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地区民族习惯对公安工作影响的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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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地区民族习惯对公安工作影响的分析

王博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 河北省廊坊市 06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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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历史原因、地理条件的限制,长久以来民族习惯就深深影响着各个少数民族。与内陆各省不同,西藏作为我国的一个多民族聚集地,形成了多样化的民俗文化,这些民俗文化在各个方面影响着当地的社会生活,在社会中占据了重要地位,同时对公安工作的开展具有较大影响。本文通过分析西藏地区传统民族习惯、民族特点、民族情绪,深入少数民族的思维方式和生活习性,并结合当地实际公安工作的情况,从而实现民族习惯与公安工作的有效整合,协助维护西藏地区的社会稳定,为公安工作的开展提供民族支撑,为西藏地区的发展提供助力。


关键词:西藏地区;民族习惯;公安工作

民族习惯的概念,在此之前学界一直存有争议,直到现在才得出了一个普遍认同的解释,即“民族习惯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根据某种社会积累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约束性的行为规范的集合。”民族习惯在西藏地区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良好的民族习惯,对维护西藏地区的社会稳定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公安工作以法律为依据而开展,但西藏地区,普遍存在欠缺调适国家制定法和民族习惯的情况。因此,如何利用民族习惯促进工作的开展已成为少数民族地区公安工作的一项重点任务。

一、西藏地区民族习惯概述

民族习惯作为构成西藏地区社会的独特且重要的因素,因西藏特殊的地域和文化而呈现出复杂性、传统性的特点。在西藏地区的公安工作中,如果不能掌握当地民族习惯,就会阻碍工作的开展、造成误解,从而影响各项工作的开展。因此公安机关应当充分了解现代社会西藏民族习惯的特征,并结合民族习惯的特殊性,高效开展公安工作。

1.以骨系观念和宗教信仰为家庭文化内核

在商业和工业并不发达的西藏地区,传统农业社会传承下来的家庭观念深入人心,并最终反映在整个社会之中。骨系观念可以解释成“同一亲族的人因其共同的身体和精神特质而具有共同的情感和平等的权利”,在藏族家庭中占据着无法代替的位置。传统西藏社会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社会共同体,自然资源与劳动力之间的不对等造成了单个个体的劳动效率比较低,因此传统西藏社会非常注重以家庭为单位的团结劳动和协作。

2.决策者的年轻化

在藏族传统社会中,传统家庭是以大家庭为主的家庭结构,土地和农作物的分配权掌握在大家长手中,劳动支出、消费收入也是由大家庭统一支配,整个活动的决策权基本掌握在资历和年龄较大的人手中。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许多藏族村落的耕地以及房屋土地被划归,越来越多的家庭为了获取更多补偿款而选择分户并建立起自己的房屋,传统家庭结构遭受巨大冲击而发生了改变,大家长掌握决策权的现象开始逐步消失,决策权逐渐向年轻一侧倾斜。

  1. 西藏地区民族习惯对公安工作的影响

藏族的民族习惯涉及面非常广泛,涉及政治、宗教、经济、民商等各个方面,深刻根植在西藏社会中。民族习惯对公安工作的开展起到了无法忽视的作用。因此充分发挥西藏地区民族习惯的积极作用,避免消极作用,对于促进西藏地区公安工作的顺利开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1.为公安工作开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民族习惯区别于法律最重要的一点是不具备国家强制力,并且没有国家机构保障执行。但是在西藏地区,民族习惯却在很多领域约束着人们的行为,所体现的社会控制力有时甚至强于其他社会控制形式。其原因在于,民族习惯是深存于人们内心深处、自我接受的理念,对自我的影响力会更强。因此,在良好民族习惯的指引下,人们会自觉约束自身行为,为公安工作的开展提供了较大的便利。

  1. 宗教领袖人士促进了公安工作的深入开展

宗教作为西藏地区的重要精神文化,规范约束着西藏地区群众的日常生活。宗教领袖人士,在宗教内容和社会生活上都有极大的影响了,其言行对宗教群众有很强的示范、引领作用。在处理一些矛盾、冲突时,充分发挥宗教领袖人士强大的自身影响力,帮助公安机关更好地在宗教地区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纠纷调解等工作,更好地促进了公安工作的开展。

3.良俗的调解机制减轻公安的业务量

良俗的调解机制指在一定问题的范围内,民族习俗存在的内容能够代替法律法规从而解决问题,并且可以取得良好的效果。在本民族内部,民族习惯法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悠久的历史和发展历程,一些传统内容和规约仍然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生活。因此在公安工作中适当参照民族习惯的内容进行民事调解,反而更能拉近与群众的距离,减少隔阂,提高工作效率,真正实现到群众中去的工作信条。

三、推进西藏地区公安工作与民族习惯的有机结合

在现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宏伟进程中,西藏地区的稳定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充分发挥西藏地区民族习惯中的符合时代发展、国家法制化建设精神的良俗民族习惯的作用,消除其负面影响,对于进一步推进西藏地区公安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

1、区别不同层面的民族习惯,去其糟粕

西藏地区的民族习惯并非全是良好的,其中既存在精华,同时也存在些许糟粕。良好的内容与法律相符合,对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而糟粕内容对社会发展起到了消极影响,严重阻碍了社会发展和社会法治化进程。虽然在国家法律中还没有明确对民族习惯和现行法的冲突进行专项立法,但是公安工作在工作中中要掌握好政策和分寸。例如在西藏大部分地区,对未成年妇女的强奸行为是不构成违法犯罪的,所以在藏族习惯法中对于侵犯妇女采取“不告不理”原则。这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相抵触并且及其恶劣,为恶俗,需要摒弃。

2、结合民族地区实际情况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例如根据民族习惯和现行法律中存在的矛盾,将其专门挑选出制作成册或视频进行宣传;充分发挥宗教领袖的榜样作用,进行法律宣讲等等。对于有积极作用的民族习惯,应当多宣传。但现实中更多的情况是当地民众坚持使用民族习惯而拒绝法律,原因在于民众内心的法治观念淡薄,而公安工作侧重于解决问题有时会忽略对公民法治素养的提升。通过宣传教育,提高西藏地区群众的法律素养,使群众养成守法及利用法律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3、执法过程中尊重民族习惯,高效开展公安工作

尊重当地民族习惯,这是使西藏地区的民族习惯与现行法律之间的问题得到合理解决的重要条件。公安机关在工作过程中要深化族平等的观念,应当注意收集、整理当地少数民族的习惯并做好记录,同时可以将民族地区以往发生过的习惯的典型案例进行整理,将其中的优秀案例以公报的形式发布。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既要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又要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地民族习惯调处社会纠纷,这一原则是少数民族地区基层公安执法的最根本、最基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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