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深化改革视角下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与运作机制的创新设计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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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深化改革视角下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与运作机制的创新设计

徐亮

关键词:深化改革;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机制

引言: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政府针对城市居民住房保障需求与住房资金之间的矛盾,制定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属于具有中国特色的住房改革配套制度,使得中等与高等收入的家庭可以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购房,低收入家庭则通过补贴等方式来实现,总体来看,住房公积金能够充分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在现代化的今天应对其进行进一步的优化和创新。

一、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城镇居民在住房需求上也变得愈加多样化,住房公积金制度在适应市场变化以及居民住房融资需求方面存在较大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管理模式上存在问题

主要体现在管理机构过于行政化,缺乏创新性。我国目前属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根据相关条例中的规定,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由政府掌管,并且不以盈利为目的,此种方式导致其更加注重对公积金制度的推进以及资金的收缴,忽视对资金的运营与管理。首先,极大的限制了主体创新能力的提升,公积金除了能够购买外债或者发放个人贷款之外,不具备其他投融职能。近年来,普遍存在行业内流通紧张问题,没有有效的手段予以应对,导致资金流动受到严重限制。例如,2013年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金额为158.19亿元,个人贷款余额153.25亿元,利率为96.88%,2008年美国发生次贷危机的主要原因便是住房金融信贷超出逾期率的4%,而当前常州市的风险准备金覆盖率为3.8%,居于全国前列,如若发生房地产金融风险,则会由于逾期率而产生坏账,一旦超过了4%,则住房公积金中心将承担灾难性的后果[1]。

(二)运作机制上存在问题

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在管理机构构成以及属地化方面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则势必会导致运作机制也因此存在问题。首先,难以实现资金的融通,货币的流转功能受到严重影响。在目前管理体制背景下,由于住房公积金受到地域方面的限制较为严重,管理中心不具备金融职能,难以针对当前市场发展现状进行合理的调剂,导致地区间在公积金的利用率上出现不平衡现象。一方面,在房价较高、贷款需求量大的地区,如南通、常州等,公积金的利用率已经超出100%,甚至达到了103%。对此管理中心不得不采用“公转商补息贷款”的方式来缓解资金短缺问题,但是这也只是一时之计。另一方面,在经济发展速度较慢的地区,由于居民对于住房的需求较小,公积金通常处于供过于求的状态,尽管相关规定中表示符合要求的购房职工可以享受70%的公积金贷款,但是仍然有不少资本被闲置在银行当中。例如,在江苏省中,地区之间存在较大的不平衡,产生了巨额资金的沉淀,2012年,常州市个贷率达到92.57%,而宿迁市仅为69.42%。

另外,住房公积金建立的初衷在于促进房改的实施,缓解当时低工资、高福利的格局,将单位中以往住房实物分配的方式向货币方式转变,按照一定的比例为职工缴纳住房积金。由此可见,公积金在本质上属于工资性质。从资金来源及增值权属的角度上看,应属于积金持有者的个人财产,在使用范围上也该是用于持有者在住房方面的相关管理运作。但是,将资金利用到廉租房的补充方面则是远远超出了使用范围,这一点十分不合理。尤其是部分政府对公积金增值收益方面不明确,片面的认为是在建设廉租房时可以少投入一些资金,将住房公积金作为补充资金,导致公积金持有者权益被侵犯,与资金的互助性质相背离[2]。

二、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与运作机制的创新设计

(一)管理模式方面的创新

将政策性金融机构转变为政策性的住房储蓄银行,由发展规模和运营管理都符合要求的企业担任股东,存缴人为借款人和储户,使公积金成为主要资产。在深化改革的视角下,管理中心仍然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以独立法人资产来承担经营中面临的风险。同时,还应具备较强的决策能力,股东以及其他资金参与者只是具备所有权,不能对其运营进行干涉。

该模式的主要优势在于:第一,将公积金中存在的权属混乱现象进行有效的解决,使管理人与缴存人之间存在明确的法律界限。此种模式的实施将使公积金成为银行资产能,银行与存缴人之间以签订住房储蓄合同的方式,建立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缴存人拥有取出公积金的权利。第二,保障了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在目前的管理方式中,管理中心除了机构开办费以外没有任何独立财产,所有经营活动的费用均来源于缴存人,一旦出现资金风险,则管理中心不会受到任何财产损失,而对缴存人来说损失则是巨大的。而采用上述改革模式则能够有效的解决上述问题。使银行在运营过程中有充分的资金支持,能够受到金融监管部分的监督,使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3]。

(二)运作机制的创新设计

目前所使用的运作机制为收付式核算、封闭式运转的方式,资金在属地化的管理方式下,难以实现融通以及扩大投资。在实施新型管理模式之后,将住房公积金机构进行分拆,新型的金融机构则能够实现在运作机制上的创新设计。

首先,在业务范围上,公积金应在明确法律定位之后,加强对金融功能的健全和完善,突显出政策性住房金融特征。在负债业务上,应积极进行金融产品的创新,采用自愿缴存的方式,为不同客户设计出不同的产品,为支付能力较低的群众设计一些符合其现状的经济适用房产品。在相同条件下,保证公积金缴存者优先享受政策性住房的权利。其次,完善风险管理体系。从现阶段来看,应建立与全面风险管理相符合的内控体系,采用分层次的方式,以总行和分支行涉及到所有业务种类当中,并且遵循精简效率原则、协调配合原则,使风险管理落实到各个岗位当中。最后,收益分配方面,政府所持有的股份不参与分配,而是用于廉租房建设的补充金和补充资本当中;缴存人所持收益可以继续存储,也可以通过低息贷款获得一定的收益。

结束语:综上所述,目前的住房公积金在管理与运作机制上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利用率低、贷款发放时间长、风险防范能力差等问题,并且机构的管理与难以符合当前市场的要求。对此,应积极对管理模式及运作机制进行创新,采用将金融机构转变为住房储蓄银行的方式,完善运作机制,保障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够使公积金的适用性得到显著提升。

参考文献:

[1]朱启文.深化改革视角下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与运作机制的创新设计[D].苏州大学,2014

[2]洪璐.我国住房金融制度建设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13

[3]欧阳智彪.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实践理论和动作设计[D].湘潭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