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犯罪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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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犯罪浅析

周美灼

一、关于未成年含义的界定

长期以来,我国犯罪学界惯用“青少年犯罪”之说,但严格地讲,“青少年”并不是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社会上对“青少年”这一概念的大体年龄阶段理解上有很大差异。有人认为7岁至28岁均可称之为青少年(因少先队和共青团就是这个年龄),还有人认为14岁至25岁才称得上是青少年,还有人认为13岁至30岁均可称为青少年。由于人们对“青少年”含义理解不同,导致难以把握其犯罪规律及相应的对策。而采用“未成年犯罪”的提法,则可以避免这种情况。因为对“未成年”含义的界定,有比较充分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清楚地表明,确认一个公民是否成年、能否参与国家管理和重要社会活动,从年龄上讲是以18周岁为界限的。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十分明确地说明,在我国,年满18周岁在法律上被视为一个人成年的标志。我国未成年保护法第二条更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这就从法律上确切地界定了未成年人的年龄界限。我国刑法也将18周岁这个年龄作为区别成年与未成年的界限。对未成年人犯罪,刑法第十四条作了专门规定:“已满十六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己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法第四十四条又进一步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些规定都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以教育为主的政策。

准确界定未成年的含义及其与成年人之间的年龄界限,对进一步掌握和探索未成年人的犯罪规律和特点,以及制定相应的对策意义十分重大,因而是一个必须首先弄清楚的问题。

二、未成年犯罪的原因分析

马克思主义内外因辩证关系原理告诉我们,任何事物或现象的产生,都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未成年犯罪也不例外,其内因是指未成年人自身的主观方面的原因,外因是指家庭、学校、社会等客观方面的原因。

㈠自身原因。未成年人正处于人生成长的过程,从生理上讲,他们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时期,人体在形态、结构和机能方面都在发生明显的变化和发展;从思想上讲,世界观、人生观尚未定型,正处于形成时期,对法律、道德等社会规范的认识和适应还不巩固;从心理上讲,他们的心理发展不成熟,心理素质还不稳定,自我控制能力差,认知能力和意志能力较低,抵抗不良影响免疫力弱,遇事冲动,行为易过激。未成年人的这种身心特征,使其容易受外界的影响,当未成年人处于不良的外部环境时,极易形成不良的人格、品行和嗜好,在外界因素的刺激和诱惑下,在坏人的腐蚀、拉拢和引诱下,极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㈡家庭原因。家庭是人一生中最早接触的社会环境,对于人的一生有着重要的影响,不良的家庭教育和家庭环境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美国犯罪学者萨瑟兰认为,违法犯罪少年的家庭,大多具有以下一、二或两个以上的条件:

⒈家庭的其他成员是犯罪者,或者行为品行不端以及酒精中毒者;

⒉父母一方或双方是死亡者、离婚者或者被遗弃者;

⒊父母愚昧无知,或者知觉上有缺陷者以及因病不能管教者;

⒋父母态度专横、偏爱过度或者过分干涉,或者是严厉、放任、嫉妒者,以及家庭居住条件过密并与同居亲友不和者;

⒌人种与宗教不同,习惯各异,或者是养子女以及收容单位的养育者;

⒍失业、工资收入低,以及在共同劳动中受到经济压迫者。

“问题家庭出问题少年”,如果未成年人生长在这样有缺陷、有问题的家庭中极易形成不良的个性心理和人格障碍,他们或者孤独、或者自卑、或者怨恨、或者狂妄、或者兼而有之,极易被坏人利用,极易走上犯罪的道路。据一些未成年犯管教所反映,有50%左右的少年犯是不良家庭教育和家庭环境的受害者,其中家庭残缺的未成年犯罪比例不断增多,占12%左右。

㈢学校原因。学校是教书育人的阵地。未成年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和学校教育有着密切的联系,学校教育得当能为社会输送合格的人才,教育不当可能诱发犯罪。当前我国学校教育存在诸多问题,致使有些未成年人过早流入社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⒈片面追求升学率的指导思想。尽管素质教育已实行了多年,但不少学校仍然存在着严重的片面追求升学率的现象,一个地方教育工作的好坏,一个学校教育素质的高低,一个学校领导的政绩如何,一个教师的水平怎样,都要由“升学率”来衡量,来体现;学校有快慢班之分,学习好的学生往往受到青睐,可以吃小灶,学习差的学生则受到歧视和排挤,结果是差距越拉越大,好学生一旦考试落榜,则感前途无望,万念俱毁;差学生则破罐破摔,厌学、辍学,这两种情况都容易出现问题。他们一旦流入社会,受不良因素的诱发和影响,就会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⒉对学生缺乏全面的关心。教师特别是班主任缺乏对学生了解和关心,对学生的情况缺乏全面掌握,同时缺乏和家长联系、沟通,造成没有及时掌握学生的心理、情绪的变化,因而无法及时对学生的不良“苗头”性问题进行抑制,对不良行为、思想、习惯进行矫治,最后由量变发展为质变,走上犯罪道路。

