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EPC总承包模式下某工程的融资案例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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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 +EPC总承包模式下某工程的融资案例分析

谢丹

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上海分院 上海 200000

摘要:当今社会随着建筑行业的突飞猛进式发展,建筑工程的EPC模式也在激烈竞争中脱颖而出,同时EPC总承包模式也是国家大力支持和推广的管理模式。本文主要分析融资+EPC总承包模式下某工程的融资案例分析

关键词:融资;EPC;总承包模式;融资+EPC

引言

目前EPC总承包模式与一些传统模式相比具有许多优点,但是它同样具有投资金额高、周期长等缺点。而目前全国融资项目的数量已超上万,若能将融资与EPC总承包模式相结合,那么便可以在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的同时解决EPC总承包模式中的资金问题,从而更好地促进工程项目进展。

1融资+EPC总承包模式

EPC总承包模式下的工程项目,通常具有工程规模大、工程架构复杂等特点,在工程项目中,一般情况下由工程总承包商进行全面管理,其管理工作涉及到整个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如:项目设计管理、项目采购管理、项目施工管理、项目试运行管理和项目收尾,并且工程总承包商涉及到项目风险、项目进度、项目质量和项目费用这些全方位的项目管理任务。在EPC总承包模式下工程项目的融资占领着重要地位。在融资工作中通常会有多种融资方式:(1)银行贷款。在现实生活中,银行贷款无疑是一种十分方便可行的融资手段,并且实际操作简便。工程项目总承包商可将设备、土地等作为抵押,或利用征信担保来获取银行贷款资格。但是,因在EPC模式下实际工程通常耗费资金巨大,所以银行贷款无法完全满足项目资金需要。(2)保理融资。卖方申请由保理银行购买其与买方因赊销产生的应收账款,卖方对买方到期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保理银行要求下还应承担回购该应收账款的责任,简单说就是指销售商通过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帐款转让给银行,从而获得融资的行为,分为有追索与无追索两种。前者是指当应收帐款付款方到期未付时,银行在追索应收帐款付款方之外,还有权向保理融资申请人(销售商)追索未付款项,后者指当应收帐款付款方到期未付时,银行只能向应收帐款付款方行使追索权。

2融资+EPC总承包模式的实际意义

2.1拓展资金来源

在融资与EPC总承包模式的相互结合中,可以打通多方融资渠道,拓展工程项目中的融资来源,并且可以引进一些社会资本参与,例如可以采取PPP+EPC的模式,充分结合社会资金融合的潜在实力,从而使得实现利益最大化,并可以使得EPC中的投资金额高、融资难成本高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2.2促进企业和行业共同成长

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与传统工程承包模式相比,可以将设计和现场施工管理更加完美的结合在一起,也就是将设计、施工与采购施行管理统一一体化,使它具备缩短建筑工期、减少施工成本等优点。而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的管理中心,因为设计院负责工程项目的周期、质量安全等方面,所以设计院的设计管理始终占领重要地位。目前,尽管我们国家已经在市政、房屋建设等建筑行业施行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但是市场依旧不够成熟。为响应“一带一路”的领导,中国力量也在不停歇的向海外输出,为保障在基础建设工程中各个参与企业的利润率,推广融资+EPC模式无疑是一种更好的选择。

2.3提升工程建设工作效率,减少建设成本

当前在我国许多基础建设工程中,主要以工艺工法作为其核心技术,同时具有前期投资资金巨大、建设施工周期长、涉及对接口繁多等弊病。而在融资+EPC工程总承包的建设管理模式下,投资人也可以兼任总承包商对厂家、设计单位以及施工单位进行统筹管理,解决其中的技术、科研等问题,这样可以跳过中间各个单位沟通过程,从而提高整体工程建设工作中的内部协调率,还可以减少建设成本,同时也可以确保建设目标保质保量完成。

  1. 融资案例分析

首先用我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中的融资+EPC模式作为案例进行分析,近年来随着我国高速公路建设规划的不断扩大,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中的投资金额越来越高,并且因为中央防控金融风险力度加大,以及各地方政府在债务监管方面愈发严厉,在这种时候,为解决高速公路建设中的资金问题,采取多方面渠道的融资方法就迫在眉睫。为此,将多方位融资和EPC总承包模式有机结合起来是十分必要的做法。目前我国高速公路建设中,传统模式下的融资方式主要来源于政府投资、高速公路建设资金、发型债券以及各类贷款。而在传统高速公路融资模式下就会出现如下几类问题:一是投资主体存在责任不明确。因为目前国家高速公路建设上基本会采取较为传统的经济模式,即资金统筹等均由原先的交通部门负责,所以可能会导致公益性和营业性产生一定程度的混淆,继而导致融资的投资主体地位不明。二是缺乏有力政策支持。目前针对资金缺口大的问题,尽管国家已经推行了高速公路投融资制度改革,希望能促进地方政府及社会民间资本的相互合作,但因其制度不够强硬有力,未建立起完整的社会民间资金进入和退出的制度,从而在市场公平、财政扶持等方面无法做到全面保障。

为解决上述传统高速公路融资模式下存在的诸多问题,高速公路总公司也在不断地推进融资方面深化改革,开始积极尝试更加多元化、现代化的投融资模式,其中PPP模式是由政府和私企共同合作参与建设项目,从而起到分担投资风险的作用,但因其运作复杂、易产生利益分歧,目前国内已有上万PPP合作项目,其中有些项目变相融资,反而增加了市场风险。因此国家财政部门开始对PPP项目进行更加严密的把控。而BOT模式则是政府在一定时间内通过签约特许经营协议,从而将这段时间内的建设权、经营权、维护权等转移给签约项目公司。因在BOT模式下,签约项目公司不需要承担资产债务,所以项目公司更有余力去筹集建设资金。由于BOT这一特殊适用性,目前已在三亚凤凰国际机场、武汉地铁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中得以应用,并取得了良好效果。以湖南省境内某条采用PPP+EPC模式修建的高速公路为例:该公路设计长度64.534公里,六车道、设计时速120千米。可行报告分析,建设总成本为58.6524亿元。运营成本列为如下:1、按照300万元/公里计算,15年使用年限。2、运营管理费用按每公里10万元计算,总计约0.4亿元。3、养护管理费18万元/公里。在PPP协议中,政府及管理部门前期投入6.8405亿元,其他渠道投资为其余部分51.8119亿元。双方约定区域内服务区及广告经营性收费项目不得超过总运营所得的1/4。收费年限为30年,按0.6元/公里折算。通过建模计算,非政府及管理部门的特许经营范围在22.3—35.4年之间。鉴于总承包风险要远远大于PPP等经营模式承担的风险,因此在政府及管理部门与其他渠道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需要建立符合双方诉求且能保证双方利益的计算结果。一般通过三回合分蛋糕法,通过对双方不同策略下的收益模拟,最终确定了特许经营期为25.7年。在高速公路建设中要建立起市场化的经营观念,加快高速公路投融资制度和高速公路公司的混合所有制的改革深化,并且优化细化企业融资管理,充分调动我国基础建设行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社会企业投资的热情,为今后响应“一带一路”走向海外市场打下坚实牢固的基础。

结束语

结合当前社会工程建设整体发展局面,在国家大力推行EPC总承包模式的带领下,越来越多的融资方式可以弥补EPC总承包模式中出现的种种不足和缺点。分析融资+EPC总承包模式实际意义,并结合现有案例,如国家高速公路建设来阐述采取多通道融资对于实际工程的帮助,建议在实际工程项目中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进而来实现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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