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命性自主武器与武器法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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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命性自主武器与武器法

曹直

国防大学政治学院 710068

摘要:致命性自主武器具有独立选择并实施攻击的能力,这意味着由机器行使“生杀大权”变为可能。在此情势下,根据现有国际法梳理出对致命性自主武器的规制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试图从武器法出发,探究致命性自主武器是否合法以及相应法律规制问题。

关键词:致命性自主武器;武器法;国际人道法

一、武器法的内涵

致命性自主武器是具有致命武力的一经授权可以独立选择目标与实施打击的武器。自主性与致命性是其两大特点,致命性旨在相对于非致命性武器的对武器打击效果的描述,非致命武器是指意图使被攻击人员失去作战能力而不剥夺其生命或使装备失去功能而专门设计的武器。1致命武器使用的是可以直接造成人员伤亡的致命武力。

自主性是其核心特点,旨在武器的自由属性,即武器可以脱离作战体系而依靠自身设定程序、基于自身的感知能力和信息分析处理能力完成目标选择和目标攻击。现阶段致命性自主武器的研发依靠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由此引发的关于致命性自主武器是否合法的争议也愈演愈烈。

武器合法性是指武器性质是否合法,这往往取决于武器的自身设计。如果一种武器在设计之初就违背了国际法,该武器就不能被投入使用。在目前的国际人道法中,对于致命性自主武器并没有明确禁止的规定。在致命性自主武器之前,国际社会通过《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该公约主要通过设定具体的技术规范来达到规制的目的。而在人工智能技术尚不足以可靠地模拟人类智能和推理能力的情况下,对自主武器设定具体的技术规范一方面会因为技术的快速发展而难以操作,另一方面可能会阻碍技术进步。

通过技术规范对武器予以规制是针对已投入使用的武器或者可以明确预知其使用效果的武器而言的。美国空军总部军法署助理署长查尔斯•邓拉普认为,禁止基于技术形态的武器是一种错误行为。2因为此举并没有留下改进技术的空间,可能会使得军队使用更加致命或不加区别的方式来实现目标。对于致命性自主武器而言,这种规制方式则可能会使得人们放弃其技术优势,从而消除了更加符合国际法的新武器诞生的可能性。

相比于传统武器,致命性自主武器有着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一方面体现在技术发展的未知性,另一方面是其自主性本身带来的难以预知的法律风险,因而现阶段通过设定技术规范的形式对致命性自主武器在武器法层次进行规范的难度极大。目前对致命性自主武器的规范应基于国际人道法的一些基本原则来进行。

致命性自主武器应当遵守国际人道法对武器、作战手段和方法的一般性规定,这主要体现在对相关原则的遵守,即禁止使用属于引起过分或不必要痛苦性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以及禁止使用不分皂白性质的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

1.禁止不分皂白的攻击

《第一附加议定书》第54条第4款对不分皂白的攻击3做了原则上的概括,即武器的效果应当是可以控制的,武器本身应当具有区分军事目标和平民或民用物体并且可以针对特定军事目标实施攻击的能力。根据这一原则,合法的武器应当是可控且具有区分能力的。

2.禁止不必要痛苦

《第一附加议定书》第35条第二款规定:武装冲突中,各方禁止使用属于引起过分伤害或不必要痛苦的性质的武器、投射体和物质及作战方法。根据国际人道法,作战的直接军事目的在于尽可能的使敌人失去战斗力以获取军事利益,使用无益地加剧失去战斗力的人的痛苦或使其死亡不可避免的极度残酷的常规武器,超出了军事需要,有违人道要求,故予以禁止。

过分或不必要痛苦可以从多个方面予以衡量,如武器引起的后果、死亡率、损伤等级以及后果是否缺乏治疗方案等。如果武器在设计中可以预见此类后果,则武器性质为非法。尽管在对这一原则的解释上尚没有细致统一的标准,但在个案之中根据基本原则并结合具体情形,是可以作出可靠的判断的。如果武器平台中装备有装满碎玻璃的弹头或是化学武器等违反禁止不必要痛苦原则的部件,则其应用为非法。

二、致命性自主武器是否违反武器法

致命性自主武器的核心在于自主性和致命性。自主性意味者机器可以自己决策并实施攻击,致命性意味着机器针对人员使用致命武力,自主性和致命性的结合意味着机器可以掌握生杀大权。这两个特征并不必然地与禁止不必要痛苦和禁止部分皂白的攻击原则相冲突。

部分观点认为,将杀戮的权力赋予机器会导致道德责任的缺失,战斗员可能将决策责任推卸给自主武器从而降低自己的责任,尽管这可能导致武力滥用的发生,但这更多地是从道德以及心理角度出发所做的分析,道德责任上的风险并不必然导致武器的违法。

致命性自主武器是否违反武器法这一问题应当从其是否会造成武器法所禁止的后果出发进行分析。就结果而言,应用致命性自主武器并不会必然地导致不分皂白的攻击的发生,因为致命性自主武器的核心特征并不与该原则相冲突。在CCW的讨论中,该武器被称为致命性自主武器系统(Autonomous weapon system),这意味者该武器不同于传统武器,而由不同的系统模块组成。系统平台本身与系统所携带的武器模块是两个部分。

自主武器系统在很大程度上属于一种武器平台。自主武器系统的核心技术在于人工智能, 在于其摆脱人类的决策后的自主行动和决策能力,而系统平台本身可能并不具有攻击力—— 换言之,在对自主武器系统进行武器法审查的时候,应该将系统平台本身和其所携带的武器 加以适当区分。从这种意义上说,就自主武器系统而言,这两项规则可能并不会受到挑战。4

致命性自主武器尽管在法律上跟传统武器一样归于《第一附加议定书》中的“武器”这一概念并受其规制。但二者在技术形式和运行机制上有着天壤之别。致命性自主武器是一个武器系统,传统武器只充当了自主武器系统的末端攻击模块。在武器法中,禁止不必要痛苦以及禁止不分皂白攻击的原则在其诞生之初所针对的武器相当于自主武器系统的一部分,而非全部。武器法的要求并不禁止武器的自主性,在理论上,只要能够向致命性自主武器提供足够可靠和准确的数据,武器系统就可以避免不分皂白的攻击。这取决于武器系统是否具有足够强大的传感器以及识别系统。而自主武器系统在不搭载可能带来不必要痛苦的武器模块的情况下,因为武器的自主性而带来不必要痛苦的可能性也是很小的,除非操作者明显地以不符合武器法的目的操作武器。

三、结语

尽管现有武器法并未明确禁止致命性自主武器。但这主要是因为随着技术的发展,武器概念与形式的变化远远超出了法律制定之初的设想,技术进步与法律规定在时空上的错位造成了既有法律在规制新兴技术上的不足,尽管致命性自主武器尚可在武器法的规制下存在,但仍然亟需新的规制。

参考文献:

[1] 徐军华,非致命武器使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分析——以国际人道法为视角[J]. 法学评论,2010,28(05):88-93

[2] 保罗·沙瑞尔,无人军队:自主武器与未来战争[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19

[3] 黎辉辉. 自主武器系统是合法的武器吗?——以国际人道法为视角[J]. 研究生法学,2014,29(06):125-132

作者简介:曹直,1996.10.17,男,民族:汉,籍贯:陕西省西安市,学历:大学本科,研究方向:国际法,所在单位:国防大学政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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