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各个环节中的利弊管窥安丽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12-22
/ 2

征收拆迁各个环节中的利弊管窥安丽

安丽

山东省滨州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256600

摘要:新型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强大引擎,是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重要途径。土地征收拆迁也是适应现代化发展的必由之路,通过征收拆迁有助于改善居民的生活居住条件,改善城市风貌。然征收拆迁又是一个极为复杂的活动,高成本、短时间、有限空间的土地征收拆迁,交织了大量的利益主体经济因素叠加社会转型引发的风险和征收拆迁引发的社会矛盾的激化,已取代农民负担问题成为当前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首要问题。因此文章就征收拆迁各个环节中的利弊进行阐述。

关键词:征收拆迁;环节;利弊;管窥

征收拆迁工作作为一项十分复杂和凸显矛盾的限时性政府绩效目标工作,从全国各地的实施效果来看,不论实施方案如何向尽善尽美方向努力,基于政府和百姓的非理性行为的客观存在性,征收拆迁过程中的利弊都是客观存在的。

一、征收拆迁过程中的积极意义

(一)有助于推动经济发展

当前,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税收收入,影响财政收入的两大主要因素是经济发展水平和分配政策。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势必改善产业结构,调整业态布局,提升第二产业生产能力,提高第三产业服务水平。要想在老旧城区加大供给侧改革、实现产能结构调整,就必须改善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服务业的软硬件环境,这项任务就毫无悬念地应该由旧城改造来完成。旧城改造的启动,为城市新建项目的实施提供了可贵的土地资源,而新建项目的实施不仅可以带动相关配套行业的发展,更为实现固定资产投资创造了宝贵的机会,使得经济发展水平维持在高位运行,经济发展得以点化。

(二)利于安置中稳定就业

城市发展带有浓厚的时代印记,随着社会进步和城市范围的扩展,特别是旧城区改造的进行,能更快地促进了一些产能过剩、技术落后、效益低下或者污染严重的行业和厂区的转型和换代升级,在中心城区的厂区逐步外迁,服务行业提档升级,伴随着新、改、扩建等项目的推进,依赖于房地产发展的配套产业得以带动,拆迁后供地规划容积率的增大和服务业的转型,为社会就业提供了更多可供选择的岗位,在城市扩张、第二产业换代升级中扩大了就业面,在旧城改造中完善了第三产业的产业结构和业态配置的合理性,同时,为民众就业、社会长期稳定发展带来了希望。

(三)有助于改善城市风貌

随着现代城市规划水平和建设水平的提高,征收拆迁以后的市政基础设施和生活设施建设提高到了一个新的水平,人们的居住条件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城市居民家居环境、交通出行、休闲娱乐、餐饮购物、运动健身、入学就医以及人文氛围都得到了极大的优化,文化场馆、体育场馆、科技场馆、纪念场馆、特色公园以及名胜古迹的建设和保护得到了增强,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概念化水平以实物的方式展示在人们面前,城市面貌得以美化。

二、征收拆迁过程中的弊端体现

(一)官民矛盾进一步激化

我国《宪法》、《物权法》仅仅规定了公益拆迁,将国家征收拆迁的目的严格限于“公共利益”。然目前征地拆迁的范围太大,以商业为目的征收、拆迁也出现通过政府打着公益拆迁的旗号对农村集体土地和房屋征地拆迁的情形。由于我国法律法规中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因此在实践中把“公共利益”经常滥用。例如国家征收拆迁权利滥用,土地、房屋被有的地方政府以强制手段低价或者无偿从农民手中征收、拆迁过来,然后再以市场价格出让给开发商,从中赚取巨大的差价,却因此大幅度降低和剥夺了被拆迁人合法的征收拆迁补偿金额。在国家加紧对土地征收的监督和控制的情况下,政府仍然存在较多的滥用公权力行为,且方式更加隐蔽,从而引起了拆迁农民的巨大不满情绪。然自古以来,官民矛盾就一直存在,且民不跟官斗更是人们的共识。在权衡利弊、稍加抵制、基本诉求得到满足后就会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因为绝大部分被征收人没有参与或没有机会参与到补偿方案的学习与解读之中,政策理解不充分,压低评估价、故意低报补偿总额进行谈判、威胁强拆、破坏居住环境等等,老百姓获得的是政策盲区和无助,而且,因为征收拆迁“在征收补偿的原则、范围和标准等方面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带来的非完全补偿(如:精神损失、生产、生活条件补偿)、“先期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将生地变为熟地的投资开发收益、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得不到补偿,评估结果的公正性难以得到保障,这时,天平失衡,百姓无奈。同时,“被征地拆迁户过度逐利”的行为,有时也迫使政府和部门就范,严重偏离征收补偿的公平性原则,形成了“天平被焚、政府无能、鼓励刁民”的破窗效应。

(二)安置中自由选择的方式被美化

《征收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该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征收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从规定可以看出:第一,在征收补偿决定下达之前应该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房源充足,要么先建后拆,要么购置有足够的房源,二是资金足够;第二,旧改征收的项目应该就地或就近还建;第三,被征收人在“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中可以自由选择。在征收拆迁的实际工作中,一是许多出资方在下达征收决定之前确有银行授信,但是,仅仅是停留在授信层面,极少有项目的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情况,使用征收补偿费用需要向项目业主方不断请款,拖延了对被征收人补偿款的发放时间;二是可供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房房源得不到保障,要么用团购商品房作为产权调换房导致房价过高,要么没有或者很少有限价商品房作为产权调换房,要么产权调换房的地理位置偏远。可供被征收人选择的房源短缺或者房价过高,加上被征收人在协议签订后的很长时间内的补偿款不能发放到位,这种说起来被美化、做起来被丑化了的操作办法,使得被征收人可以自由选择的机会很少,导致协商出现反反复复的纠结,延长了征收时限。

(三)纠纷中化解矛盾的方法被恶化

笔者最近从某地方政府了解到,由于征收拆迁导致的信访积案占整个信访积案的76%,征收拆迁中的纠纷较多,较为突出的有:被征收人不愿意离开居住地拒不签订协议的、人屋分离找不到被征收人的、被征收人诉求过高且愿意签订协议但不符合政策要求的、利用法律武器采取诉讼和复议导致暂停拆迁拖延时间的、要价不断提高且不断上访的、产权人之间就征收补偿的意愿不一无法签订协议的等等,被征收人本着“越拖越值钱”的思维逼迫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和部门如果无法限期交地,就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在两害相权的情形下,地方政府和部门往往被迫做出让步,进行集体决策,出具相关会议纪要,最后使恶人得利。这种游走在法律边缘进行漫天要价和故意用拖延时间来获得高额额外补偿的恶行,在现实中客观存在,这实际上是鼓励了恶人和恶行,不仅使公平性原则得不到落实,而且被后来者所诟病。

总之,城市征收拆迁工作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诸如推动经济发展,美化城市环境,促进就业等等,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了征收拆迁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诸如安置方式被美化、政府和民众矛盾恶化等等。只有正确认识矛盾,才能不断改进和优化工作方式,全面提升征收拆迁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参考文献

[1]方妍.征收拆迁冲突升级原因及驱动机制[D].浙江财经大学,2018

[2]刘东青.农地征收拆迁中地方政府行为探讨[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7(17)

[3]陈小鲁.城镇化过程中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问题的法律控制研究[D].贵州民族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