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如何完善我国行政监督工作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1-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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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完善我国行政监督工作

陈秀梅

陈秀梅

(南京理工大学行政管理江苏南京210094)

中图分类号:D035.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1)07-0000-01

一、概述

行政执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上的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各类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及有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实行监察、督促、督导活动。是一个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执政党的监督、社会团体和社会舆论监督等多层次、多形式的监督体系。狭义上的行政执法监督是行政机关对一定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进行评判、监控、督促和制约,是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执法的层级监督。行政执法监督是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职权之一,主要通过行使通知限期改正权、提请同级政府处理决定权、与政府工作部门协调沟通权等权力来发现和纠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从而达到监督的目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执法监督是一种内部监督,与行政诉讼等监督方式相比,在监督方式上可以更加灵活,沟通上也较为方便,一方面减少了行政机关的成本,另一方面,这种内部监督更加注重从执法队伍建设等基本层面进行监督,更加有利于行政机关从根本上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而且通过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提供一些执法意见,降低了违法行政的几率,从而很大程度上减少了行政机关因其他监督可能成为被告的不利地位,将违法行政带来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但是,行政执法监督还存在着很多与自身职权不相适应的制约因素,如何正确这些因素,并找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对于更好地发挥执法监督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行政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1.首先监督制约机制过于薄弱。我国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主要由以下几个制度来实现: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执法情况通报制度、重大处罚案件报备制度、案卷评查制度以及对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的检查制度。首先,这些制度在运行中,没有相应的反馈机制,行政机关对监督机构的处理意见采纳执行等后续行为往往陷于监督空白。其次,有些监督结果没有纳入行政机关工作考核体系之中,这样一来,工作好坏,制度落实的优劣情况就不能反映到行政机关的整体工作之中,从而也就引不起行政机关对执法工作的重视,不利于行政执法工作的提升。其次有些制度是“表面文章”,形式大于内容,使得监督变成了统计,起不到真正的监督作用

2.行政监督体制多元无序。各类行政监督体系在运行机制上缺乏应有的沟通和有机协调,整个行政监督系统群龙无首,致使监督主体之间的相互推诿或重复监督现象严重。这使行政监督工作难于真正落实,影响了行政监督的权威信和有效性。具体表现在:不同监督体系之间认识不一致,造成彼此摩擦和冲突。在当前改革开放进程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对此,纪委、监察、检察、审计等监督主体的看法不尽一致,有时甚至截然相反,这就导致对同一个监督对象形成不同监督意见、监督手段和监督结果的不协调现象,降低了行政监督系统的整体工作效能

三.如何完善行政监督

1.转变政府行政观念

提高行政监督的有效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政府转变理念,政府担任的角色要从全能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只有转变政府行政观念,才能充分尊重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把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力的实现作为行政的主要目标,做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接受公众的检验,公众的参与热情才能被激发,参与式行政的有效性才能真正体现出来。因此,参与式行政的有效实现除了政府行政观念转变外,公民自身参政意识以及参政素质也需要提高,公民的知情诉求是其参与权保障的根本。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实践,为现代公民人格发育和公民社会养成,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场域。公众广泛参与行政及对行政执行信息的反馈,有利于行政机关对立法、决策等内容及时调整,能避免由于参与缺失引起的利益分配不均而导致的冲突。社会稳定是政府实施善治和服务职能的前提,缺乏稳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将成为无本之木,难以实施。近年来发生的诸多群体性。

2.提高行政监督主体的独立性,加强政务信息公开。政务活动如果搞成“阳光政务”,接受群众监督,那么等于又是一道强有力的节制。在不少行政纠纷案件中,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就是某些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没有充分陈述行政收费、行政执罚的依据和标准,认为他们是在搞“暗箱作业”。这种行政执法缺少透明度的做法,说轻些是有关人员素质低下、态度生硬,说严重点是执法人员剥夺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不敢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这是与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相违背的,也是与依法治理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的,我们必须高度正视这个问题。

3.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对违法行政案件进行认真查处,给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交代,表明行政机关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态度,是出现违法行政行为之后,行政机关需要立即采取的行动。查清案情真相,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客观公正的处理,才能经得起人民群众的检验。调查往往涉及多个部门和个人的行为,调查中必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抵触和人为设置的障碍,如果只是在浮在表面查,很难查到案件的真实情况,必须深入进去刨根问底,方能查清案件的来龙去脉,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负的责任。不查处或查处不力,执法犯法、徇私枉法就难以从根本上杜个案监督就会半途而废,就起不到和警示作用。要始终保持严厉惩处腐败分子的高压态势,坚决查处利用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等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腐败案件。加大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力度,既要惩处受贿行为,又要惩处行贿行为;既要查处国(境)外经济组织在我国内地的商业贿赂行为,也要查处我国企业在境外的商业贿赂行为。对于发现的腐败案件和腐败分子,不管涉及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依法严惩,绝不姑息,绝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要加强国际合作,加大对逃亡在境外的腐败分子的追逃缉捕力度,绝不让他们逍遥境外。

4.推进行政问责制度

这主要包括四方面:一要“有责必究”,二要“有责能究”,三要“有人去究”,四要建立责任追究的配套机制。行政问责的根本目的在于强化行政监督、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抓好三个方面的行政问责:对中央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各项政策执行不力的要问责;对公共资金使用不当、投资项目出现失误的要问责;对发生损害群众生命财产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要问责。要继续推进行政问责的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明确问责范围、问责程序,加大问责力度,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操作性和时效性,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要建立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引导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形成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正确政绩观。

5.推行绩效管理制度

绩效考核的目的是使上级能够对部下的能力作出正确的评价,进而做到人尽其才,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绩效,同时也是对员工职位调整,酬薪福利以及培训奖金核定的重要依据,明确员工的导向,保证组织的运行,给予员工与其贡献的相应激励。

总之,行政监督体制的改进,需要进一步加强人大的监督权威。虽然我国人大的实际地位在近年有所提升,但离法定权力还有较大的差距。应该继续完善人大各种形式的监督机制,发挥质询、弹劾、审查、撤消等监督形式的作用。要加强行政人员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意识,提高政府行政行为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创造条件使社会各界能切实参与行政监督活动。应进一步提倡媒介舆论监督,努力发挥大众传媒监督时效性强、威慑力大和辐射面广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