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思考及延伸讨论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6-03-13
/ 3

关于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思考及延伸讨论

李唯

李唯

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泉州362021

摘要:科学的进步革新着人们的生活,挑战着现行的的法律体制。冷冻胚胎的产生,是对传统两性繁殖方式的颠覆,创造出受精卵在进入母体之前的法律真空。对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定位,是对其进行法律适用的依据和参照,在中外文献中,形成主体说、客体说及折中说,对于冷冻胚胎应以其“物”之属性为核心,辅之以“人格”的保护方式,才能达到具体的法律参照标准。

关键词:超伦理物;冷冻胚胎;权利问题;处置问题;胚胎胎儿;

一、问题提出

冷冻胚胎技术通过体外受精的方式,颠覆了传统意义上的人类生殖方式,区别于传统的精、卵子在母体内结合,于子宫内床生长,直至新生命肉体成形脱体母体的自然性繁衍过程。冷冻胚胎技术的出现,创造出冷冻胚胎在被送入母体之前,独立于母体而存在于世界的法律真空。

在事务上也有很大争议,甚至会出现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的判决对立的情形。这与现行法律条文对冷冻胚胎进行定性有何关联?学界对冷冻胚胎属性如何认定?我国应如何构建相关制度?

二、冷冻胚胎法律属性学说罗列

基于科学技术的原因,冷冻胚胎的问题在国外较早出现,依据各国学界对冷冻胚胎的法属性研究的文献分析,大致可以形成以下三类观点。

(一)客体说

客体说认为,冷冻胚胎属于脱离人体后的器官组织,属于“广义上的物”的范畴,与“移植用的肾脏、捐献用的血液”并无二异,为母体分离物,所有权及处分权属于母体。原告死者父母主张:冷冻胚胎为其生命和血脉的延续,根据法律规定和风俗习惯,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应属死者父母。可见原告所持即为“客体说”之观点。

笔者认为,客体说有一定道理。首先,从学理的角度出发,原告父母希望借助法律规定及风俗习惯,在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下,冷冻胚胎作为老年丧子的原告延续血脉的唯一希望,从情理及法理上具有继承依据;其次,从概念出发,我国民法中之物,是指人体之外,能为人所控制,并为所有人带来一定利益的有体物。冷冻胚胎的独立性决定了其属于人体之外,且与此同时正由医院对其进行控制,相对于原告,胚胎的存在与成长,是他们精神的寄托与未来养老的依靠,以上完全符合“物”之特性,可以被“物”所评价。最后,从实务操作出发,把冷冻胚胎认定为“一般物”来处理,有明确的法律条文适用,节省人力、物力等法律资源。

但客体说的不足在于,冷冻胚胎不单纯是物,其具有发展成为人的潜质。若适用物权法的规定,物可以进行买卖与处分,若冷冻胚胎可以进行市场化交易,与买卖儿童行为有何差异可言?将冷冻胚胎轻易的视为物进行处分,是对人性和生命的不尊重,会导致社会的失序。

(二)主体说

主体说认为,冷冻胚胎是脱离人体的器官组织,但他的特殊性在于,其可以通过细胞再生形成人类,这是任何其他人体器官组织所不可比拟的,所以依此特性,将冷冻胚胎视为“人”来对待,认定为法律关系的主体。美国的一些反对人工妊娠的社会团体和天主教徒认为“人的生命是从受精的那一刻开始”因此胚胎就具有人权。一审法院正是持此“主体说”之观点,认为冷冻胚胎特殊的“人格”属性,无法成为继承的标的物。

笔者认为,主体说亦有不足之处,的确在冷冻胚胎的权益保护上,持“主体说”具有极强的保护力。首先,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将冷冻胚胎视为人进行保护,但其并无人的主观意识,无行为能力,试问一个没有行动和思考能力的胚胎与一个鲜活的生命相比较下,两个生命的比较下,人人平等的原则在适用上必将遭遇瓶颈;其次,冷冻胚胎若被视为等同于人类的生命来看待,对于其未来的命运,将不再依据胚胎的父母之需要而决定,应该充分考虑其自身的因素,但对于并无任何表达的能力的胚胎来说,这样的考虑方式自相矛盾;最后,在实务操作中,我国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及《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等相关制度均明文规定,禁止代孕技术。结合本案,胚胎的母亲已经死亡,若要在此孕育胚胎,必将出现国家所禁止的代孕的情况,故主体说亦不可取。