⒊对“后进生”缺乏有效的教育。教师对这部分学生往往是批评得多鼓励得少,有的甚至对这部分学生采取“放任式”教学,甚至简单地以“开除”作为保持学校在校生犯罪率为“零”的手段,导致部分学生自暴自弃,厌学、逃学、辍学,过早流入社会,成为未成年犯罪的“后备军”。

⒋法制教育缺乏或流于形式。学校教育依然存在重智育、轻德育的现象,忽视对学生心理素质的培养、思想品德的教育,法制教育课缺乏或效果不佳,致使不少学生思想品德滑坡,缺乏普通的法律常识,不知法、不懂法,更谈不上遵纪守法了。

㈣社会原因。社会不利因素是诱导未成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⒈不良文化对未成年人的心灵具有巨大的腐蚀性。文化市场上,书籍、影视、网吧中的“色情”、“暴力”严重影响着未成年人思想的健康发展。由于未成年人判断是非能力差、自控能力弱,那些不健康书籍、影视、网吧中的色情描写、暴力渲染、犯罪方法的传播,使未成年人受到强烈的感官刺激,诱使他们模仿、尝试,最后导致犯罪。

⒉不良社会风气影响着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价值观。未成年人在赌博、早恋、互相攀比、腐败等不良风气的影响下,有些人便参与了赌博,追求时髦,出入舞厅、酒吧,互相摆阔,然而他们又没有经济收入,因而就铤而走险,偷盗、抢劫,最终沦为囚徒。再次,一些歌舞厅、录像厅、游戏厅等娱乐场所不顾政府部门的规定容留未成年人,有的甚至引诱未成年人参与看黄色录像、赌博等违法活动,使其最终走向犯罪。

㈤司法的原因。据统计,未成年犯罪人被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后,重新犯罪率高达37.8%,造成高重新犯罪率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失足未成年人自身的原因;二是我国目前对未成年犯罪人刑罚措施还存在不当的地方。据有关研究表明:在少年时期误入法网,如得不到及时矫正,使其人格逐渐形成,到30岁以后,较难改过。然而目前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缺陷,执行方法和改造措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使有些未成年犯没有得到彻底的矫治,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成为累犯、惯犯。例如:对未成年犯刑罚过于严厉,或者对其应有的权益不加以保护、尊重,会使他们产生怨恨、逆反心理,不利于对其改造;又如:对初次实施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科以长期自由刑可能会导致狱中交叉感染的后果:在监狱中执行长期自由刑的罪犯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累犯、惯犯,主观恶性较深,形成了稳定的犯罪人格。这些尚未具有犯罪人格的未成年犯在监狱里,受到周围不良环境的影响,加之其生理、心理特点决定了未成年人善于模仿,在道德观、价值观扭曲的群体中生活了若干年后,当他们刑满释放时,可能已形成稳定的犯罪人格,转变成一个对社会具有潜在危险的人。

三、未成年犯罪的防治对策

探究未成年犯罪原因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做到对症下药,有效地治理犯罪,使其不犯。预防优于任何正确、及时的惩治犯罪,惩治仅是低层次防范,预防才是最有效的手段。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决定了他们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和可改造性,他们处于人生成长的过程,生理上会发生剧变,心理上也会不断变化,在这个相对不成熟的阶段,缺乏是非辨别能力,又易受外界影响,这一特征决定了他们缺乏正确处理问题的能力,很难正确恰当地解决所面临的各种问题,因此特别需要学校、家庭、社会、政府的教育、帮助、引导和保护;相对来说,即使未成年人有这样那样的毛病,甚至是不良行为,也比较容易改正。因此,预防未成年犯罪应当坚持“教育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同时根据未成年犯罪原因的复杂性、犯罪的多样性,决定了预防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应当实行综合治理,提高社会各方预防未成年犯罪的思想认识,建立综合教育和预防体系,做到多管齐下,标本兼治,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㈠观念的宣传与教育

⒈认识的必要性。要保证人们认识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必要性,要从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多种学科的知识来分析未成年违法犯罪的成因,让国人认识到每一个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都不是先天的,而是后天的教育预防不力导致的,充分运用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一系列成果,用事实证明对未成年人进行犯罪预防就会减少甚至杜绝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加预防就会造成许多意想不到的后果。

⒉认识的紧迫性。要保证人们认识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紧迫性,未成年人犯罪率的居高不下将给我们的社会、给国家的未来,给每一个家庭带来灾难和威胁,只有尽快进行预防方能够减少灾难和威胁,只有尽快投入工作方能够保证预防工作的有效性并迅速取得成果,任何的犹豫和消极都可能带来灾难性的后果。有了以上的思想认识才能确保《预防未成年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执行,才能有效地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㈡家庭教育和预防

