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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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宋晓

宋晓(漯河职业技术学院河南漯河462002)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41-1413(2012)03-0000-01

摘要:现实社会活动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经常发生竞合,只是我国仅有的法律对此问题规定甚少,在实际运用中有较大难度,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下笔者就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若干法律问题作粗浅探讨。

关键词: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责任竞合

现实社会活动中,责任竞合的产生是一个违反义务的行为所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经常发生竞合,因不同的法律所维护的社会秩序及追求目标不同,所以不同的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可能是不一致的,当事人就面临适用那个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的问题。

一、责任竞合的构成要件

由于当事人违反义务的行为而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当事人一个违反义务的行为产生多个法律责任,是责任竞合构成的前提条件,我国现行合同法规定了责任竞合制度。所谓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以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该条规定可以使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更充分的保护,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有以下构成要件:

(一)责任竞合因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引起

责任竞合是因为一个违反义务的行为所致而产生,多人共同实施一个不法行为,也视为一个行为,但是当事人实施多个违反义务的行为,同时引起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发生,则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不能按责任竞合处理。

(二)一个违反义务的行为同时符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合同关系中,两种法律责任在同一不法行为上并存,并且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损害其人身的,即行为人实施了违约性的侵权行为或者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同一不法行为既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之间相互冲突意味着两种责任既不能相互包容,也不能同时并存,因为任何一种责任都是对一个完整违法行为的全面救济,如果两种责任并用,违背民事法律精神,过分加重责任人的负担,而导致不公,因此责任人只能承担一种民事责任。

二、当事人选择请求权时考虑的问题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情况下,法律虽然允许权利人选择,并且没有规定任何限制。但这并不意味法律完全放任权利人选择请求权。笔者认为,当事人选择请求权时必须考虑以下问题:

(一)依据有无合同关系而决定处理方式

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违约责任是以合同存在为前提的,没有合同便没有约定,违约责任也就无从谈起。如果存在合同关系,违约行为只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追究违约责任比较有利。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只要违约,不管对错如何,对方不需要证明另一方有过错,而另一方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同时可以根据情况让另一方承担违约金责任或者定金责任。

(二)应当严格依据责任的性质而决定处理方式

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违约行为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请求承担侵权责任更合适,违约责任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凡是受害人,都可以为原告,而不限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若受损害方选择了违约责任,就必须放弃侵权责任,反之亦然。那么,这就有可能导致当受损害方选择违约责任后,人身损害得不到充分的赔偿,比如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补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

(三)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时处理方式

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的,追究侵权责任较有益。当事人在不能证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情况下,合同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不存在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的受害人不能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只有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而按侵权责任处理,合同的受害人可以请求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案件的审理

实践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经常发生竞合,当事人可能会选择诉讼的办法解决问题,那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笔者认为处理好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案件应当注意程序与实体两方面的问题:

(一)程序上的问题

由于责任竞合案件的特殊性,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又与普通案件当事人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起诉时可以选择请求权。在当事人承当责任出现责任竞合的,原告在起诉时,对被告应承担何种责任依法有选择权。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何种责任,主要出于经济上能得到更多的补偿、诉讼上的便利和心理上的因素等方面的原因考虑。基于以上原因,在受理原告起诉时,对被告的选择加以必要的诉讼指导。虽然法律赋予当事人选择何种请求权的权利,但作为当事人对自己的选择最终能否实现自己目的,由于对法律在理解程度上的差异,如果选择的不适当,而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就会得不到应得的赔偿。

2.举证责任及范围随请求权变化而变更。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的规定,在一般侵权责任中,因实行过错责任,受害人负举证义务,必须有证据证明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在特殊侵权责任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加害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受害人不负举证责任,有加害人证明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而在合同责任中,受害人只须证明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即可,而不必证明其主观是否有过错。可见,侵权责任以证明有实际损失为前提,违约责任不一定有实际损失,而是以双方约定的内容为前提。

3.诉讼时效随请求权变更而改变。因违约和侵权而产生请求权,选择被告承担责任形式不同,而导致适用的诉讼时效不同。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一般为2年的诉讼时效,但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为1年。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

(二)实体上的问题

实践中在处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案件上,为了确认案件事实,适用相应的法律,应当针对原告选择的诉讼请求进行举证质证。由于责任竞合案件存在着多种诉因,而不能混淆两类事实和不恰当地适用法律。

1.正确认定案件事实。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案件是当事人同一行为造成两种结果,形成两个待证事实,因此,在审理中要认定的事实必须明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权利可以放弃或转让,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选定以后,证明对象自然就明确。此时,而法院只能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认定事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决定是支持或者驳回。

2.准确适用相关法律。由于适用不同的法律将导致处理结果不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是,当事人选择违约责任起诉的,法院处理案件应当适用合同法;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侵权行为或者违约行为侵害自己人身、财产权益,而选择按侵权责任起诉的,法院处理案件只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适用不同的法律将导致不同的处理结果。侵权责任的处理原则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为辅,承担侵权责任的范围不仅限于赔偿财产损失,还可以包括对精神损害的相应赔偿,而违约责任,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违约责任的承担范围仅限于对财产的赔偿。

作者简介:宋晓(1974-):女,河南漯河人,大学本科学历,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基础部,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