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少年犯罪的研究——基于海南省 2019年 18~ 25岁青少年犯罪的 100个案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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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少年犯罪的研究——基于海南省 2019年 18~ 25岁青少年犯罪的 100个案件

李云婷 王树文

石河子大学,新疆 石河子 832003

摘要:青少年是祖国的希望,是民族的未来,然而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的发展,世界各国都逐渐面临着青少年犯罪增多、犯罪率日益攀升的状况,青少年犯罪在当今世界各国家都成为了越来越突出的社会问题。在当下社会青少年犯罪日益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阶段,笔者从海南省2019年18~25岁的青少年犯罪中以年龄作为统计定量,以100个案件作为调研样本,采取调研报告的形式,通过文献法、抽样调查法、数据分析法等展开了分析研究,针对青少年犯罪发生的情况进行数据的归纳和分析。

关键词:青少年;青少年犯罪;海南省

引言

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和惩治需要各地方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本文拟从实证数据的角度分析海南省2019年18~25岁的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及特点。本文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青少年犯罪的相关概念。第二部分为此100个犯罪案件的数据整理和分类,这也是最重要的一个部分,笔者通过分层抽样在选择的100个案件中,将每个案件分为几个不同的方面进行整理并呈现结果。第三部分为完善建议,通过对第二部分中整理的数据结合当地和国内青少年犯罪的现状,提出自己的对青少年犯罪的思考以及预防的建议。

  1. 青少年犯罪的概念

对青少年犯罪问题进行研究,首先应当对青少年犯罪进行定义,然而目前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对于“青少年犯罪”这一概念都没有统一的定义,虽然法律规定对此没有严格的界定,但是在学术研究中却又频繁使用“青少年犯罪”这一概念,有的研究认为“青少年犯罪是以主体的年龄特征为尺度归纳出来的一个犯罪类型,它泛指青少年这一特殊主体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实施的各种犯罪的统称1”。按照我国司法统计的标准,青少年犯罪一般是指14周岁以上又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以及18周岁以上至25周岁之间的青年人犯罪。

由于对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已经受到了较多的关注并形成较为完备的学说及法律规范,因此本文所述“青少年犯罪”仅指18~25岁的成年人犯罪,并以这一标准来进行相关的统计与分析。

  1. 对2019年海南省青少年犯罪100个案件的统计分析

2.1海南省青少年犯罪100个案件的样本选取办法

在对海南省的2019年间发生的青少年犯罪案件进行调查研究的过程中,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布的官方数据显示,海南省在2019年中共发生青少年犯罪案件1103起,其中年龄在18岁的41起,年龄在19岁的103起,年龄在20岁的118起,年龄在21岁的148起,年龄在22岁的150起,年龄在23岁的163起,年龄在24岁的168起,年龄在25岁的212起,其中包括某些共同犯罪包含多个年龄段青少年的案件。

在能够进行抽样调查研究的前提下,进行总体普查过于繁琐。另外社会研究者很难通过个案研究得到普遍适用的结论,即使是通过大量样本研究获得的结论,也仅仅是“概率”上的肯定2。因此笔者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2019年间海南省青少年犯罪案件材料数据,在保持案件总体数据不变的前提下,按照18~25岁的各年龄案件数的分别占比,采用分层抽样的方法在海南省2019年发生的1103起青少年犯罪案件中选出100个青少年犯罪案件,共同组成海南省2019年青少年犯罪案件研究样本。

2.2犯罪主体数据

1.犯罪主体的性别

研究样本中主体为男性的案件为96件,主体既有男性又有女性的案件为3件,主体为女性的案件为1件。100个案件中共涉及165个犯罪主体,其中98%的案件的犯罪主体都是男性。男性为主体的青少年犯罪案件占绝大多数,造成此种状况的原因一方面在于男女的生理和心理上存在的差异。由于生理上的差异使得男性更容易冲动和实施暴力,而女生个性比较温和,并且体力也普遍不如男性,因此女性犯罪相对较少;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对待男性和女性也存在差异,在成长过程中男性也会受到与女性不同的社会因素影响,男性的猎奇心理使之更容易结识不良社会关系从而引起犯罪。

