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评价机制的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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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评价机制的研究

卢静

邵阳县检察院

摘要:目前制约未成年检察工作(以下简称未检)乃至少年司法发展的一大因素,是没有将独立的、符合少年司法规律以及案件办理特点的考核评价机制落实到实际的工作中去。虽然《关于建立未成年检察工作评价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早在2017年11月8日就发布了关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评价标准的系列规定,但在基层检察院仍未得到完全落实。部分基层检察院仍以办理成年人案件的标准来评价未成年人的检察工作,此举不利于对未检工作者的工作进行客观、公正评价,也不利于法律规定未检工作的开展,导致许多未成年的特殊检察制度在基层检察院难以得到落实。因此为保障未检工作的顺利开展,首先应在基层检察院根据《意见》的规定具体落实未检工作评价标准。

关键词:未检工作;特殊制度;考评机制

绩效考核是现代科学管理的一种重要方法,在科学合理的评价干警的检察工作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就检察工作评价机制整体而言,我国现行主要是采用以成年人为基准而建立的成人模式考核、评价机制,并未将未检工作的一些特殊制度包含进去,不能如实反映未检工作干警的工作量,难以衡量未检工作质量,甚至某些观念与未检工作的原则相矛盾。但我国的刑事诉讼实体和程序方面有许多关于未检工作的特殊规定有别于一般的常规刑事案件工作,远远超出成人犯罪案件的工作量,然而,检察院关于未检工作却与成人犯罪适用相同的标准,其考核结果大大的打击了未检工作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因此,必须完善并落实符合未检工作特点的独立考核评价制度,将未检超出的部分工作量也纳入考评的范围之内,保持并鼓舞未检检察官的工作积极性,从而更有效的将未检特殊制度有质有量落到实处,实现保护未成年人的目标。

一、完善并落实未检工作考评机制的必要性

未成年人有其自身的特性,具有成年人所不具备的特点,因此需要结合未成年人自身的特点来制定有利于未成年人未来发展的司法制度。未检工作都是依照未成年人特别程序开展,这就决定了未检工作的考评也需要一个不同于一般成人刑事司法的考评机制。

(一)未成年人犯罪特别诉讼程序的要求

未成年人诉讼程序有别于成年人的诉讼程序原则,这在世界司法范围内都已达成了共识。我国也针对未成年刑事案件设置了专门的未成年人特别程序以确保未成年犯罪的合理处置。但是检察工作的考评机制却迟迟没有跟上脚步,虽然去年高检出台了《意见》,但却并未严格的落实到检察工作中去。

(二)保护和帮助未成年人是设立特别程序的初衷

未成年罪犯是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通常被称为一个社会最有价值和最脆弱的群体,因此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司法目标精准打击犯罪,而是对刑事司法系统里的未成年人给与特殊的保护和帮助,从而让未成年人在刑事司法程序结束以后能够再次融入社会,正常生活。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最核心的任务就是落实特殊程序。不以惩罚为目的,而已未成年人权益、预防再犯、帮教未成年人为出发点,因此,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有必要于一般的公诉、侦监的工作进行划分,探索符合未检工作的考评模式,为督促未检工作的发展产生积极作用。

(三)预防未成年人再犯是设立特别程序的重要目标

未成年人犯罪特别程序不仅仅是实现实体、程序正义的工具,更是为了预防未成年人的再次犯罪而设。相较于普通程序,特别程序具有制度高度契合原则的特点,既能体现未检工作的原则,又能完美的应用到具体案件中去。而未成年心智的不成熟和狭窄的选择面也要求刑事诉讼程序和制度要具有教育和帮助的作用。因此,应当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罪犯的批捕率、起诉率和监禁率,以期能起到避免罪犯间相互传授犯罪方法,杜绝“交叉传染”的危险。而未成年的再犯率的降低也就意味着未成年能够在社会各界的帮助下重新回到正常的学习和生活中去,将来成为对社会建设有益的人。更进一步来说,对未成年人的犯罪的处理和处罚应当作为青少年保护的一部分,而不仅仅是作为一般处罚的制裁措施。如何把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体现在每一个未检案件中,从而实现“办理一个案子,挽救一个孩子,幸福一个家庭,和谐一方水土”的目标才是未检办案质量评价的关键所在。

(四)未检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的要求

与传统的侦监和公诉分离不同,未检的办案模式为捕诉监(法律监督)防(犯罪预防)一体化,也就是由同一承办人负责同一未检案件的批捕、起诉、诉讼监督和预防帮教等工作。但未检工作并非侦监、公诉业务的简单叠加,而是在传统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法律监督的司法职能之外,还承担着大量的帮教涉罪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社会职能。捕诉监防一体化的工作模式决定了每一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负责该案的未检干警承担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诉讼监督、犯罪预防、教育挽救工作,实现专人审查、全程办理,为涉及犯罪的未成年人提供全面高效、协调一致的检察保护。未检办案的中心和重心在于对涉案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因此捕诉监防一体化的工作模式更有利于未检干警有充分的时间和机会对于案件中的未成年人这个特殊的主体以及如何处理能够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有全面的了解和考量,从宏观上更好地把握案件的情况,以适应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个性化需要。由于未成年人正处在人生发展的重要阶段,此时更应好好引导其走向正道。因此,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态度在这个中间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随着现实条件以及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态度的转变,未检干警的工作也会随之增加或改变,因此不能用简单的逮捕以后证据变化不大、起诉阶段简单处理的批捕家公诉的简单叠加。未检干警在捕诉监防的每一阶段、每一环节都承担着大量的工作,社会帮教、支持体系的链接和互动都存在着不同的任务和挑战。这部分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很难以简单的批捕加公诉的工作量来衡量。

