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持航空器罪若干问题观察与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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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持航空器罪若干问题观察与思考

阎辉

辽宁盛典律师事务所辽宁省沈阳市110003

摘要:近几年来,在其他国家劫持航空器事件频频发生,劫持航空器在我国法律中属于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并且揭示航空器罪法律惩罚非常严重,民用航空器是该项法律中的主要行为对象,也可能包括其他国家航空器。在这项罪名中有三个行为要素分别是暴力、胁迫、其他行为,暴力所指的是身体强制或者是袭击航空器操作人员;胁迫,胁迫行为不仅可以使对方产生恐惧的心理,在一定程度上压制对方;其他行为指的是严重的违反了操作人员正确控制航空器行为,但是不属于暴力和胁迫行为。行为人员存在“劫持”的行为,并且存在非法对航空器进行控制的行为属于犯罪既遂。

关键词:劫持;航空器罪;犯罪构成;犯罪形态

引文:劫持航空器行为严重的威胁到了公共安全,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对于这种行为的控制在各国已经达成了共识。在国际上将劫持航空器定为国际犯罪,并签订了《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等。在我国《刑法》中对劫持航空器罪有着详细的说明,于第121条规定,如果在劫持航空器过程中存在以暴力和威胁或者是其他行为,将会对其进行实施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若情节严重,导致人员伤亡或者是造成航空器严重损坏的现象,将会对其进行实施死刑。这篇文章主要是对劫持航空器罪若干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1劫持航空器罪的行为对象的观察与思考

航空器作为劫持航空器罪中行为对象,主要指的是飞船、飞机等可在空中飞行的航空工具。然而,在刑法中对于航空器的范围规定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1种观点是,在劫持航空器罪中行为对象仅仅是指的民用航空器,原因有以下几点:第1点,劫持航空器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此项罪名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护大部分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以及企业财产安全。如此看来,只有民用航空器存在公共危险3问题,国用航空器涉及到的是少数人或者是特定的财产安全,并不存在公共危险性;第2点,在司法案件中看,大部分的犯罪事件几乎都是劫持民用航空器,几乎没有劫持国家航空器的犯罪案件。另一种观点则是,民用航空器和国用航空器都属于劫持国家航空器罪的行为对象,理由如下:第1点,国家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在国际法上并没有明确的分界线;第2点,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的分类缺乏科学合理性。例如《芝加哥公约》明确了国家航空器的概念,目的是应对领空使用问题,实质指的是何种类型的航空器可以进入其他国领空。但是,无论是民用航空器还是国家航空器都需要得到主权国的许可,才可以进入其他国领空,因此对于民用航空器和国用航空器的分类没有实际的应用作用;第3点,如果仅仅将民用航空器作为劫持航空器罪名的行为对象,那么国用航空器的运输安全性将无法得到保证,难以惩治恐怖主义势力。

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存在着偏颇和冲突,这项罪名中的行为对象应当不仅限于民用航空器,在特殊的情况下国家航空器也可作为此项罪名的行为对象。原因如下:第1点,劫持航空器罪主要是为了维持社会公共安全,从我国刑法理论的角度看,公共安全并没有对多数人生命、健康、财产进行特殊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劫持国家航空器一般都是危害到少数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但是也有危害到大部分人的生命安全和重大财产安全,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所以在特殊的条件下国家航空器劫持也应属于航空器劫持罪。第2点,在我国的刑法中此项犯罪并没有将国家航空器劫持排除在外。如果盲目的将国用航空器处在此项罪名行为对象之外,则会缺乏相应的立法依据。

2劫持航空器罪的行为方式的观察与思考

如果在劫持航空器的过程中发生暴力、胁迫或者是其他行为即可能构成即使航空器罪,并且在我国刑法121条有着明确的规定。

暴力行为,通常指的是采用某种手段对航空器操作人员或者是相关的管理人员等进行施暴和身体强制等行为,例如采用枪指、扣押、鞭打等暴力手段,并使其失去反抗能力,被迫进行相应的操作,或者是犯罪人员自行控制航空器等行为。暴力行为认识进一步深化,在这项犯罪中的暴力可以分为直接暴力、间接暴力、有行力和无形力的形式。不仅人可以作为施暴的对象,有形物也可以作为施暴对象,例如对航空器内的有形物品或者是相应的设施进行严重的破坏或者是随意拆卸要行为都属于暴力行为,严重威胁到航空器的运行安全。只要存在以劫持航空器为目以有形或者无形的方式形成一种力量对航空器或者是人造成一定的伤害,即属于暴力劫机。笔者的观点与以上观点并不完全相同,在此将犯罪中施暴对象只能是航空器操作人员,因为只有航空器操作人员控制航空器的飞行路线,对于破坏航空器内的设备和相应的设施,几乎不会威胁到航空器的运行路线,对于操作人员来说是一种精神强制,也就是威胁,目的是迫使航空器的驾驶。

胁迫行为通常是使对方产生畏惧的心理,从而控制对方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上通常会将其分为三种形式,分别是广义、狭义、最狭义。广义的胁迫通常是以对方产生畏惧的心理,并且向其陈述将要加害的所有事情,从而达到胁迫的目的,对于加害的性质、告知方式等都没有严格的规定和限制。狭义的胁迫与广义的胁迫相比胁迫程度较强,不仅可以使对方产生畏惧的心理,而且还可以对操作人员行为进行控制。最狭义的胁迫与狭义的胁迫相比程度更深,在狭义胁迫的基础上压制对方的反抗能力。对于不同形式的胁迫,有着不同的观点,在理论界有人认为应当采取狭义说,这主要是因为暴力威胁会使人产生畏惧,使其精神受到压制,即属于暴力威胁加害种类。也有一些人认为应当采取广义胁迫,这是因为他们认为威胁所指的是采取杀害人质、利用重要事件威胁、破坏航空器重要设备等暴力形式的威胁,从而对他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抑制、精神恐吓,使其屈服失去反抗能力,进而实施胁迫犯罪。但是笔者认为第1种观点仅仅属于暴力胁迫,与我国法律中的立法精神存在着很大的出入,不利于消灭和压制暴力主义黑暗势力,放纵了犯罪行为。然而在实际的生活中,通过非暴力的形式威胁也可能实现对航空器的劫持,因此第1种观点并不完善。

其他方法主要是暴力和胁迫行为以外的犯罪方式,但是犯罪行为的性质、方式、危害程度、目的几乎与暴力行为和胁迫行为效果一致,或者是失去反抗能力,例如麻醉的手段。有人认为,其他方法有可能是航空器操作人员接受贿赂或者是采取欺骗的方式,进而改变航空器运行路线实现劫持航空器的目的。但是在法律学界也有人认为,威胁航空安全的方法,就是所谓的其他方法。在刑法中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属于其他方法:第1点,严重影响到航空器控制人员的正确控制意志;第2点,不属于暴力行为和威胁行为;第3点,航空器的操作人员不知反抗。满足这三点即属于劫持航空器其他行为构成犯罪。

结束语:劫持航天航空器的行为严重的威胁到了公共安全,极可能引发人员伤亡或者是航空器严重损坏的问题。因此应当对劫持航空器罪进行深入的认识,从而实现对恶势力的消除和压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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