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采取实证研究的方法,对中国房地产登记的模式,房地产登记机关的统一.登记公示公信原则的确立与限制,总登记与初始登记的区分与建立,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登记,建立房地产登记专业代理人制度,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的保险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探讨。
美中法律评论:英文版
2005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