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同性婚姻的探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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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同性婚姻的探析

沈飞飞

(西北政法大学)

摘要:本文首先对同性婚姻的相关概念进行介绍,再阐述同性婚姻的必要性,然后对同性婚姻合法化存在障碍的原因进行解读,接着展望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有利因素,最后对全文总结分析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必然趋势。

关键词:同性婚姻;合法化;阻碍;可行性;必要性

前言

同性恋是在人类社会中长期存在的一种行为方式,古今中外,概莫能外。站在马克思主义实事求是的哲学观上,中国的同性恋现象的存在是一种不争的事实,我们必须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不能对它视而不见、充耳不闻。而我国官方对同性恋一直采取漠视与忽略的态度,在同性婚姻的立法领域更是尚未触及,已引起社会的关注。笔者认为,婚姻是以爱情为基础的结合,是两个人在生活上和精神上互相扶持的一种方式,而在这一点上,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并无不同。婚姻虽然是一种社会行为,但它更是一种个人权利,如果仅仅因为社会上大多数人不接受,而导致两个相爱的人无法结合,这实质上是对人权的侵害。对于同性婚姻,存在很多反对意见,而反对的声音主要来源于对这个议题认识的缺乏。本文通过类比现有的婚姻制度来解释同性婚姻,并从人权保护和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来论证我国为什么需要同性婚姻合法化,同时多角度分析有利于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因素,试图让更多人理解同性婚姻,进而推进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进程。

一、同性婚姻的概念

同性婚姻的概念是基于同性恋而存在的。同性恋是性取向之一,指在情感与性欲上只被同性吸引,具有这种性倾向的个体被称为同性恋者。按照传统婚姻观,婚姻是在爱情的基础上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一男一女的结合。我国婚姻法规定,一夫一妻是我国的婚姻制度,这表明了我国婚姻是以男女两性的性别差异为前提,而同性婚姻则打破了两性差异。因此,同性婚姻是指在爱情的基础上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一女一女或一男一男的结合。同性婚姻应当具有这些特征:

①婚姻的主体必须是已达到法定婚龄的自然人,且是两个性别相同之人。

②从婚姻的行为要求上看,婚姻要求双方完全自愿。

③婚姻的目的是共同生活。

二、同性婚姻合法化存在障碍的原因解读

(一)同性婚姻不能生育

我国传统观念将“传宗接代”视为婚姻的的目的,费孝通说过:“男女相约共同担负他们所生孩子的责任就是婚姻。”因此,同性婚姻不能生育一直以来被作为反对同性婚姻的理由。但从现今看来,生育只是婚姻的一个功能,是否选择生育也是个人生活方式的选择,而不是目的。而且,同性伴侣固然不能生育,但也存在异性夫妻不能生育的情形,还有一些异性夫妻选择不生育后代。如果仅仅因为同性伴侣不能生育就剥夺她/他们结合的权利,那么,那些不能生育和选择不生育的异性夫妻同样要被剥夺结合的权利。与此同时,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人工授精、代孕等技术愈加成熟,那些想生育的同性伴侣可以通过这些技术实现生育的功能。因此,是同性伴侣就一定不能生育这样的观点是错误的,用这个理由去反对同性婚姻也是不合理的。

(二)同性婚姻合法会造成道德危机

同性婚姻反对者认为同性婚姻合法化会引起社会基本道德的丧失。其中有一种滑坡理论认为,同性婚姻合法化会危及道德、宗教、伦理,会瓦解传统婚姻的价值观,会导致乱伦、多偶等现象发生,最终引起社会基本道德的丧失。然而,在笔者看来,道德并不能成为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阻碍,这实质上是观念的转变问题。首先,同性恋现象根本不是道德问题,而是一种客观存在。其次,同性恋与乱伦、多偶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同性恋是因先天如此而无法改变性取向,而乱伦、多偶多来自后天,是对伦理底线的挑战,是自古就禁止的。而且,虽然现在的主流道德是一男一女结合并生育,但是不能因为大多数人的主流道德而去强迫另外一部分人,否则,就构成异性恋霸权主义下的道德强迫。而道德的本质在于自愿遵守、自我约束,那么这样的道德强迫是否道德?

