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明确提出“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这是党基于对我国宗教状况的科学判断,在宗教理论、政策上的重大创新,是对我国宗教界和信教群众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积极因素的肯定。
中国宗教
2006年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