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电管家与费控各自的风险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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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电管家与费控各自的风险

刘洪艳

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阿荣旗供电分公司   呼伦贝尔市 162750

摘要:费控,或是智能电管家,是电力科技进步、现代金融支付手段丰富之后,推动传统电力售电支付模式向“互联网+”迈进的一个大的趋势。建立电力销售与客户双向互动,提升客户用电体验和客户享受电力“互联网+”增值服务,智能电管家的推广应用在业务和管理

上带来了诸多改变,但也不可避免会出现一定的风险。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新时代,供电企业决不可因噎废食,在充分享受科技带来便利的同时,应依法、科学地防控风险。

关键词:费控;智能管家;风险

1费控带来的改变

1.1改变了用电客户的交费观念

“先用电、后缴费”是电力行业历史沿革的传统电费回收模式这种模式已经养成了用电客户高度的交费习惯,交费主动性消失,电费回收困难。费控应用后,为了不影响客户家庭生活用电及企业生产用电,用电客户将预购电事宜纳人了生产生活预算,同时也享受到了“互联网+”时代电力产品的多重增值服务,彻底改变了用电客户传统的交费观念,培育了用电客户新的交费习惯。

1.2释放人力资源

“先用电、后缴费”模式下,当月电费发行后,电费结零的“窗口”时间短,收费员回收电费压力大。费控应用后,用电客户交费观念发生了改变,用电客户电力账户预交余额充足,电费结零的压力变小,供电员工彻底从繁重的电费回收工作中解放出来。

1.3改变了电费结零方式

“先购电、后用电”模式下,电费回收结零依托于收费员在电费发行后,持电费发票向用电客户收取,即使在推广社会化代扣、互联网支付等多种电费缴费方式下,电费结零的方式依然没有发生本质变化。费控应用后,预交电费、预购电成为用电客户的一种主动行为,彻底改变了电费回收结零方式。

1.4变被动收费为主动服务

费控应用后,传统的电费回收压力将在很大程度上有所减轻,随之而来的是对用电客户账户余额预警和自动复电、通知、沟通解释,以及费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供电员工会将释放出来的时间用到主动服务上,保障客户持续用电。

1.5改变农电管理模式和台区管理模式

传统的农电管理模式是以台区为基本管理单元,以实现对用电客户的有效管理。管理考核中,会根据地域特点有效设置农区、偏远山区和城镇用电客户的管理系数,从而实现管理的均衡化和有效性。费控应用后,费控策略的执行是由系统自动控制的,没有农区和城镇之间的区别。面对“互联网+”时代的农电管理,国家电网公司正在推进的“全能型”乡镇供电所建设工作,打造“业务协同运行、人员一专多能、服务一次到位”的“全能型”乡镇供电所,就是农电管理模式的一次升级转型。

2费控面临的风险

目前,从供电企业宣传推广费控的过程反馈和思考来看,对内强调的是电费回收,对外宣传却仅仅是方便、快捷,并没有突出实施费控后用电客户享受到的电力“互联网+”增值服务。那么,费控很有可能会被外界误认为是供电企业利用自身天然垄断优势,滥用对电力市场的支配地位,将面临诸多风险。

2.1逾期未交付电费停止供电

交付电费是用电客户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下简称《电力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等都规定了用电人要按时或者按约定交纳电费。

2.2逾期交付电费停电的法定程序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等对用电人逾期交付电费中止供电的时限、程序有严格规定。

2.3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电力法》第五十九条等规定,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4逾期交付电费停止供电应注意的问题

事先通知程序的证据问题。供用电合同是一种持续供给合同,供电人按约定向用电人持续供应电力,用电人按照约定支付电费,因而属于双务合同。如果供电人供应了电力,而用电人不交付电费,供电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以拒绝继续供电。但中止前,供电人负有催告的义务,并应给用电人一个合理的准备期限,这是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2.5费控预收电费及费控自动停止供电

费控自动停止供电的法律依据:《电力供用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等法律法规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交纳电费,供电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向用电人收取电费的方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供用电合同实质为

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买卖双方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供电人和用电人的权利和义务完全可以通过合同加以约定:如供电方式、用电容量和性质、计量方式、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所以,供电企业具有依法收取“预收电费”的权利。

《电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这个原则不能违背。

3“互联网+”时代的智能电管家

智能电网和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与应用,使智能用电支撑智慧城市、智能社区、智能楼宇、美丽乡村的建设成为可能。为了让广大用电客户体验到双向智能互动式新型用电模式,智能电管家应运而生。

法律规定供电企业要积极应用新技术、新成果。智能电管家是电力科技进步的产物、高科技的应用,积极推动电力科技产品应用,让科技发展成果及增值服务全面惠及用电客户,这是电力科技进步带给供电企业的改变,是电力科技进步促进供电人思想的改变,从费控主人翁的角色到智能电管家服务者角色的改变,让用电客户从客体地位转变为电力商品及其增值服务享受者主体地位,更加体现了供电人的服务理念和供电企业的社会责任,突出“电管家”的特性。

现代信息技术不断推动着电子系统的发展,给人们提供着极大的便利,同时也与人们的生活工作密切联系起来。随着各种类型自助缴费系统的出现,人们在享受着便利条件的同时,也承担着财产的安全风险。因此,电力企业要积极维护智能电管家缴费系统,保障用电人的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 李靖波,周玫,王国彬. 电力自助缴费终端运维管控方法探讨[J].电力需求侧管理. 2016(05).

  2. 蒲箭,傅宏,邱林,刘冲,朱军. 多元化缴费终端系统的安全风险研究与防护[J]. 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 201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