(三)同性婚姻合法化会对现有的婚姻制度造成危害

同性婚姻反对者认为,如果同性婚姻合法化,那么就会有很多人选择同性婚姻,从而对现有的婚姻制度造成危害。然而,同性婚姻并不是对婚姻制度的冲击,反而是对传统主流价值观的归附。当同性关系进入婚姻关系,其必要承担婚姻带来的一定的社会责任,并且接受法律对其的约束。与此同时,世界上已经通过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其实践证明同性婚姻可以和异性婚姻并存,并不可能对传统婚姻造成危害。真正危害到婚姻的是同性间不正当的性关系。许多同性恋迫于社会的压力与异性形成婚姻关系,然而婚后不能尽到对婚姻家庭的责任,最终导致家庭的解散。以婚姻形式认可并控制同性恋者之间的不正当性关系,恰恰是保护异性婚姻的方式。

(四)多数人反对同性婚姻

同性婚姻反对者认为,现代社会是民主社会,在民主社会下,政策和法律的制定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方式进行,社会上大多数人反对同性婚姻,所以不应该通过同性婚姻合法化。然而,多数人的统治不一定是民主,用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也可能会导致多数人的“民主暴政”。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同样是正当的、应受保护的,不应被多数人剥夺,这也是宪法存在的意义之一。近些年来,随着同性恋群体越来越被社会大众所认知,越来越多的人接受和支持同性婚姻,所以“多数人反对同性婚姻”这一理由也站不住脚了。

三、同性婚姻合法化有利因素的展望

(一)同性恋非病理化

同性恋行为是否是一种精神或心理上的疾病直接影响了立法者是否考虑同性恋者的诉求,而同性恋是否正常也是同性婚姻合法化所无法回避的问题。

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同性恋都被认为是一种精神或心理上的疾病。而随着心理学和医学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早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中期,美国学者艾佛伦·胡克对三十名异性恋者和三十名同性恋者进行的测试中发现,心理疾病与性取向之间毫无关系,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一样拥有健康的心理状态。这向公众证明同性恋并不是变态或是疾病的,事实上社会的歧视和偏见导致了同性恋者心理上的抑郁。同性恋者除了性取向与多数人不同外,在其它的方面都与常人无异。基于此,世界卫生组织和精神病学会于1993年不再将同性恋看做精神障碍。我国2001年开始实施的《中国精神疾病分类及诊断标准(第三版)》将同性恋从精神疾病名单中剔除,从而实现了同性恋在我国的非病理化,这为我国保障同性恋者权益扫除了医学上的障碍,也推动了社会大众对同性恋的理解。

(二)同性婚姻为社会大众所认知接受

“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多元化和人类民主意识的逐步提高,人民愈来愈崇尚自我、尊重差异,对于同性恋者的态度愈来愈开明、宽容和认可。”笔者在2017年10月份走访了西北政法大学、西安美术学院、西安外国语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发布了《大学生群体对性少数群体的认同调查》问卷。这次认同调查总计分发了2000份问卷,有效回收的有1571份,根据调查的数据分析有关受访者对同性婚姻的态度如下:在所有受访者中,58%的人对同性婚姻的态度是“支持”,“不赞成”的人占15%,25%的人表示“不关心”,只有2%的人表示“强烈反对”,说明包容和支持的声音比较多。

图1:大学生群体对同性婚姻的态度

(三)婚姻家庭观念的转变

近代以来“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的观念深入人心,已成为一种主导性意识形态。而传统的婚姻不是以爱情为基础的,也没有这样的主导性意识形态,很多学者都从不同角度出发认为婚姻最原始的功能是养育子女,甚至认为如果不是因为这样的意义,婚姻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而随着社会生产力对男女平等事业的促进,使妇女逐渐从对男性经济依赖的传统婚姻中解放出来,更加注重婚姻对情感的需求而非生育。正是因为婚姻的传统功能式微,而纯粹的情感结合成为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婚姻家庭观念的转变使得无法生育后代不再被视为同性婚姻的致命缺陷,使得同性婚姻变得可能。

(四)世界潮流所向

1998年12月,一个被视为“开放婚姻法”的法律草案被提到荷兰议会,该草案被批准并于2001年4月1日起开始生效,由此,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继荷兰之后,各国纷纷效仿制订属于自己国家的同性婚姻法律规定,到2017年12月7日澳大利亚通过同性婚姻法案后,已有27个国家和地区通过同性婚姻。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国家和地区承认同性结合法,并不同程度地保护同性伴侣的法律权利。可以说,同性婚姻合法化已成为世界潮流与趋势。除去已经承认的同性婚姻的国家和地区,其他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在为同性婚姻的合法化进行立法努力,目前一些国家同性婚姻立法问题已进入议程,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将进一步增多。