(三)折中说

折中说是指,将冷冻胚胎视为人与物之间的过渡性产物,兼具人之属性与物之属性的双重结合。折中说既考虑了冷冻胚胎能成为人的潜在性能力,可对其进行特殊的保护,又承认了冷冻胚胎的物之属性,使得在特定的情况下,冷冻胚胎可以被转移与继承。二审法院便是持“折中说”观点,做出与一审法院大相庭径的判决,为此兼顾了伦理与道德,从学理的角度为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而给出了相应的解释。

(四)学说综述

笔者偏向“折中说”与“客体说”结合的观点。由于折中说并未给出一个明确的划分界限,倘若界限划分不定,折中说便只是束之高阁的一纸空文。故笔者在此结合客体说,提出对冷冻胚胎法律性质的划分,为下文阶段性讨论做铺垫。

随着人类认知能力的进步以及科学技术的提高,人们日常生活中所触及的物越来越多,新生物不断诞生,挑战着传统民法理论内物之范畴。依据杨立新教授关于物格的说法,即对物的类型化看法,其将民法上的物分为三类,即伦理物、特殊物与一般物,伦理物包括人类变异物,即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尸体以及医疗废物。冷冻胚胎一方面满足物的自然属性,又可通过其自身细胞分裂产生其他器官,依据其与生具来的“人格性”,使得其特殊程度高于伦理物,姑且将其称之为“超伦理物”。

“折中说”兼顾二者,但二者仍有主次之分,故结合“客体说”,强调“物”之特性,不单纯因为冷冻胚胎满足物的基本条件,还因将冷冻胚胎界定为物,更符合一般社会人的认知水平。冷冻胚胎无主观意识,没有行为能力,若将其界定为人,我们无法依据其主观需要进行判断。在案件的继承问题中:首先,将冷冻胚胎认定为独立个体,不可被继承;其次,胚胎权属应等同于监护权的转移,在原则上应该考虑冷冻胚胎的主观意见,但这明显无法实现,如若因人格性而过分强调“等同于人之标准”的保护方式,可能会造成法律事务中的困境与社会资源的浪费。

故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应以物格为主,辅之以人格,即在对冷冻胚胎的具体法律适用中采取民法中物的法律使用方式,与此同时在过程中,辅之以特殊的人格保护方法。

三、相关问题阶段性讨论

冷冻胚胎因其使用目的,可分为胚胎植入前和植入后两阶段,故依据胚胎植入前后的性质进行区分,可分为冷冻胚胎、胚胎胎儿两方面进行讨论。

(一)冷冻胚胎相关问题

上文提及的胚胎阶段可划分出两种类型的胚胎,即均未植入情况下的胚胎及有胚胎植入后的剩余胚胎。冷冻胚胎的创造意义在于保留提供方的DNA基因片段,确保提供方的血脉延续,结合前文冷冻胚胎的物之属性,可推如何处置冷冻胚胎是讨论的核心。其次,冷冻胚胎的“人格性”又涉及到在处置的同时,考虑的冷冻胚胎自身权利问题。