⒈优化家庭环境。良好的环境本身就是良好教育,对未成年人健康人格的形成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要提高婚姻质量,建立和谐的家庭环境,给孩子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

⒉家长要发挥榜样的作用。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他们的一言一行都对未成年人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即使在他们成年以后,这种影响也不会消失。据有关调查,由于受家长影响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占犯罪总数44.35%。因此,家长一定要以模范的行动、高尚的情操引导好未成年人,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和爱好,给孩子做好表率。

⒊切实履行教育义务。父母应把用严格和良好的教育方法教育孩子当作最重要的事情来看待,要从孩提时代起就教育他们讲礼貌、讲道德,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地向其灌输法律常识,培养其高尚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法律意识。

家庭是预防未成年犯罪的基石。家长应教育孩子远离黄、赌、毒,教育孩子不吸烟、不酗酒;注意观察了解孩子的生活习惯和活动情况,及时发现孩子的不良行为和不良习气,并及时地给予矫治,做到防微杜渐,使孩子远离犯罪。

㈢学校教育和预防

⒈端正办学指导思想,巩固在学率,减少辍学学生。

⒉要抓好学生的品德教育,促进学生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品行,使学生成为思想品德高尚的人。

⒊要抓好学生的法制教育。结合学校的治安状况,有步骤地进行法制教育,可以采用课堂教学形式,也可以采用丰富多彩的活动形式,向学生讲明什么是合法,什么是不合法,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犯了什么罪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使学生逐步树立起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做一个守法公民,并能运用法律工具保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⒋要善于探索有效的教育方法。遵循学生的心理特点、道德认识发展水平和思想品德形成规律,采用有效的教育方法,促进学生高尚品德的形成。

⒌要对已有不良行为的学生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矫治,以防患于未然。马克思主义哲学告诉我们,世界上一切事物的发展,都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事物的质变都不是偶然的、无缘无故出现的,量的变化积累起来,达到一定程度就会引起质的变化。未成年人走向犯罪的道路,在一定条件下,起初都是从不显著的不易被人们觉察的不良思维习惯开始的,如果受不到及时抑制,便逐渐由小变大、由轻变重,以致造成违法犯罪的后果。因此要及时发现学生的不良行为和习惯,并采取措施进行矫治,使学生醒悟。

㈣社会教育与预防

⒈清洁文化,净化市场。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文化事业的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加大监管力度;坚决禁止有色情、暴力音像制品的传播,严厉打击制黄、贩黄的谋利之徒,坚决取缔那些有色情内容的游戏厅、音像厅、歌舞厅、发廊和网吧等。在打击的同时,要注意丰富社会主义文化,给未成年人提供更多健康活泼的活动场所和更适宜未成年人、受其青睐的优秀文化产品,以排挤那些不健康文化的生存空间。

⒉优化风气,形成氛围。要优化社会风气,在社会中形成正确的是非观、金钱观、竞争观,为减少和控制未成年犯罪创造条件。

⒊普及法律,宣传教育。要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尤其应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普法学习,把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措施落到实处,形成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

⒋立足社区,群防群治。预防和减少未成年犯罪要立足基层,做好闲散未成年人和有轻微违法行为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工作,组织社区预防未成人年违法犯罪的工作队伍,建设社区未成年人的活动阵地,夯实严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基础。同时要实行群防群治,发动社会公众参与未成年犯罪预防,基层组织,尤其是街道(乡、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党、政、工、团、妇及其他群众组织要各负其职,并配合社区共同构筑一个严密的安全防范网络,切实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㈤司法部门教育与预防

⒈把教育感化工作贯穿于审前、审中、审后各环节。对失足未成年人要做耐心细致的工作,关心、启发他们走向新生。教育时,要诱之以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行,引导他们走正确的人生之路。

⒉要正确适用刑罚,体现依法从宽的精神。在对其定罪量刑时,对那些偶然失足、罪刑较轻、悔罪表现好的,一般都减轻处罚;对符合缓刑条件的决不收监,依靠社会和家庭力量加强帮教;对少年被告一般不适用附加刑,不在公判会上宣判,以保护其自尊心和悔罪自新的信心。

⒊对被拘留、逮捕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当然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仅靠司法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还应依靠社区、学校、家庭等社会力量,本着对失足未成年人不歧视、不偏见、不苛刻、不放弃的原则,才能从“心”矫治失足未成年人的恶习,使其真正融入社会,成为合格的社会公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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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何群,《应重视未成年人犯罪“二次犯罪”》,《消费导刊》,2007年第3期。

【5】胡从明,《预防未成年犯罪,努力构建和谐社会》,《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