四、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必要性分析

(一)同性恋群体在我国客观存在

同性恋现象是在人类历史上、各个文化当中长期存在的一种群体行为模式。据考证,我国在商代就有“比顽童”的说法;在春秋时期有龙阳君为魏王“拂枕席”、弥子瑕与卫灵公“分桃而食”;汉代汉哀帝与董贤共寝,董贤躺在皇帝的袖子上,皇帝起身时不忍心惊醒他而“断袖而起”;在两晋南北朝,男子也讲究姿容,是男同性恋盛行的佐证;在宋朝时,男子公然为娼,统治者不得不立法抓捕“男为娼,杖一百,告者赏钱五十贯”,可见当时男娼之盛;在明代时,有不少皇帝喜爱男宠、“孪童”,男风极盛;清代比明代亦不逊色,士大夫多宠爱戏班中的相公戏子。上述大量事实表明,我国的同性恋在各个时期均客观存在。

2005年卫生部公布,我国15岁至60岁的同性恋人数为3000万,其中男同性恋和双性恋2000万,女同性恋1000万。据国外大量调查数据显示,同性恋者数量约占总人口的3%-4%的比例。这意味着,我们身边每一百人当中,就有三人甚至更多的人是同性恋者。

同性婚姻在我国不被认可,导致了“最相爱的两个人,却是法律上的陌生人”的尴尬局面,其在就医、保险、住房、继承、子女等方面都出现了困境,同性伴侣的相关权利得不到保障。因此,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她/他们的生活需要,更是权利诉求。

(二)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是人权保障的需要

人权是指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尊严。人权法以普遍性、平等和不歧视等基本原则为指导。人人有权不受歧视,这自然包括基于性取向的歧视。这一权利受到《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和第七条——“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以及核心国际人权条约的不歧视条款的保护。此外,《世界人权宣言》第二条规定“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虽然这些清单中并未明确包括“性倾向”,但据世界人权事务委员会指出,“性倾向”可以概括进“其他身份”。平等和人权也是各国宪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自然也不例外。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我国首次将“人权”写入宪法。这里的“公民”自然也包括同性恋者,同性恋者作为一个公民,自然而然享有宪法赋予其的基本权利,包括追求爱与幸福和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然而,在现实中,同性恋者因为性倾向的个人差异而不被允许与同性结婚,并遭受到社会的歧视,这实质上是剥夺了同性恋者在婚姻家庭上应有的权利,损害了其作为一个人所享有的尊严。因此,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不仅是归还同性恋者被剥夺的权利,也是使同性恋者得到社会对其应有的尊重与认可,更是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需要。

(三)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

在我国,传统文化特别强调传宗接代,正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在这样的传统思想和社会压力下以及同性结合不被认可的情况下,数以百万计的同性恋者走入了异性婚姻,从而产生了庞大的同妻和同夫群体。据有关专家估计,中国男同有近2000万。社会学家刘达临教授估计男同90%以上会选择结婚,张北川研究的结论是主要生活在大城市、多数受过大学教育的男同约80%会进入婚姻或已在婚内。由此想见,中国同妻数量至少在1000万名以上。许多同妻在与男同的婚姻中痛苦挣扎与悲泣,不仅得不到丈夫精神和生活上的关爱,得不到性的满足,还要遭受冷落、白眼、漠视、敌视甚至家庭暴力。2012年,四川大学同妻女博士生跳楼自杀,这样的事例并不少见。由此可见,同性恋者进入异性婚姻所带来的社会隐患,是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如果我国能够通过同性婚姻合法化,那么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同性恋者进入异性婚姻的比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由于同性恋者进入异性婚姻而带来的社会矛盾,有利于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

结语

综上所述,同性婚姻合法化是我国客观存在的同性恋群体的诉求,是我国人权保障、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而且具有现实可能性。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障碍主要来自于人们对同性恋群体缺乏了解导致的偏见和歧视,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与进步,如今,人们对同性恋者的态度愈来愈宽容和认可。同时婚姻家庭观念的转变和国外同性婚姻的实践也为立法积累了现实基础条件。笔者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的进步,同性婚姻合法化在我国终有实现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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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沈飞飞(1996年8月—),女,汉族,浙江人,大学本科,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