1.处置问题

基于胚胎的“物”之属性,冷冻胚胎的处置方法由提供者在不违背善良风俗的前提下进行意思自治,其处置方式可分为:生殖、毁灭、赠与、再冷冻、科学用途等。首先,冷冻胚胎技术往往提取多枚冷冻胚胎,基于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胚胎在植入前后的功能意义上,生殖用途受到了限制;其次,在尚未植入前,所有胚胎均应被平等的处置,不应随机抽取毁灭、赠与等;再次,若有胚胎植入后,剩余胚胎丧失了生殖的使用意义,处置方式可以依据提供者的意思自治而行使,值得讨论的是当已有胚胎植入后,提供者的“再冷冻”处置方式是否应支持?笔者认为理应得到支持,基因传承的权利绝不因一个个体的植入便被阻断,国家生育政策的逐步放宽也是继续冷冻的理由之一;最后,考虑到提供者在植入前死亡的情况,胚胎的处置问题。若有继承人,应将胚胎视为财产予以继承,但在处置权利上因依据善良风俗而做出调整;若无继承人,应将冷冻胚胎视为无主物,由国家享有,并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受限制性的处置。

2.权利问题

冷冻胚胎的“人格性”要求得到更的特殊保护。首先,胚胎的人格性要求其在处置方式及过程中相对于一般物,必须得到更高尊重;其次,在胚胎均未植入时,提供方的意思自治,应否考虑优胜劣汰的问题,抑或所有胚胎享有一视同仁的处置权?笔者认为,应考虑到优胜劣汰的问题,因为自然生存法则便是如此,从所有胚胎中挑选出最优选择是物竞天择的体现,过分的平等对于提供方自身来说并非好事;最后,相较于未出生的胎儿享有“保留份”的问题,作为冷冻胚胎是否有近似的继承权利?笔者认为不应有,我国并未赋予胎儿生命权,却给予胎儿保留份,这意味着在现实生活中,若有当事人希望霸占全部遗产,且在将胎儿杀害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法律背景下,胎儿的生命将受到严重威胁。当主体从胎儿变成冷冻胚胎,相较之下胚胎的物之属性,对于胚胎无法给予更多法律上的保护,再考虑到胚胎保存于母体之外,危险性则更大,故笔者认为冷冻胚胎在为植入前不应享有继承权,但胚胎的生命应得到尊重,对伤害胚胎的行为应纳入刑法规制。

(二)胚胎胎儿相关问题

在胚胎植入后的阶段中,将产生由冷冻胚胎孕育而来的成活胎儿,也有许多问题值得讨论。

首先,在二胎政策开放后,来自于同一主体的冷冻胚胎胎儿与其正常生殖的胎儿在权利义务上有无区别?笔者认为,同一血亲的冷冻胚胎胎儿的区别仅在于生殖方式的不同,并不影响实质性的权利义务。

其次,由他人捐献而来的无血缘关系的胚胎胎儿与有血亲关系的胎儿权利义务是否相同?笔者认为,涉及到捐献胚胎胎儿时,基于中国传统固有的伦理观,类似传统重男轻女思想,可能会出现在捐献胎儿的继承权受限的情况,但法律的制定应具有导向性,捐献胎儿可采用类似养子的模式,胎儿在出生后尽到抚养义务,便一视同仁。

再次,由他人捐献的胚胎胎儿如何确定法律关系?此类胚胎捐献的形式应如何处理?笔者认为捐献胎儿的法律关系,可能涉及到捐献者(生父母)、代孕母亲、养父母三方,考虑到胚胎的未来成长问题,法律应保护养父母与胚胎间的关系,捐献者在捐献时应该签署放弃权利的协议,相关机构在胚胎的流转方面尽可能做到对捐献方和接收方保密。

最后,发生养父母死亡,胎儿仍在代孕母亲体内的特殊情况时,法律仍应保障养父母的权利,在孩子出生后交于养父母的亲人抚养,切断与代孕母亲的关系以更好地保障胎儿成长。

参考文献:

[1]沈新南、邵玉妹冷冻胚胎归属案(2014)锡民终字第01235号民事裁判书

[2]叶尧.冷冻胚胎继承问题研究[J].法治传播,2015,(4).

[3]杨立新,朱呈义.动物人格权之否定——兼论动物之法律物格[J].法学研究,2004,(5).

[4]杨立新.人的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其继承问题[J].人民司法,2014,(13)

作者简介:李唯(1992—),男,福建泉州人,华侨大学法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