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实质上是对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征收的过程。当国家基于“公共利益”,允许拆迁人行使这一权利,而拆迁人无正当理由却不使用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共利益”用途,征收行为的合宪性和合理性都将令人质疑。此时,有必要在法律上设置一个回复原状的程序性制度,以保护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6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