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务运用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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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务运用探讨

陈宝珍

甘肃信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甘肃兰州 730030

摘要: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以及城市基础建设的发展,为我国的社会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推动力。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壮大,随之出现的矛盾而引起的纠纷案件也越来越多,尤其是对工程造价方面的分歧产生较大,为了更好地处理这一问题的发生,就需要选出专业的人员进行司法鉴定。但由于现阶段我国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缺乏对审判程序等的有效指引,因此经常会出现一些以鉴代判的情况发生,严重的影响了审判结果和质量。下面将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务作用展开分析。

关键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务

引言:本文所讲述的重点是在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过程中,在遵循渐进的基本原则上,针对项目的特殊性以及司法鉴定中出现的问题,结合一些方法来提高鉴定人员的意识等,从而确保司法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合理性,最大程度上维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一、实际案例

A公司在2010年承包了住宅楼项目,然后将涉及到的水电以及暖气等设备的制作以及后期的安装承包给另一个建筑公司B。采用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进行承包。最后的结算方式是通过对现场的鉴定,以及施工图的预算施工时期的设计变更等以实结算。2011年,B公司以A公司拖欠工程款为原因将A公司提交仲裁,要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以及产生的利息等200余万元,并请了专业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通过了解相应的内容,发现司法鉴定的结果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并提出重新鉴定的建议。其中包括的内容如下:

(1)所被鉴定的工程资料的真实性方面,存在不确定因素,因此所选择的鉴定依据得出的鉴定结论并不能作为最后定案的依据。

(2)鉴定的结论中存在着很多违背合同约定的内容,很多不符合程序的签证算到了工程造价中。

(3)鉴定的依据不足,这主要体现在鉴定机构将已经签订的合同工程按原合同办理的情况进行了调差。

虽然经过几次开庭,最后重新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并且经过多次的磋商后,两个公司达到了和解,案件也得到了圆满的解决,但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我国的司法鉴定工作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需要进行及时解决。

二、工程造价价司法鉴定的准则

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是一种具有非常高专业性的工作,需要所选的鉴定人员有很高的专业知识以及业务能力,可以更好的进行鉴定工作。工程造价鉴定的基本原则是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规定进行,保证鉴定工作的公平公开和客观独立,确保鉴定意见的公正和处理过程的高效等。并且在进行司法鉴定时,不得泄露商业机密。同时在没有取得委托方同意的情况下,也不能够将鉴定的相关内容和信息等透露给他人。

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务运用存在的问题

3.1鉴定资料的质证问题

在进行造价鉴定工作时,鉴定资料由于具有特殊的性质,不仅是处理案件的证据也是进行工程造价的依据,而鉴定的意见和鉴定资料密切相关。由于鉴定人员的工作能力的不同,导致不同案件中的鉴定资料可能存在质证方面的问题。由于在进行司法鉴定时,所选取的资料要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才能保证最后司法鉴定的意见具有公平合理性,而在实际的资料收集时,由于工程消耗的时间长,采集资料证据的困难大,导致所提交的工程资料存在着不能符合实际情况的问题。

3.2鉴定人员选拔方面存在问题

由于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过程非常复杂,需要具有很强专业技术水平、职业道德水平的鉴定人员,因此,鉴定人员选择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存在一定的影响。这要求所选择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不仅要具备财务方面的知识,还要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查验收以及工程技术等方面的知识。除此之外,在处理解决问题时,还要具有协调能力和很强的表达能力。这些因素都导致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时,存在着很难选择鉴定人员的问题。

3.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依据和方法选择存在问题

在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中,对司法鉴定结果影响最大的就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依据和方法。由于不同类型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内容不同,因此,鉴定人员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内容和问题选出最适合案件的鉴定依据和方法。一旦所选择的鉴定依据和鉴定方法不对,就会对后期的司法鉴定结果产生不良影响,不能够保证鉴定结果的公平合理性。

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与竣工结算审核的不同

4.1委托人和委托性质不同

竣工结算审核的委托人一般都是投资业主,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委托人是仲裁机构或者是人民法院。同时竣工结算审核的性质主要是社会中介服务帮助委托人对承包人的工程进行结算的审核;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包括对项目的总价和单项工程的造价方面的鉴定,也包括一些因素导致的索赔费用的鉴定,最后通过委托机构达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4.2形成的成果报告书效力不同

竣工结算所形成的成果报告书是支付工程结算款的依据,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报告则是进行最后结果判定的一种依据,最后结果还需要征求双方的意见。相对于竣工结算审核报告来说,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报告在进行判决生效后,具有强制性,而竣工结算审核报告是在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后便生效,没有强制性。

五、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务实运用需要注意的问题

(1)严格按照鉴定的内容和鉴定的范围进行鉴定

由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和竣工结算项目是不同的工程阶段,造价的问题很有可能施工工程已经完成或正在施工中,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工作不是一项完整的工程项目的造价,因此,委托机构在进行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时,要清楚鉴定的范围,并掌握鉴定的关键点,严格按照鉴定范围进行司法鉴定。

(2)要保证委托机构来进行鉴定材料的转交

由于鉴定工作最关键的环节就是鉴定材料的收集过程,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提交对自己有利的鉴定材料,在经过审核无误后交给鉴定人。但由于当事人单方面提供的鉴定材料提供给相关机构后是无效的,因此要通过正确的手段来将鉴定材料提供给相关机构,这个过程正确的做法,就是将鉴定材料,由委托机构转交给鉴定人,防止鉴定人直接采用单方面提供的材料时,被另一方质疑。

(3)要将举证期限进行明确的规定

为了更好地使鉴定人利用提交的资料,双方当事人一定要在举证期限将鉴定证据提交,虽然双方当事人都有举证的权利,一旦过了举证期限再提交的鉴定证据是无效的。因此在举证期限内提交鉴定证据,不仅可以保证当事人的利益,还可以加快收集证据的速度,减少了鉴定人员的工作量,防止由于多次提交相同的证据,而导致鉴定人员计算工作重复进行的问题发生,有利于问题更好更快的解决。

(4)进行现场勘查并及时进行记录,为以后工程核对提供便利条件。

为了保证司法鉴定工作结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鉴定人员需要及时进行现场的勘查记录,不仅要记录现场勘察的情况,还要再形成鉴定报告的初稿后进行工程量的核算工作,保存好工程量对账记录,一旦双方当事人存在异议,还需要将各方的观点和主张记录备案。

六、结束语

相对于其他程序来说,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这对司法鉴定的人员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保证司法鉴定意见的公平、公正、客观、独立,需要再进行司法鉴定人员的遴选,选出能力较强、素质较高的人员进行司法鉴定工作,同时要谨慎鉴定方面常出现问题的环节,充分发挥委托机构的作用,保障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建筑行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峰,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律问题[U]法制博览,2019(28):116-117.

[2]华乾乾,如何把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的司法鉴定[U]江南论坛,2019(08):37-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