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责任主体认定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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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责任主体认定

施玮璇 武文迪 陈艮艮

辽宁省阜新市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123000

摘要:愈来愈多人工智能犯罪案件的发生,提醒着我们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归责不应只局限于对设计者和监督者,更应着眼于对人工智能主体本身。本文通过对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认定的必要性、现行刑法对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不适格的研究和如何完善立法做了较为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完善立法体系

人工智能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应用性日趋增高,基础劳动层、技术操作层和高端应用层人工智能的产业链在我国逐渐成熟,人工智能在科技领域所重用,最重要的原因便是其可以在设计者原有的编程、设计外独立“思考”并实施行为。既然人工智能可以对人思考的过程进行模拟,其行为本身就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作为法律人,为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对社会热点问题一定要有前瞻性,不能等到危害发生后才立法、执法,而是要提前防御即将发生的危险。

一、人工智能现有的犯罪案例

2016年9月,特斯拉自动驾驶在中国出现首例死亡事故,特斯拉处于提前预定好的速度状态,在其前方出现车辆时并未能识别躲闪而撞上前车。而2015年7月英国的工作机器人“杀人事件”中,一位工作人员在组装机器人的过程中,突然被机器人抓住胸部,并被重重得压向金属板,最终导致这名工作人员不幸身亡。“微软聊天机器人 Tay 散布种族主义、性别歧视”案件中,Tay 是推特上推出的聊天机器人,上线第一天,Tay 就开始有一些种族歧视之类的偏激言论,Tay的设定程序是在线上服务过程的对话中学习。

二、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认定的必要性

第一,人工智能犯罪的趋势是不再局限于设计者的程序错误,更多的是人工智能通过自身系统的严格推理并做出的行为是危害行为,我们应该将更多的目光放在人工智能主体本身上。我国有学者将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分为可能使部分传统犯罪危害性发生“量变”、可能会产生新的犯罪形式、人工智能产品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脱离人类控制、进而独立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三类。对于前两类,人工智能的作用只是作为人类实施犯罪的工具,其本身并没起到犯罪主体的作用,不存在刑事责任的归责问题。但是对于脱离人类掌控,自行实施危害行为的人工智能,其设计者和监督者不能完全掌握人工智能的发展动向和思维意识形态,不能完全将刑事责任归于设计者和监督者,因此,对人工智能刑事主体的认定是时代发展的必然方向。

第二,在如今的互联网时代,人工智能犯罪与计算机系统和网络密切相关,网络为跨国家、跨法域犯罪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件,他国可以通过人工智能对我国进行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国内的立法与刑法理论体系缺少相应的准备和实践,就更容易出现他国利用人工智能主体实施犯罪难以规制的问题,无法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具有前瞻性地提前对人工智能犯罪进行理论研究和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三、现行刑法对人工智能主体不适格的研究

以微软机器人Tay散布不当言论为例,在我国语境下,散布危害国家安全、恐怖主义、诽谤他人等言论可以构成犯罪 ,Tay的设定程序是在线上服务过程的对话中学习,极易出现用户诱导聊天机器人学习并散布相关言论,这种情况下该如何认定?特别是该人工智能是基于自身的”学习”并“发表”以上言论该如何处理?

传统刑法认为,自然人才是法律规制的主体。行为作为生物的基本属性,可以说有行为就有生命,没有行为也就没有生命。刑法中的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具有人的一般行为的特征。Tay基于自身“学习”后发表偏激言论的行为是与当时设计者的初衷背道而驰的,如果将责任归因于设计者,这就不符合刑法的基本原则,此时应追究聊天机器人Tay的刑事责任,而人工智能显然并不具备自然人的属性,在刑事责任主体方面人工智能存在不适格的问题。

在刑事责任承担方面,目前我国刑法所确立的刑罚体系由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和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构成。显然,这些刑罚种类都是针对我国现行刑法的适用主体适用的刑罚,即仅适用于自然人(罚金刑可以适用于单位),这些刑罚种类均难以适用于人工智能产品。我国刑罚分为报应刑和预防刑,现行刑法所确立的刑罚对于人工智能无法起到报应和预防的效果,需要专门确立适用于人工智能的刑罚。


四、立法体系的完善--对“学习权”的剥夺

刑罚通过限制犯罪人的权利从而起到惩罚的作用,所以应当首先考虑人工智能拥有的权利,从而确立专门适用于人工智能的刑罚,通过对这种权利加以限制和剥夺从而起到刑罚的作用。人工智能虽不具有生命,但其具有同人类相同的行为能力和辨认控制能力,可以在设计者原有的编程、设计外独立“思考”并实施行为,即学习行为,这是人工智能得以重用的原因,也是其享有的最大的权利,可称之为“学习权”。因此,可以将剥夺人工智能“学习权”的方式作为专门针对其确立的刑罚方式。对于人工智能这样一个拥有强大计算能力和逻辑性的主体来说,剥夺其通过严密推理得出的思想转化为行为的权利是极其残酷的,通过对“学习权”的剥夺和限制可以体现出刑罚的作用。

五、总结

虽然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对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的明确规定,但古往今来都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一些不被重视的权利逐渐显示出其重要的作用,如隐私权。笔者认为,具有前瞻性的立法和实践也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途径之一,人工智能的时代到来了,人工智能法治的时代同样该到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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