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洗稿”式创作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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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洗稿”式创作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研究

李雯

江苏大学 江苏镇江 212013

摘要:近两年来,运用隐蔽手段、替换原作部分字词或重新排列前后句子以达到与原作看似是两篇文章的新型高级抄袭手法被称为“洗稿”式创作。立法不完善、手段隐蔽、平台责任较轻以及利益驱使是“洗稿”式创作屡禁不止的原因。在网络科技如此发达的现在,可以从完善立法、建立平台的双重审查以及突出平台的责任三方面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洗稿;立法缺失;独创性;集体管理

“洗稿”一词最先出现在新闻领域,因为我国《著作权法》不保护时事新闻,所以出现了在不改变报道内容的前提下,对他人报道进行快速地改变。之后,“洗稿”对象扩大至文学作品、自媒体文章等作品,“洗稿”行为的猖獗侵犯了网络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采取行之有效的规制措施迫在眉睫。

一、“洗稿”的内涵解读

目前为止,对于“洗稿”应该如何界定,学理界和实务界仍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这也造成了办理此类侵权案件的困难。根据一般认识,“洗稿”是将他人原创作品换种方式进行表达,使其面目全非,但作品的独创性部分依然保留。i也有人认为,“洗稿”体现为保留原作品的宏观架构、核心观点,只是在具体的语言表达上对原作品进行相应的调整。ii这些观点虽然在表述上不尽相同,但表达的观点是类似的,即“洗稿”是在不改变原作独创性内容的前提下,对原作品进行表达方式的改变,使之看起来成为一部新作品。

举一个在自媒体界引起不小轰动的例子,原创作者六神磊磊发文质疑同行周冲抄袭其微信公众号原创文章。六神磊磊曾在2016年9月份发表题为《一百年,你的风陵渡,我的铁罗汉》的推广文章,而周冲在2017年8月发表《郭襄与张三丰,你的风陵渡,我的铁罗汉》,两篇文章不仅标题、创意类似,连其中作者有感而发的部分都相同。

二、“洗稿”泛滥的现实原因

(一)立法缺失

“洗稿”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在《著作权法》中还没有规定。与传统的“逐字抄袭”不同,“洗稿”虽然同样再现了他人文章的主题精华和逻辑布局,但在具体的词句表达上则进行灵活的同义变换和调整演绎,不但具有一定的隐秘性,而且在诉讼中给维权带来极大的障碍。iii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在网络版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需要针对“洗稿”式二次创作出台更加细化专业的规定。

(二)手段隐蔽、无法认定

一些自媒体原创作者认为“洗稿”是很难被发现的,文章往往“面目全非”,作者一眼就能看出来,但读者往往很难分辨。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法律保护具有独创性的作品,那又怎样判定作品具有独创性?英美采用“接触+实质性相似”标准,如前文提到的,高级的“洗稿”作品与原作看上去似乎是完全不同的两篇文章,那么“实质性”判断从何处下手,实践中难以把握。

根据“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法律保护作品的独有表述方式,但不保护作者思想。那么在“洗稿”式创作中,如果在核心思想、情感不变的前提下,改变整篇作品的架构、用词造句,“洗稿”者是否可以主张对新作品的独创性,目前也是无法认定的。

(三)平台的责任与利益

自媒体平台作为原创作品的发布平台,有责任审查作品是否抄袭。《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五条规定“著作权人发现互联网传播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发出通知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可以发出说明被移除内容不侵犯著作权的反通知,反通知发出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即可恢复内容,并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由此看出,平台有义务删除侵权作品,但对“删除”和“恢复”都不负法律责任。

自媒体平台通过点击量和浏览量获益,所以平台需要“爆款”文章吸引大众注意,此时平台考虑到“洗稿”文章所能带来的商业利益,对于原创作品的正当权益则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平台对于“洗稿”“抄袭”所带来的围观网民的关注和话题热度也乐见其成。

三、解决措施

(一)完善立法

目前法律滞后、法律系统不完备,立法部门应该对定义不明确所造成的诉讼障碍加以解决,明确诸如“洗稿”的含义,对“独创性”的认定加以规范,可以在法律条文中出现,也可以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出现。

(二)双管理,双审查

这里的“双管理”指的是自媒体平台与“集体管理”并行。参考管理条例第七条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条件“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所以可以设立一个专门负责网络平台作品的集体管理组织,代表权利人进行诉讼等。集体管理在西方国家比较成熟,我国也可吸收经验,形成由政府引导的半官方管理组织。这样进行,当网络作品被纳入集体管理时,管理组织进行一次审查,当作品发表到平台时,平台再进行一次审查,可以有效防止“洗稿”式二次创作作品的泛滥。

(三)明确平台责任

根据上文提到的,自媒体平台有义务“删除”侵权作品,在反通知发出后也可“恢复”,且二者均无需负法律责任,该条例没有规定明确的惩罚措施,对自媒体公众平台没有威慑力,因此,应该结合“洗稿”泛滥的现状,扩大并明确平台的责任,对于没有审查而侵权的作品不仅要即使撤除,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了有效审查,可以引入人工抽查,配合上平台的智能检测系统。

四、结语

虽然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还达不到国际先进水平,但我国一直在立法、司法、行政等方面不断改进,试图构建完善的网络著作权保护机制,今后也将从法律、公共政策、法律意识等方面进行不断探索,最终有效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

李雯(1998-),女,汉族,江苏常州人,江苏大学本科在读,法学方向。

科研立项项目:本文系江苏大学第18批科研立项项目,项目编号:18C204

参考文献:

[1]王志锋:《向“洗稿”式原创说不》[N].《人民日报》,2017年6月16日.

[2]袁博:《“洗稿”怎能洗掉侵权嫌疑》[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7年5月19日.

[3]袁博:《遏制“洗稿”需找到其“命门”》[N].《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19年5月16日.

i 王志锋:《向“洗稿”式原创说不》[N].《人民日报》,2017年6月16日

ii 袁博:《“洗稿”怎能洗掉侵权嫌疑》[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7年5月19日

iii 袁博:《遏制“洗稿”需找到其“命门”》[N].《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19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