2.犯罪主体的年龄

总体来看,案件数量随着主体年龄的增长呈现上升的趋势。在所收集的案件中,25岁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阶段;18岁年龄段的青少年犯罪案件相对较少;21岁至24岁青少年犯罪案件数量趋于平稳;犯罪青少年的数量从24岁之后开始显著增多。青少年犯罪主要集中在25岁,这是由于随着青少年年龄的增长使其所接触的社会范围也更加广泛,并且独立性也逐渐增强,由于接触社会的时间增多他们也受到了社会上良莠不齐的风气的影响。同吋学校的拘束对其影响已经趋近消失,家庭也对其难以管教。

3.犯罪主体的受教育情况

研究样本中主体初中文化的占比65%;小学文化的占比18%;中专文化的占比12%;大专及本科文化的占比5%。从以上数据可以得知,绝大多数青少年的受教育程度都是初中水平,这表明受教育程度的不足也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这些犯罪的青少年中有不少都是辍学,一方面他们较早地脱离了学校中系统的知识文化学习和道德素质培养,另一方面由于知识水平的限制,导致他们接触到的法律知识也相对匮乏,加上其自身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在没有形成良好的道德水平和文化水平的基础上很容易受到社会上不良因素的影响,从而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多数青少年由于年龄、心里发育等方面的原因,普遍具有攀比、逆反、寻求刺激等心理倾向,如果得不到正确的引导或经常受到外界的不良影响,极易成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心理动因。在学校接受教育是个人走向社会树立人生目标和提升自我的关键阶段,无论是在知识文化还 是身心健康方面,学校教育对个人成长都具有无可替代的优势。

2.3犯罪案件类型及罪名分布特点

调查对象中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的22件,为占比最高的罪名。青少年涉毒问题增多有多方面的原因:一是目前毒品泛滥的大环境未能得到有效控制。一些毒品贩子利用青少年的好奇心理,采取多种手段引诱青少年上钩,致使染上毒瘾,难以戒断;二是社会、学校对毒品危害的宣传力度不够,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措施不力;三是受毒品暴利引诱,毒品犯罪分子猖獗。对于涉毒犯罪的青少年,要实行重教育、重感化、重挽救、轻惩罚的方针,尽可能少判、轻判、不判,少送监狱和劳动教养所,给予司法保护。占比较高的罪名其次是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各17件,青少年由于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并且常会因冲动而进行群体性纠结打斗,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不计后果,由此就容易只图一时之快而造成犯罪结果。

2.4犯罪案件地点分布

调查对象中的犯罪地点分布情况经过分类和筛选一共划分为25个地点,其中网络上发生的案件占总数的21%;发生在道路上的案件占总数的15%;放生在宾馆及附近的案件占总数的7%;发生在酒吧及附近的案件占总数的7%;发生在小区、街道的案件占总数的6%,此五处为青少年犯罪发生率较高的地点。

总体来看,发生在网络、道路、宾馆及附近、酒吧及附近这四类场所的案件占到所有案件的50%,而发生在其他21个地点的案件所占比例合计为50%。青少年网络犯罪最为严重,在统计案件过程中发现毒品犯罪及诈骗罪发生在网络的情况居多。在贩卖毒品罪中主要是通过网络联系寻找买家,在这之中往往会形成广泛的毒品交易网。网络诈骗也屡禁不止,并且多为团伙作案。这两类犯罪都具有一个特性即共同犯罪,青少年正处于三观塑造的重要阶段,其接触到的社会风气以及身边群体对于青少年个人的成长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在网络变得触手可得的同时,如果青少年没有受到正确的引导或者尽早采取防范措施就会使得互联网成为青少年犯罪的培养基地。

2.5犯罪案件案发时间分布

海南省2019年青少年犯罪100个案件发生时间的分布中发生在晚上20点至24点的案件数量最多,占总数的32%;其次是发生在凌晨0点至6点的案件占总数的30%;这两个时段发生的案件总量占全部案件数的52%。

