文将提出基于空间规划体系下的用地规划协调有效策略,希望可以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一定的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空间规划体系;用地规划协调;策略

城市规划工作开展的主要目的在于合理安排城市建设内容的行动顺序,从而有效实现预期发展目标。一般而言,城市规划可以分为两大类,分别是发展规划和空间规划,发展规划主要是指社会经济规划、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各行业规划等等,而空间规划则包含国土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内容。通过对发展规划与空间规划的对比分析后可知,前者在目标规模预测方面具有积极作用,而后者则会更加注重空间布局的合理性与协调性。所以,在空间规划体系建立下的国土规划需要加强管制力度,这样有助于提升空间生态保护与修复的效率,从而促使社会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

1、用地类型的协调方式

纵观当前的空间规划用地类型划分现状而言,其由于在体系内涵方面存在巨大差异性,所以导致了该概念出现了混乱。有关土地类型的划分,区域规划方面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产业规划和基础设施规划等方面却对土地利用类型进行了阐述。与此同时,土地利用规划编制规程中对于土地类型的划分就非常明确了,其将土地类型主要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未用地这三种。除此之外,作为支撑土地调查和评价等各项工作开展的重要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也对土地类型进行了详细的划分,其将土地类型划分为耕地、园地以及林地等,从而完美的实现了与土地利用规划编制规程之间的有效衔接与转化。保证用地规划协调下的土地类型划分具体如下:(1)全域顶层分类框架的完善构筑。用地顶层分类框架的构建需要满足生态文明建设基本要求以及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基本要求,这样才能为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地的优化带来巨大保障。以农用地为例说明就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服务农业生产的土地,像耕地、园地等都被包含在其中。(2)建设用地分类满足城乡统一需求。建设用地分类时应该以现行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参考标准,通过与三调工作的有效衔接,促使建设用地分类体系得到完善建立。一般而言,为了避免建设用地分类产生歧义,所以对于用地名称应尽量少更改。在对部分中类用地进行调整的过程中,需要确保其适应新发展和满足新要求, 进而通过归并、调整 和补充等方法实现对部分小类的优化。(3)农业用地分类体系要以耕地保护为主要构件原则。农业用地可以发挥出农业生产功能,从而有效推动社会经济增长,保证社会稳定发展。在对农业用地进行规划的过程中,满足国土管控的基本要求是必要的,从而实现耕地和园地的不同程度细分。此外,将农业用地细化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将有助于提升农用地管理效率与质量。

2、用地规模的具体协调

积极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和空间土地利用总规划修编工作的协调机制。做好各项修编工作的有机协调,合理安排建设用地,确保满足总体规划的用地布局以及发展方向。除此之外,建设用地规模和阀内等,要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相符,保证和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相一致。做好用地规模的协调,既要做好宏观调控的把控,同时要结合实际情况,依据本地区的自然条件以及自然资源等情况规划,保证能够适应产业结构规划以及城镇化发展规划等,推动生态建设以及可持续发展战略等的实施。积极优化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城市规划确定用地规模的方法,实现用地规划协调。从当前土地资源利用规划实际来说,以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具体实施中强调下级土地利用规划不可以突破上级土地规划下达的控制指标。一般来说,城市规划中提出的用地规模,主要是基于预测规划期末的人口规模和城镇化水平,根据建设用地标准确定,所以城市规划方案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通常都大于土地规划规模。

3、用地布局协调分析

空间规划体系下的用地规划协调关键点在于用地布局的协调与否。与用地规模需要明确数量指标有所不同,用地布局主要强调的是不同用地空间安排的贯彻落实。这也是用地规划中较为重要的一项内容。以县乡土地利用规划为例,其不仅对不同利用类型土地进行了详细分析,还对一些重点项目的名称和用地规模进行了充分了解与确定,这样的用地规划将会更具科学性与精准性,但是也不排除有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现象存在,毕竟能够影响到规划的科学性的因素众多且不可估摸预测。用地布局规划刚性和弹性关系的协调工作也是很重要的。土地利用规划中除了要坚持准确的基本原则以外,还要根据土地用途分区为刚性与弹性。一般会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和一般农地区等视作刚性约束,而除了交通和其他现状设施外的剩余土地可被视为弹性指标。而土地利用规划中是受用地规模约束的,所以需要在确定好城市规划以及村镇规划内容以后再开展用地布局工作,这样将有助于实现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之间的有效融合与衔接。

结语:

综上所述,空间规划体系下想要实现用地规划协调目标是具有较大难度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此项工作过程中,需要先对实际情况与需求拥有一个全面了解,进而在用地布局和用地类型等方面寻求有机协调的突破口,这样才能提升土地资源利用率,推动土地建设生态化,为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空间规划体系下的“用地”规划协调研究[J]. 刘启明. 中国标准化. 20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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