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对象划分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08-17
/ 2

住房保障对象划分研究

王鑫

临沂市住房保障中心 山东临沂 276000

摘要:住房保障对象的精准界定,是提升住房保障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所在。而当前住房保障对象的界定很少考虑到居民的住房支付能力。本文就住房保障对象划分进行研究分析。

关键词:住房保障;对象;划分

引言

保障性住房建设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内容,保障性住房的发展要具有可持续性,从而确保其能够有利于社会发展、经济发展以及生态发展的可持续性。

一、我国住房保障方式及其保障对象范围

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建立是一个逐渐调整和完善的过程,每个时期的保障方式、保障对象及其覆盖范围都与特定的经济环境有关,每个阶段对保障对象、保障规则和相关管理措施也都是有所不同的,同一个时期各省份之间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其住房保障标准也不尽相同。梳理总结我国住房保障方式演进历程可以发现,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逐步加强了住房改革的力度,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二者并向发展,逐渐形成了我国住房体系,从而使得现行的住房保障政策在住房商品化的过程中逐渐成型并不断调整完善。

二、我国住房保障对象覆盖范围及界定标准存在的问题

2.1城镇住房保障覆盖范围尚未充分涵盖非本地城镇户籍人口

住房保障政策旨在满足住房困难人群的需求,原则上对所有住房困难群体都应提供保障,然而由于我国人口多、经济发展水平有限,现有政策力度尚未能够完全覆盖所有住房困难群体。同时,我国历史上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户籍制度一直是居民身份的符号,这就使得我国在推行保障性住房政策时也避不开户籍制度的影响,大多地区住房保障对象的覆盖范围就自然而然的局限于本地城镇户籍人口。虽然近几年有些地区逐步放开了严格的本地城镇户籍人口的限制,但其开放的程度及范围仍然十分有限,也仅是部分地区的放开。对住房困难群体保障力度相对较大的廉租房,大部分地区也仍然是主要保障本地城镇户籍的困难住房人口。随着国家总体保障性住房政策的调整,住房保障覆盖范围逐步扩大,个别城市对经济适用房保障范围有所松动,但大多仍然局限在本地户籍范围内。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大部分城市的非本地城镇户籍人口并没有完全真正地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覆盖范围内,有一部分人群虽然进入了城镇住房保障覆盖范围,但也往往会有众多条件的要求,且很难同时达到,并且这些非本地户籍人口在获得住房保障权利时,也会与本地城镇户籍人口有明显的差距。

2.2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供需错位

第一,不同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与实际需求的错位。目前我国保障性住房的需求者集中于大中城市,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的城市其住房保障任务越重,但由于保障性住房的推行偏重是一项行政性政策,中央到地方会有一定的指标限制,就导致从大城市到小城镇都有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任务。而在实际操作中,政策的实施者往往忽视对住房保障实际需求的测算,仅仅是为了完成任务而建设。

第二,保障性住房建设区位与实际需求的错位。建设成本、配建政策等使得城市保障房建设比较分散,很多会出现在离市区较远的地方,增加了保障房居住生活的成本。

第三,保障性住房相关配套设施不完善与实际需求的错位。目前我国保障性住房有相当一部分都位于郊区,这些区域周边配套基础设施也都不完善,公共服务业没有及时跟上,学校、医院及良好的物业管理等都与市区的商品房有很大的差距,甚至很多在建的保障性住房地区周边公共产品尚未规划,相关配套设施的不完善导致一些城市保障性住房的入住率较低。

三、完善住房保障对象范围及机制创新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住房保障机制无论在制度层面还是技术层面都显现出了一些问题。因此,结合住房保障制度不断发展的经验,本文提出了以下针对性的建议。

3.1彻底破除户籍限制,使住房困难人群达到全覆盖

随着政策的不断调整,大部分城市也正在逐步放开户籍限制,但是都会或多或少的对非户籍人口在城市居住或缴纳社保等有严格的限制,还是会把相当一部分人拒之门外。因此,要达到保障性住房政策的目的,需要继续破除户籍限制,彻底打破外地户籍人口申请所在城市住房保障的门槛,取消对非户籍人口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居住时间、选择区域等条件的限制,规定只要在城市务工或就业,符合中低收入标准、存在住房困难的人群均可申请住房保障,把非本地户籍人口与本地户籍人口申请住房保障的条件进行统一规定,将凡是符合低收入标准的住房困难户都统一纳入保障对象范围,并享受同样的保障权利。

3.2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与实际需求相衔接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应该结合实际需要,根据不同城市住房困难人群数量确定建设规模,并尽量选择距离市区较近、交通方便的区位建设。随着“三房合一”的推行,保障性住房逐步统一为公租房,也使我国很多地区都在探索实物租房与货币补贴两种方法共同保障的住房保障制度。随着货币化补贴趋势的发展,对实物租房的需求量势必会减少,那么各地政府就应该根据情况调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统计愿意接受实物租房和货币化补贴的住房困难人群各占的比重,根据实际需求合理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同时,在保障性住房建设区位选择上,应该调整以往在郊区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尽可能多地建在交通方便、距离市区较近的地区,提高保障性住房的入住率。

3.3合理界定收入核算标准,制定规范性收入核算体系

目前我国的个人收入监管及申报制度尚未建立完备,政府难以准确地核实居民真实收入,对居民家庭真实收入就更加难以确定。因此,要使保障对象遴选切实反映真实需求,应抓紧制定一套合理的收入核算标准。具体来说,一是针对不同住房保障类型的人群,明确居民个人及家庭收入指标的核算范围,详细列明需要核算的条目。二是研究设计居民个人及家庭收入核算方法(核算方法应统筹考虑收入来源、主要消费支出去向、家庭结构等情况),根据其收入主要来源的稳定性情况进行分类核算。三是应由中央政府统一对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核算范围、核算方法遵循的原则以规范性文件或法律条文的形式作出具体规定,各地方政府在统一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发育程度及居民住房条件等情况设计符合自身实际的计算指标和方法。

3.4建立动态甄别监管机制,实现住房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

根据保障性住房的内涵及要求,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起民政、财税、房产、银行、证券等多部门联网的“中国城镇居民收入核算系统”,不断完善追踪居民收入的真实情况,并与其申报情况进行比对,尽可能掌握保障对象的真实需求。力争从源头上杜绝真实保障对象范围之外的人进入,及时掌握收入的动态信息,实现住房保障对象的动态甄别管理,使更多真正具有需求的住房困难群体得到基本住房保障。同时,建立住房保障全程监控的动态管理系统,按照约定的保障条件,一旦达到退出住房保障的条件要求,应及时督促住户退出,并及时递补轮后期的住房保障对象,坚持“达到退出标准一户、退出一户、递补一户”的原则,确保住房保障的实效性,提高住房保障利用效率。

四、结束语

总之,应从制度层面和技术层面共同完善我国住房保障体制机制,切实保障住房困难需求群体的全覆盖,真正达到住房保障制度设立的初衷。

参考文献:

[1]龙雯.地方政府加强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的对策研究[J].智库时代,2019(32):222+224.

[2]王颖. 完善我国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研究[D].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2019.

[3]陈成文,黄利平.论住房保障与实现新时代“弱有所扶”[J].城市发展研究,2019,26(03):1-5.

[4]王祖山,王竞.共享住房:保障性居住资源生成与配置的新路[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39(02):10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