由于海南地处我国的最南端,晚上18点之后各地基本已夜幕降临,由案件统计得知98%的青少年为无业,在这一时间段大部分青少年也处于无所事事的阶段,黑暗的环境也为他们实施犯罪提供了掩人耳目的便利,同时夜晚街道上的行人和车辆相比于白天更少,在这一时间段作案被他人或警察发现的机率也更小。凌晨0点到6点也是犯罪相对较高的时期,该时间段已进入深夜,一方面由于路灯几乎关闭,另一方面商铺和店家也己经打烊,此时作案被发现的概率更低。而早上和中午时间段发案率最低,原因在于该时间段是户外人流密集的时间,犯罪的风险最高。

2.6犯罪案件起因分布

调查对象在犯罪起因方面因索取钱财发生的案件占总数的58%;因冲动法律意识淡薄发生的案件总数的17%;因琐事发生的案件占总数的14%;因双方旧怨发生的案件占总数的9%;因替他人出头发生的案件占总数的2%。青少年犯罪最主要的起因就是为索取钱财,由于青少年刚步入社会不久,并且从犯罪主体文化水平分布特点可以看出他们大多为初中或小学文化程度,受限于文化水平没有固定的工作而几乎都处于无业状态,因此容易受到社会上贪取不义之财的不良思想影响,容易为了满足自己的物欲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其次较多的犯罪起因是在情绪冲动之下形成的,青少年法律意识淡薄无法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带给自身或他人所带来的法律上的后果,从而误入歧途犯下恶果。

2.7犯罪案件判决结果分布

海南省2019年青少年犯罪100个案件共涉及的165名青少年的判决结果中,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数占比为68%,为占比最高的判决结果;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缓刑的人数占比为12%;判处3至5年有期徒刑的人数占比为12%;判处5-10年有期徒刑的人数占比为4%;判处拘役的人数占比为2%;判处拘役并缓刑的人数占比为1%;判处10至15年的人数占比为1%。100个案件中具有自愿认罪、坦白、自首、一般立功的从宽处罚情节的案件占总数的82%,说明青少年在犯错之后是能够知错并愿意悔改的。

刑罚是一种最严厉、最昂贵的制裁措施,不能轻易使用刑罚,正如耶林所言“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3,如果已经到了迫不得已而必须动用刑罚的地步,也应当贯彻严宽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青少年,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青少年分析辨别能力较弱,并且缺乏社会经验,也更容易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侵蚀,在对他们施加刑罚时采取严宽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不仅要起到惩戒他们个人的作用,也是为了教育其他青少年从而预防未发生的犯罪。

3关于青少年犯罪预防的思考

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得到有效防控,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而18~25岁青少年犯罪形势依然严峻。具体而言,从1997年到2006年,18~25岁罪犯数占青少年罪犯总数的百分比持续下降,而从2007年到2013年,18~25岁罪犯数占青少年罪犯总数的百分比却一直上升,且直逼80%。4

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与党和国家对青少年犯罪的治理理念休戚相关。党和国家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制定或修正了多部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在保护以及控制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青少年犯罪包括14~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和18~25岁的青少年犯罪两大块,在制定相关法律时也应将两类青少年置于同等地位全面地考虑在内,可以看到现如今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在对于18~25岁青少年犯罪预防与控制方面较之于未成年人犯罪均有所弱化。从能够查阅到的学术论文可以发现,对专门针对14~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学术论文已经相当丰富,但是专门研究18~25岁青少年犯罪的学术论文却不是很多。从法律条文查阅得到的也是同样的结论,我国颁布的现行刑法以及至今的十个刑法修正案中都没有出现“青少年”这样的称呼,但却有关于“未成年人”的条例。在法院设有专门的少年法庭用来办理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事务,却没有设置“青年法庭”来专门办理18~25岁青少年犯罪的事务。为了全面有效地预防青少年犯罪,我们应当在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的基础上,也能够加强18~25岁青少年犯罪的预防体系的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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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程歆.青少年犯罪预防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河北:燕山大学,2008

2周璐.《社会研宄方方法实用教程》[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页.

3 林山田 . 刑罚学[M]. 台北:台北商务印书馆,1985:127.

4 徐伟.我国青少年犯罪的统计分析及其预防对策——基于1997~2013年的统计数据[J].青年探索,

2015(06):8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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