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9月实施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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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海关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审议通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第25号局今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