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与反垄断法绿色豁免制度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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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与反垄断法绿色豁免制度

肖昌源

身份证号码:44022319700904XXXX广东韶关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逐渐意识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人类在关注经济发展的同时越来越注意到对生态环境的保护问题。近年来,为了实现对环境的保护,外国各个国建掀起了以环境保护为主体的“绿色计划”,因此,建立绿色环保的法律法规是国际立法的发展趋势。我国也在各类法律对环境保护问题加以渗透。本文就环境保护与反垄断法绿色豁免制度展开探讨。

关键词:企业间环境协议;反垄断法豁免;经济效率;比例原则

引言

很显然,在环境保护价值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反垄断法的实施不能不考虑环境问题。基于环境保护的需求,有必要在反垄断法中确立环境保护豁免制度。环境保护豁免制度也可称绿色豁免制度,是指对那些虽限制了竞争但却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当满足特定标准时,在反垄断法上予以豁免的制度。

1研究意义

(1)反垄断法绿色豁免制度的建设有利于保护自然资源。当前各种自然资源被滥采滥发所带来的环境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人类生活质量。面对环境危机,人类开始反思并对保护环境有了新的认识:自然资源的枯竭,尤其是不可再生资源的过度使用,传统的高污染、高能耗、低效率的生产方式以及以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杀鸡取卵的方式,导致全球气候变暖,自然资源极速锐减,资源消耗速度过快,向更加高效、环保、低污染的生产模式转变。世界各国都加强了对节能型产业发展的关注,并把建设环保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作为发展方向。因此,各国在法律建设中都对环境保护规则作出了严格规定。反垄断法绿色豁免制度的建设有利于推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保护型社会。我国在2010年针对绿色环保型汽车开发的开始,增加了针对环境保护型产业的反垄断豁免制度,这是我国反垄断绿色豁免制度构建的重要的第一步。在资源可持续发展和再利用方面,反垄断绿色豁免制度豁免废物再利用的垄断行为。这是促进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保证。政府的可持续发展政策能否顺利实施往往还要依靠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是否健全完善。为有序实现共同利益,政府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明确企业所需要承担的义务来引导规范经营。而对于主动以废弃物为原材料进行资源再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企业进行鼓励并不认定其为垄断行为。这种豁免目前在我国仍未被承认,但随着反垄断法绿色豁免制度的逐步构建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行为也应适用反垄断绿色豁免制度对其进行豁免。(2)反垄断法绿色豁免制度的建设有利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反垄断绿色豁免制度是一种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公益性制度。该制度的建立将在实现产业政策法的公益目标、改善产业结构、加快技术的创新应用、提高经济效率及推动国家积极发展方面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目前,在我国社会普遍存在企业或个人在发展经济利益时,损害国家或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往往没有维权主体进行索赔或恢复,而反垄断法绿色豁免制度的建设有利于在企业中树立环保理念,从根源上解决环境污染和公共利益损害问题,确保我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同步推进。(3)反垄断法绿色豁免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在目前自然资源被严重损耗的情况下,地区自然灾害频发,各种地震、海啸等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甚至对一些产业和企业带来毁灭性的打击,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我国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因此,在自然灾害面前,要求我国企业进行合力、共同避免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团结一致,互帮互助。这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而在反垄断绿色豁免制度中,针对救灾救助社会公益性垄断也进行了豁免,有利于促进我国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推动社会团结,加速经济发展。

2我国反垄断法中的环境保护豁免

2.1应当严格审查是否存在真正的环保目标,只有当协议的根本性目标是环境保护的时候,才具有豁免的基础

尽管环境保护十分重要,但是竞争价值所代表的经济性目标仍然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基础性目标。因此,并不能一味地减让竞争价值来实现环保价值,而是需要在二者之间寻求均衡。因此,限制竞争性质的协议要想获得反垄断豁免,首先必须真正地具有环境保护的目标,并且环境保护应当是协议的根本目标而不是次要的或者附随的目标,更不能是企业实施卡特尔的伪装。判断的方法可以包括以下两个步骤:其一,考察环境保护目标和协议中的手段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并对协议的各种目标进行比较和衡量,判断环境保护目标是否真实和重要;其二,考察限制竞争的手段是否为环境保护的目标所必须,是否存在其他更有效率或者限制竞争效果更小的方法。

2.2绿色豁免制度豁免程序制度的选择

首先,从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现状看,立法时间较短司法实施匮乏,不适宜适用直接适用的豁免制度。直接豁免制度允许垄断行为的主体对自身的垄断行为进行判断和定性,对于我国反垄断法司法实践较少,这种直接使用方式可能导致在豁免适用上的混乱,不利于维持市场经济秩序。反垄断绿色豁免制度本身作为一个不可具体估量判定标准的豁免方式,若许可企业自身对自身的行为进行判定,很容易导致企业滥用权力,采取直接豁免的方式为自己的垄断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导致反垄断绿色豁免制度成为非法垄断行为的保护伞,因此,没有任何前置审查的豁免程序不适用于绿色豁免制度。其次,直接豁免制度使得对于滥用反垄断法获得豁免的行为只能事后救济。直接豁免程序允许经营者只要认为自己符合垄断豁免的条件就可以采取垄断行为,这意味着反垄断执法机关在发现经营者不符合豁免的要求和条件时,采取措施制止其垄断行为只能是采取事后救济的方式。此时,由于垄断行为已经实施,该经营者的行为可能已经对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重要损害,甚至针对绿色豁免的标准来看,可能造成的后果是对环境的损害甚至是巨大、不可挽回的。因此,在对于绿色豁免制度的豁免程序进行选择时,我们必须选择前置审查程序严格的,对不符合绿色豁免标准的一切垄断行为直接禁止的程序,这样才能防患于未然,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和实现保护环境。由此可见,审查适用制度是绿色豁免制度的豁免程序制度的必然选择。

2.3在判断协议是否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时,也应采用较为宽松的标准

欧盟采用的标准是“没实质性地消除竞争”,这相对于我国的“没有严重限制竞争”标准来说更为宽松和明确。在判断环保型协议对竞争限制的效果时,可以参照欧盟的立法,只要在相关市场上没有消除竞争,就可以认为对竞争的限制并不严重,这包括相关市场或者存在现实的竞争,或者存在潜在的竞争,即市场进入壁垒不高而便于新的竞争者进入的情况,都可以视为达到该要求。

结语

企业间环境协议是实现特定环境目标的有效手段,但也存在限制竞争的风险。反垄断法规制企业间环境协议,必须协调好环境目标与竞争目标的冲突。基于经济、法律与环境间的内在关联,以及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地位,反垄断法的实施应当整合环境保护的需求。

参考文献:

[1]张江莉.论反垄断法中的绿色豁免———欧盟环境协议豁免实践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2]张江莉,我国转型时期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法规制[J].法商研究,2015,(5).

[3]黄锡生,张国鹏.论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从循环经济的动力支持谈起[J].法学论坛,2016.

[4]王干.论我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完善[J].现代法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