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公约》对我国儿童权利发展的启示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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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公约》对我国儿童权利发展的启示

徐致远

聊城大学 教育科学学院 山东 聊城 252000

摘 要:联合国大会于1989年11月20日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并于1990年9月2日正式生效。这是国际上第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广泛规定并且保障儿童权利的国际公约文件,在许多国家都产生了深远影响。本文主要论述了我国在履行这份文件近30年时间里获得的发展与启示。

关键词:《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启示

一、《儿童权利公约》的制定与发展

《儿童权利公约》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了充分保障全世界儿童的权利而由联合国制定的国际公约。在此之前,儿童的权利并未受到重视,一些奴役童工,贩卖儿童等破坏儿童权利的事件常有发生。《儿童权利公约》的通过与生效,为儿童权利的保护提供了参考基础。虽然在早期的提议与制定中,受到一些西方国家的质疑,但在联合国的帮助下,最终诞生并通过了这份国际性的《儿童权利公约》。

1990年1月26日《儿童权利公约》开放供签署国加入,这标志着儿童权利真正的收到了法律的保护。我国于1991年加入《儿童权利公约》,在接近三十年的时间里,该文件对我国儿童权利的保障与相关规定的制定起到了推动作用。

二、对我国儿童权利发展的启示

我国在《儿童权利公约》起草时就积极参与,成为起草国家之一,并于1991年正式签署《儿童权利公约》。在过去的三十年中,我国始终严格遵循并落实《儿童权利公约》的原则,积极领会其精神,充分保证我国儿童权利事业的发展。在实行的三十年中,《儿童权利公约》也带给我们众多的启示与思考

(一)保障儿童权利的法律体系日益完善

我国自批准《儿童权利公约》以来,积极将保护儿童的权利写入法律中,采取用立法的形式来保护儿童的各项权利,真正做到在保护儿童权利的问题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1991年我国实行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的保护法律,并随我国的时代发展与进步进行修订与完善,真正做到实事求是,法律与时代的发展相适应。在教育领域,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中规定:我国所有的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义务教育,且不收学费杂费,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义务性,公益性和统一性。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更是把义务教育的经费纳入国家财政预算,从经济层面保证义务教育的顺利实行,解决了义务教育经费不足的问题。除了这些专门为儿童设立的法律法规之外,在其他法律中我们也能看见保护儿童权益的相关法律条文,这些都是反映了加入《儿童权利公约》带给我国儿童立法的参考与借鉴。

(二)保障儿童的生存权

儿童的生存权是生而就有的,不能被剥夺的一项权利。《儿童权利公约》的第6条指出了: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1]并且在第24条明确规定: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并享有医疗和康复设施”的权利。

随着我国医疗体系的逐步完善与发展,儿童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受到重视,儿童的健康权得到保障。除了身体健康的医疗保障,近几年更是在儿童心理健康方便愈加重视,积极对中小学学生开展心理健康课程,进行心理健康的教育,帮助儿童更好地树立健康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儿童的心理健康,从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两方面保障儿童的生存权,促进儿童的社会适应性,使儿童获得更好的发展。

(三)保障儿童的发展权

儿童如何发展,能否得到更好的发展,是儿童能否肩负起未来国家建设的重要基础,保障儿童发展的各项权利,就是保障儿童的发展权。在《儿童权利公约》的第28条规定了:缔约国确认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并且在地29条指出了儿童受教育的5个目的。这几条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儿童的受教育权,保障了儿童的发展。

我国的义务教育得到全面的普及,是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和发展权的最好体现。农村的偏远地区往往因贫困等原因不能是儿童接受良好的教育,而义务教育的实行与普及,保障了这些儿童的受教育权,家庭有经济困难的学生也能获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儿童的发展除了接受良好的教育之外,还要丰富儿童生活的各种活动,促进其休闲娱乐,文艺活动的丰富与发展,例如课外阅读,参过博物馆、革命圣地,规范其网络使用等,全方位的丰富儿童的生活,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

(四)保障儿童的参与权

参与权是指儿童能够充分的参与家庭、文化活动和社会的权利。《儿童权利公约》在第7条就明确规定了:儿童出生后应立即登记,并有自出生起获得姓名的权利,有获得国籍的权利,以及尽可能知道谁是其父母并受其父母照料的权利。从这一条可以看出儿童的参与权得到重视与保障。

在我国,提到儿童的参与权,我们最先想到的就是少年儿童要加入少先队和共青团,成为一名光荣的少先队员和共青团员。还有学校社团组织的各种丰富多彩的社团活动等,每一位学生都有机会通过社团活动或课外活动来展示自己的能力,提升自己的能力,这些都体现着儿童的参与权在我国的实现。

(五)保障儿童的受保护权

由于儿童年龄较小,自我保护的能力不够,所以需要受到国家、社会、家庭的保护,以免受到虐待或权利的剥削,这是《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儿童受保护权。《儿童权利公约》的多处也都体系儿童受保护。

我国对保护儿童的各项权利也十分的重视,为了避免儿童在生活中遭受虐待和伤害,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并进行修订,增加了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拐卖、虐待的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国家、社会、家庭等多个层次各个角度规定了儿童受保护的权利,充分保障儿童的受保护权,是儿童能够在一个健康、无忧的环境下成长与发展。

三、结语

《儿童权利公约》的制定与实行,为全球的儿童提供了法律保护,为各国的儿童权利制定提供了参考作用,我们要注意的是,对儿童权利的保障不仅仅是法律层面的问题,更应该是人类精神层面得到足够的重视。对我国幼儿权利的保障,也要从多层次,多角度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