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质醇增多症的治疗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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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质醇增多症的治疗

邵春南

邵春南(富锦市中心医院156100)

【中图分类号】R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085(2010)20-0137-02

【摘要】目的探讨皮质醇增多症的手术治疗方法。方法研究皮质醇增多症的发病机制,分析回顾患者的治疗病例。结论皮质醇增多症原则上都需要外科手术治疗,视病因不同,治疗的方法也不尽相同。

【关键词】皮质醇增多症治疗

皮质醇增多症又称库欣综合征,是由于糖皮质激素过多引起的一系列临床综合征,最常见的是肾上腺皮质疾病。可发生于任何年龄,青壮年为多,女性多于男性。

皮质醇增多症原则上都需要外科手术治疗,视病因不同,治疗的方法也不尽相同。

1.手术治疗

(1)垂体病变的处理:垂体肿瘤引发的皮质醇增多症,手术切除肿瘤是首选的方法。手术途径有二:经额、颞和经鼻、蝶窦垂体肿瘤切除,以后者手术途径为优。结合显微外科技术,则手术创伤和并发症明显减少,效果提高。术后患者血浆ACTH值下降较快,临床症状逐渐恢复,疗效确切。垂体微腺瘤的病理学概念,影像技术在术前确定较困难,同垂体增生性改变相类似,可表现为垂体的体积增大。垂体微腺瘤,过去曾采用垂体部分切除或全切除术,后因并发症多、疗效差,目前已被放弃。有报告称,拟有垂体微腺瘤者,选用γ刀或X线照射,效果比较满意。垂体增生目前仍常采用放射治疗,其治疗时间往往安排在一侧肾上腺全切除之后1个月之内开始。

(2)肾上腺病变的处理

①一侧肾上腺切除术:适用于非垂体性肿瘤所致的双侧肾上腺皮质增生。选择病人临床表现较轻,血和尿皮质醇浓度轻度升高。该术式尤其适用于年轻女性。

②肾上腺大部切除术:标准的方法是一侧全切、另一侧约切除3/4~4/5。该术式对大部分病人疗效满意且可长期维持。该术式注意点:一侧肾上腺全切除术后1个月之内进行垂体放射治疗,4~6个月后再行对侧肾上腺大部分切除。对侧被大部分切除的肾上腺体积,估计比例要较为接近。余留的肾上腺组织血液供应保持良好。大部分切除术后要进行正确的激素补充。方法同皮质肿瘤手术。

③肾上腺全切除术:分次行双侧肾上腺切除治疗皮质醇增多症,可立即缓解症状。但是应注意到:肾上腺全切除手术风险大,术后急性肾上腺皮质功能衰竭发生率高。易诱发垂体肿瘤或加速原有肿瘤发展,发生Nelson综合征。术后色素沉着及血浆ACTH浓度的变化,对于检测Nelson综合征的发生有意义。有人认为年龄也是很重要因素。需终身激素替代,并应在机体应激情况下及时补足皮质激素。第二侧肾上腺全切除术后也必须进行正规的激素补充,方法同皮质肿瘤手术。

④肾上腺全切除术+肾上腺组织种植/肾上腺移植术:为弥补肾上腺全切除术后发生Nelson综合征和终身激素补充的缺陷,临床上曾经将切除的肾上腺腺体选择部分组织制成碎片种植在皮下,但成活率不高。随着显微血管外科技术的发展,带蒂血管肾上腺组织移植已有零星报道。一旦手术成熟,库欣综合征的治疗方法和效果将彻底改观。

⑤肾上腺肿瘤切除术:皮质醇增多症是由于肾上腺腺瘤或癌引起者,选择手术是惟一的。前者手术切除恢复快,疗效肯定,后者也应力争手术切除。但肾上腺皮质癌发展快,转移早,手术能满意切除率低,预后很差。准备肿瘤手术要特别注意在术前、术中、术后正规的激素补充,随时谨防发生肾上腺皮质功能急性衰竭发生。肾上腺肿瘤手术前后激素补充方法:

手术前12h、2h,分别肌注醋酸可的松100mg。

手术中,选择氢化可的松,术中是否使用和使用剂量视病情变化而定。

手术后1-2d,醋酸可的松50mgQ6h肌注。

3-4d,醋酸可的松50mgQ8h肌注。

5-6d,醋酸可的松50mgQ12h肌注。

7-8d,可的松片25mgQ8h口服。

9-12d,可的松片25mgQ12h口服。

以后视全身情况,逐步缓慢地减少可的松量,每天口服37.5mg至25mg。该剂量可能要维持3-6个月,少数病人小剂量激素补充将维持更长时间。

(3)异位ACTH肿瘤切除术:因体内其他脏器肿瘤分泌过多ACTH而出现皮质醇增多症的临床表现,首选的治疗方法是切除原发肿瘤,皮质醇增多症则可缓解。预后则视原发病的性质。

2.手术治疗

(1)适应证:①皮质醇增多症临床表现轻;②年轻女性;③不愿手术者;④不能忍受手术;⑤无法切除的皮质癌;⑥皮质癌晚期、复发、转移。

(2)常用药物:①皮质醇生物合成抑制剂。氨基导眠能,密妥坦,甲吡酮,酮康唑。②ACTH抑制剂。塞庚啶,溴隐亭。

参考文献

[1]吴石白,李江源.库欣综合征81例临床分折[J].临床内科杂志,1997,14(3):133.

[2]崔贤德,王圣详,施钰.皮质目增多症诊断评估-附113例临床分析[J].上海医学,1994,17(5):273.

[3]刘新民主编.实用内分泌学[M].第2版.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1998: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