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伤残等级评定的法医学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2-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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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伤残等级评定的法医学分析

汪长友1巩昌强1张武2

汪长友1巩昌强1张武2(通讯作者)

(1当涂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安徽当涂243100;2安徽皖医司法鉴定中心安徽芜湖241002)

【中图分类号】R651.1+5【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2-5085(2012)9-0435-02

【摘要】目的通过对177例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案例的分析,对受伤者的年龄、性别、损伤类型、伤残等级以及伤残评定时机进行法医学分析。方法对2005年1月~2010年12月发生在我县的177例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者伤残评定资料进行回顾性统计分析。结果在177例颅脑损伤中,除21例没有留下颅脑方面伤残外,共有等级伤残296个。结论颅脑损伤类型多样,损伤严重,鉴定时机应较其他交通事故损伤的时间长,一般来说,时机在伤后半年至一年内进行评定比较适宜。

【关键词】颅脑损伤交通事故伤残评定

近年来,随着我国机动车数量的急剧增加,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令人吃惊,有人把道路交通事故称为当今世界的第一公害。而在交通事故损伤中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的发生率仅次于肢体损伤,占30.92%[1],此类受伤人员伤情和伤残等级一般较重[2-4]。因此,交通事故损伤已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我们应该维护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伤残者的赔偿问题作出客观、科学的评定。本文对2005年1月~2010年12月发生在我县的177例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者伤残评定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旨在对颅脑损伤的发生、损伤机制及伤残评定等问题进行探讨。

1资料分析

1.1一般情况

177例颅脑损伤占同期交通事故伤残评定657例的26.94%,与国内文献报道基本相似[1]。男性122例,女性55例,男女之比为2.2:1,年龄最小的为5岁,最大的74岁,其中20~50岁占绝大部分。

1.2损伤类型

在本组颅脑损伤中,主要为颅骨骨折、颅内出血、颅内血肿、脑挫裂伤及脑震荡。损伤部位以单个部位计算,有两处以上损伤部位的均分别累计计算。损伤类型见表1。

表1177例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部位及类型

额叶颞叶顶叶枕叶小脑脑干合计

颅骨骨折1418491046

颅内出血1921960055

颅内血肿1117422036

脑挫裂伤97894338329299

合计1411456055629436

经统计总共有436个颅脑损伤的诊断,其中颅骨骨折46个,占10.5%;颅内出血55个,占12.6%;颅内血肿36个,占8.3%;脑挫裂伤299个,占68.6%。在177例损伤中,开放性颅脑损伤57例;闭合性颅脑损伤120例;只存在一处颅脑损伤的案例仅为19个,占10.7%;存在二处以上颅脑损伤或合并其它部位损伤的为158例,占89.3%。其中合并头面部损伤57例;胸部损伤27例;腹部损伤12例;盆部损伤10例;脊柱损伤8例;四肢损伤44例。

1.3伤残等级评定

所有伤者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进行伤残等级评定,统计结果见表2。在177例颅脑损伤中,除21例没有留下颅脑方面伤残外,共有等级伤残296个。

表2伤残者的主要伤残部位与伤残等级的关系

2讨论

2.1颅脑损伤的主要后遗症

交通事故损伤形成的过程错综复杂,损伤常常具有多发性和复合型等特点,而头部又是人体的中枢,暴露于外,容易受到伤害。行人可被机动车撞击后掀起摔于路面,使头部以运动状态与硬性路面碰撞,造成头部撞击点的脑损伤,形成“减速性颅脑损伤”,还可沿暴力传递的方向在着力点的对侧形成更为严重而广泛的脑对冲伤。车内人员由于处于坐姿而头部的运动范围相对较大,易形成“挥鞭样损伤”、头部与车内物体撞击伤等。由表1可知,头部的骨折、挫裂伤等多位于额颞部,符合车内人员损伤特点。而行人由于头部位置较高,很少出现直接撞击而形成的损伤,多为摔跌伤,若为碾压伤则一般是致死性的。因此,颅脑损伤类型多样,损伤严重且死亡率高。

人体大脑除了指挥身体的运动和接受外界信息的功能外,它还有智力、记忆力、精神运动及其他神经功能等许多高级功能。所以在颅脑损伤中,它的伤残非常复杂。除了与伤情的严重程度有关以外,还与伤者的本身体质、治疗情况有关,甚至个人的性格都对他的伤残造成影响[3]。颅脑损伤后遗症主要为肢体运动障碍、精神障碍、语言障碍和智力障碍四类。大多数伤者主述在病情恢复中有头痛、头晕、反应迟钝、计算能力下降、记忆力减退等较为主观的症状,现在临床上统一称为“脑外伤后综合症”,它的发病机理较复杂,除颅脑损伤的基础外,许多心理因素也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法医鉴定工作时一定要注意主观症状是否与客观损伤相符合,因为有些损伤基础较轻,恢复好,评残时未达等级伤残标准,但伤者主述强烈,加之可能无其他部位伤残存在时,伤者心里上难以接受,因此,对于神经功能障碍的伤后评定应谨慎,必要时可向家属耐心说明。

2.2评定伤残时机

交通事故法医学鉴定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评定时机。多数案例的伤残程度根据受伤的部位、伤情、与损伤直接相关的并发症和可预料的后遗症就可以作出评定,但在颅脑损伤中由于它的后遗症复杂,例如损伤基础较轻的伤者,在一定的康复训练后,大脑功能逐渐恢复,有些症状如头痛、头晕、记忆力下降等,随着时间推移而好转甚至消失。而有些原发性损伤较重的伤者,症状则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出现加重,如外伤性癫痫,它高发于伤后4-6个月,对于外伤性癫痫的伤残评定应在伤后半年进行[5],因此,颅脑损伤的评定时机就显得非常重要。

本文177例中,153例为治疗终结后进行鉴定;24例治疗未终结,但双方当事人一致希望并同意尽快结案,申请鉴定。153例中,121例构成伤残,占79.1%;而24例未经治疗终结要求鉴定的,21例构成伤残,其伤残比例高达87.5%,伤残等级比例及级别偏高,容易造成鉴定结论错误。伤残不仅是人体解剖结构和功能的损伤,还包括生活适应能力、社交能力等方面,故伤残的评定既受到诸如伤者本身体质、损伤的程度与类型及医护条件好坏等多方面的影响。因医疗终结的时间并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某些精神类的后遗症状无法在短时间内评定,因此,笔者认为,颅脑损伤的鉴定时机应较其他交通事故损伤的评定时间长,一般来说,时机在伤后半年至一年内进行评定比较适宜。对于某些特殊的案例,应根据具体后遗症状及案情综合分析并适当延长鉴定时限。

参考文献

[1]李生颜,罗红英,刘晓,等.608例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回顾性研究[J].中国法医学杂志,1997,12(3):169-171.

[2]陈新山.156例道路交通事故临床法医学鉴定分析[J].中国法医学杂志.1995,10(3):161.

[3]金利山.交通事故颅脑损伤233例法医学鉴定分析[J].法医学杂志.1998,14(3):151-152.

[4]焦炎,蒋伟雄,路健,等.太原市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300例分析[J].中国法医学杂志,2001,16(2):99-101.

[5]朱广友,侯心一,吴军.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使用手册[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143-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