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创型公司“同股不同权”设计路径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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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创型公司“同股不同权”设计路径

贾媛媛

四川西部经济文化发展研究院  四川成都 610000



摘要: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公司法》上两种最基本的公司形态。有限责任公司更注重人合性,更注重股东之间的意思自治,允许公司股东通过章程或协议的形式实行表决权和分红权差异模式。但在实务中,尤其是初创型公司绝大多数采用工商登记模板而未对股权进行规划,使股权结构成为公司发展的阻碍。

关键词:初创型公司 同股不同权

从阿里巴巴、百度、京东等远赴美国上市至今,社会各界对双层股权结构模式的讨论从未停止,2020年1月,我国第一家采用双层股权结构在A股成功上市的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优刻得”股票代码为“688158”)再一次将双层股权结构模式推向大众视野。学术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双层股权结构模式褒贬不一。本文从微观处着眼,以初创型公司为视角,讨论初创型公司如何设计“同股不同权”模式以解决实务中的公司治理难题。

  1. 《公司法》关于同股不同权的规定

“双层股权结构也被称双重股权结构或二元股权结构,是一种非常规股权结构,按照其每股附着的表决权大小分为A、B两类股:A类股每股拥有一个表决权,B类股每股拥有多个表决权。”[1]在很多研究中也将双层股权结构称之为“同股不同权”。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属于公众型公司,严格实行“一票一权”的规定。但是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实行意思自治。“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有限责任公司以出资的多少决定表决权大小为原则,但是尊重公司内部章程的约定。公司法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即一般来说,实缴出资决定分红多少和优先认缴权,但是尊重公司股东的意思自治。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能够看出有限责任公司更注重人合性,更注重股东之间的意思自治,法律认可股东之间股权相同,但表决权和分红权不同。在实务中,虽然《公司法》赋予了股东之间意思自治的空间,但很多公司不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更不清楚如何落实在章程中,致使该条款在实践中的运用并不广泛。

二、初创型公司常见的股权现状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股东向心力强、设立条件和程序较为简便的特点正好对应了初创型公司人员结构简单、资金规模小的特征,因此绝大部分初创型公司均采用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组织形式。很多初创型公司的股权分布具有随意性,因此给公司的发展埋下了一些隐患,具体如下:

(一)平均股权

在初创型公司中,各个创始股东为了在创业初期对对方进行权利制衡或者为了达到话语权各一半的目的,经常用50%:50%的股权分布或者相类似50% :15% :15% :20%;25% :25% :40% :10%这种平均性的股权分布模式。这种平均性的股权在公司创业初期有利于调动各个股东的积极性,但是在公司发展过程中,就会出现两种类型弊端。

第一种弊端是当股东之间观念分歧时,容易形成公司僵局。因为按照《公司法》规定,对于公司的一般事项作出的决议需要经半数以上表决权股东作出决议;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平均股权的情况下,任一股东不配合就可能导致公司无法形成有效决议,使公司陷入僵局,阻碍公司的发展。

第二种弊端是各个股东对公司的贡献是不一致的,平均股权容易使股东之间产生内部矛盾,出现遇到事情相互推诿,涉及利益相互比较的恶性比较模式,不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二)股权过于分散

初创型公司成立的逻辑基础就是资源整合和利益创造,在进行资源整合的过程中,可能出现众多拥有劳动力、资金、资源、技术等要素的创始股东,基于各个创始股东的亲缘关系又会聚集多个分散型投资者对项目进行投资,甚至使创业公司成为了拥有众多显名股东或隐名股东的众筹型公司。这类初创型公司优点就是股东人数众多,公司靠资源的拼凑能在短期内存活下来,缺点是股权过于分散,每个股东都可能对公司发展提出不同意见,人多意见散,无法形成一致决议。

  1. 核心管理层不能形成绝对控股权

一般来说,初创型公司的发展路径要经历生存、扩张、巩固这几个阶段。初创型公司在解决了如何在市场立足问题后,往往会通过股权激励或引进外部投资者来扩大公司的规模。但是引进外部投资者往往会导致控股股东的股权被稀释,使公司的创始股东失去话语权,或者是创始股东在跟外部投资者博弈的过程中无法达成一致,而丧失公司融资发展的机会。

三、解决路径

(一)针对平均股权的解决措施

在各个股东既定股权比例不变的情况下,可以设定各股东之间的表决权不一致路径。例如A公司有两个股东,每人对公司出资各占一半,甲负责公司上游采购,乙负责下游销售,创业初期两个人对公司发展贡献同等重要,因此甲乙二人股权比例为50%:50%。在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双方一致认可,下游销售对扩张期的公司来说更为重要。在双方在不愿意调整股权比例的情况下,可以在股东协议中约定,当公司的销售额达到某个区间时,乙的表决权调整为70%,甲为30%。两人的分红权比例为乙占55%,甲占45%。通过以上方式,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动态调整表决权比例有利于股东之间形成更强的凝聚力。

(二)针对股权分散类型的解决措施

股权过于分散的公司,如果召集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议在时间上和程序上,相对繁琐,而且聚集众人很难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针对股权过于分散的公司除了可以由分散性股东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由相对集中的几个股东代为行使股东权利外,还可以在公司章程或者全体股东协议中设置分散性小股东放弃表决权的条款。例如在章程中约定股权小于3%的股东放弃表决权,仅享有分红权,其表决权让渡给某个控股股东,来解决分散股权的表决权无法集中的问题。

(三)针对核心管理层无法控股的解决措施

创始股东对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创始股东对行业的了解以及对公司的战略规划往往影响着公司发展,核心话语权对创始股东来说非常重要。初创型公司引入外部投资者后,股权往往被会稀释,同时可能面临丧失公司话语权的危机。实质上,一般来说投资者进入公司的目的是希望获得公司长远投资收益,并非获得公司的话语权。因此在创业型公司面临融资谈判时,建议创始股东可以通过让渡分红权获得话语权的方式和投资者进行交换,例如可以设定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为20%,但是分红权为25%,表决权为10%,这种差异性模式方式巩固话语权。

初创期公司的股权设计是公司治理的基础,关系到公司的长远发展,但是基于很多创业者的法律知识欠缺,未能在公司初创期充分运用股权知识进行结构设计,也未能在公司发展期运用分红权、表决权的差异性模式对股权进行调整,最终使股权结构成为公司发展的障碍,更有甚者造成公司僵局。在初创型公司股权模式不易调整的情况下,建议公司通过分红权、表决权相分离形式,解决实务中的公司治理难题。

参考文献:

[1]朱慈蕴、沈朝晖,《类别股与中国公司法的演进》[J],载《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9期。

作者简介:贾媛媛(1987-),女,汉族,四川成都人,四川西部经济文化发展研究院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