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当前反腐败刑事政策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措施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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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反腐败刑事政策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措施

申超凡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省西安市, 710199

摘要:腐败是一种社会历史现状,亦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多年来,我国一直坚持反腐倡廉的政策,也采取了多种措施去治理腐败问题,但腐败问题仍有发生。本文将从政策层面,结合本学期有关刑事政策的学习,具体结合严打的刑事政策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来分析我国当前反腐败刑事政策的现状、问题,进而提出一定的解决办法,最终减少腐败问题的发生。

关键词:刑事政策、反腐败刑事政策、“严打”、宽严相济

具体而言,当今中国的腐败是一种制度性的腐败,而反腐倡廉制度创新是治理制度性腐败的一种主要途径。据历史记载,公元前4世纪,印度政治家曾具体研究了导致官员贪污腐败的四十多种方式,并描述了防止这种行为的现场抽查方法和奖惩系统。而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在论述古代政体时将政体分为君主制、贵族制以及民主制,并指出:“政体分三类,蜕化的形态也与此相等,是这些政体的腐化”。由此我们可以知道的是,腐败是自古以来就有的历史现象,任何政体都有可能会腐败。

一、我国当前反腐败刑事政策的现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在各个领域推行改革,加大发展力度,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各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也日渐猖獗,为了打击犯罪,保证社会的正常进行,党和国家适时提出了认真整顿社会秩序和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政策。同时,为了进一步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8年1月21日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这一时期我国的反腐败刑事政策就是严打的刑事政策。

严打的刑事政策在对刑事犯罪进行震慑和打击的同时,也逐渐偏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因此,结合当时时代背景,我国开始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05年12月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首次提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在该次会议中明确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为我国刑事司法中的基本刑事政策。[1]

二、我国当前反腐败刑事政策存在的问题

反腐败工作不是一蹴而就完成的,其有一定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在反腐败刑事政策建立的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问题和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从立法与执法两方面出发

我国当前现有的一些与反腐倡廉有关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或在一段时间内促进了反腐倡廉工作的实施,有效地打击了贪污腐败的现象,维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保证了经济社会发展。但是,在新形势下,随着经济发展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现行的制度已不能满足当前反腐倡廉建设的需要。而且,由于制度的不完善、缺失,给腐败现象滋生以可乘之机。

首先,从立法方面来讲,当前与反腐倡廉建设有关的法律体系不完善。现在大多数有关廉政建设的规范多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出现,而党内法规更多属于道德层面约束的范畴,并没有通过立法而上升到法律层面。这样一来,对于日渐猖獗的腐败现象,道德规范很难对其加以规制与惩处。其次,从司法方面来说的话,在反腐倡廉工作中也会存在一些问题。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是我国当前司法原则,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有些部门并没有严格执法,这就会给反腐败工作造成一定的滞后性。

(二)反腐倡廉制度缺乏长期性、稳定性

当前,很多腐败现象的发生都是从不严格执行制度开始的。权力主体在位时有意钻政策法规的空子,利用手中的权力追逐个人利益,长期不受制度约束,从而使官僚作风盛行,严重破坏党风和社会风气,助长腐败问题滋生蔓延。在建设反腐败刑事政策的时候,稳定有效的制度必不可少,廉政建设也应当有稳定的制度加以支撑。然而,在我国大多数情况下,反腐败制度建设大多作为一种应急措施而存在,仅仅是在腐败现象严重危害到国家以及人民的利益之时,我们才开始对贪污腐败行为进行“严打”,这根本不利于反腐败刑事政策的建立,也不利于反腐败工作稳定、持续地开展。

  1. 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制度建设应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

反腐败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以稳定有效的制度做依托,而制度包括制度的制定和制度的执行两个方面,两者缺一不可。制定科学、合理、稳定、有效的制度是防治腐败的先决条件,而制度是否能具体得以落实是防治腐败能否实现的关键所在。如果有合适的制度但没有得到贯彻执行,那么制度也就无法发挥应有作用,甚至成为公职人员腐败的“遮羞布”。[2]因此,不能让制度空有其表,就必须依法严格执行制度,最大限度地加大制度执行的力度,彻底解决制度执行不力的问题。

反腐败机构要与其他部门进行清晰的权责划分,这样才能保证其执法工作的公正性。为了实现反腐败机构的活动有其独立性,不受其他部门的干扰,我们可以在反腐机构独立设置的基础上推行最高行政领导对反腐系统的直接领导,在反腐败组织系统内部推行垂直管理。

(二)反腐败工作需要形成稳定的刑事政策—从严打的刑事政策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出发

前面已经简述过刑事政策的概念以及基本特征,这里就不再过多赘述。究其本质来说,刑事政策是国家和社会对犯罪的反应,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也不是并列关系,它们一个是上位概念,一个是下位概念,因此第一条涉及立法层面的问题之后,下面从刑事政策出发,探讨解决反腐败工作问题的解决措施。

从严打的刑事政策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仅仅是刑事政策本身的变化,更是刑罚理念的变化。[3]严打作为一个具体的刑事政策,最初在20世纪80年代被提及。在现在社会,人类文明越来越发达的情况下,应对严打做更新的解释—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行解释。因此,在处理贪污腐败问题时,应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方面,必须坚持严打的刑事政策不动摇,对腐败问题依法严厉打击,另一方面,要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范围内,实行严打的刑事政策,这样才能体现我们对人权的保障与尊重,才能更好更有效地解决腐败问题。

参考文献

[1]赵宏.新形势下我国腐败犯罪治理机制研究[D].保定:河北大学,2017.

[2]杨春洗、余诤.论刑事政策视野中的“严打”[J].人民检察,2001(6):5-9.

[3]王宏玉、李明琪.对“严打”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性思考[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1(2):58-63.

作者简介:申超凡(1995-),女,汉族,河南驻马店人,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