二、目前未检工作评价机制存在诸多的问题

未检工作是少年司法改革中重要的一环,其专业化建设对于整个少年司法改革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检察机关现行的成人考评模式并不能完整的评价整个未检方面的工作,而且考评的价值目的以及一些核心的考评观念都与未检工作的目标相悖。现有以案件数量、以结案为重要考核指标的传统的考核机制,以案件办理为中心的传统考核评价难以涵盖大量延伸出去的未检工作。目前的考核体系已经严重的限制了未检工作的开展。

(一)现有以案件数量进行考评的方法无法真正的体现未检干警的工作量

目前虽然已在去年的高检《意见》中正式的提出了这个问题,但由于《意见》关于未检工作的考评并未进行细化,只是提出了指导思想,难以操作,导致基层的检察院虽已设立了专门的未检部门,但仍然需要办理普通的刑事案件以保证办案数量,未检部门并未真正的独立出来,更不用提以《意见》上的考评方法对未检工作进行考评。这也导致许多未检专门的特殊程序未得到真正的落实。

(二)促进社会帮教支持体系建设过程中的工作量无法体现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和诉讼监督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方面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并且具备自身的优势。虽然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等并不是检察机关一家的职责,但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有不容推卸的责任。

(三)参与犯罪预防的工作量无法体现

捕诉监防的工作模式下,犯罪预防是未检干警一项重要的工作职能和工作任务。但目前这一部分的工作无法在考评中得到体现,甚至这一部分的工作会被认为是案外工作,一般领导都会认为干警有空就多做点,没空这一块可以少做甚至不做。而事实上,最大限度教育、感化、挽救涉案未成年人避免其再犯是整个未检工作的核心所在,因此将未成年犯罪预防的工作量化并纳入到未检考评指标里是设置未检独立业务类别的中心所在。

(四)现有考评机制无法发挥促进未检工作发展的作用

由于现有分管未检工作的领导有一部分同时分管侦监和公诉工作,未检作为一个新兴的业务类别这一事实目前尚无法得到各地分管检察长的认可。

三、构建立未检独立考评机制的设想

要改变完全以侦监、公诉业务标准甚至单纯以办案数量来评价未检工作的做法,建立符合以未检规律和特点,涵盖未检各项职能,体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教育感化、犯罪预防成效的工作评价机制,更好引导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科学、健康发展。

(一)设置未检单独考评因素

未检工作不是以工作内容而是以未成年人这一特殊主体为标准建立的独立、重要的检察业务类别,是一项新的全面性工作,不仅关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乎其家庭幸福安宁,而且关乎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国家未来发展。

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各国长期实践及研究表明,适用成人刑事审判会对未成年身心发育形成致命性影响,非常容易使其形成封闭心理和反社会人格,导致再犯,后续危害及其严重。因此,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落实特殊保护和特殊教育制度。

未成年人司法的特点“功夫在案外,案结事不了”,由于对未成年人犯罪关注的不仅仅是行为,而是行为背后的人。

2.未成年被害人、证人

最高检《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刑事检察工作的通知》又明确将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收纳入未检受案范围,并要求在办案中注意方式和技巧,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避免对其造成二次伤害。

3.涉案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亲职教育、亲子沟通模式调整

未检部门从来不是简单的就案办案,而是通过办案挽救孩子与促进家庭和解、和谐并重,法制教育与认知矫正并重。家庭是社会构成的基本单元,每个人都生活在家庭之中。家长是孩子人生的第一任老师,家长自身的言传身教对孩子的影响非常大,甚至可能是终生的。许多未成年人实施犯罪都与家庭教育和监管的不到位或缺失有关。因此,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家长的素质以及法制素养,从源头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二)科学设置未检工作的评价内容

评价指标是考评体系的核心部分,应当根据未检工作的特点适时的调整评价内容,科学设定未检的评价内容。

1.刑事案件办理

刑事案件办理是未检工作的基础,需要从案件的司法审查、少捕慎诉政策落实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具体可以包括案件数量和质量、非羁押措施适用情况、非刑罚措施适用情况、捕后轻刑判决情况。

2.特殊检察制度的落实

未检特殊检察制度的落实是未检工作的核心内容,也是未检工作区别于其他刑检工作的重要标志。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特殊诉讼程序序项,二是帮教工作措施项。

3.诉讼活动监督

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活动加强监督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重要内容,需要从立案、侦查和刑事审判监督、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民事和行政诉讼监督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4.犯罪预防

犯罪预防是未检部门的重要职能,需要从个案预防、类案预防和一般预防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注意掌握重新犯罪情况。其中重点应当是立足于检察职能,依托办案进行个案和类案预防。

5.专业化建设

未检工作需要专业人才,未检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是未检工作科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具体可以从专门机构建设、专业人员配备和专业办案区建设三个方面进行评价。

6.社会化建设

未检工作是一项实践性、探索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各地结合实际,充分发挥主动性,积极创新工作制度机制,推进相关配套体系建设。具体可从健全政法机关衔接配合机制和建立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两个方面进行评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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