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司法改革——积极防止宪法司法化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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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司法改革——积极防止宪法司法化

彭均

(西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北碚400715)

摘要:司法体制改革是目的是在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的实施,但是随着司法改革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在改革的进程汇总也出现了许多错误的声音,本文对要呼吁“宪法司法化”的错误呼声进行批判。反而应该积极防止宪法司法化,维护好宪法的权威,保证宪法的实施,更好的把依宪治国和依法治国乃至依规治党结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

关键词:依法治国司法改革宪法司法化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法治是社会文明发展标志,凝结着人类的智慧,良好的法治能够保障国家的正常运行和人民权利的落实,为各国统治者和人民所追求。

一、新的历史条件下司法改革应坚持正确的方向

在我国,“依法治国”战略在十五大被正式提出,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从国家层面开始转变权力观念,使得社会上兴起一阵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思潮,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随后的二十余年中,我国不断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完善法律制度。并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纲领。在2014年党的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中把“依法治国”作为一个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断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进程,习近平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带领着去全国各族人民坚持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指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的历史方位,并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定了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新的奋斗目标,这就需要不断地修订宪法和法律,不断“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断健全国家法律体系。但是司法的改革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坚持党的指导思想,落实和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着宪法的核心法律体系地位进行改革。坚持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在我国治国理政的实践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由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要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观念。”宪法法律至上强调的就是不能简单地把宪法和其他的部门法在地位上平等化、不能在应用上一视同仁。这也就是说不能使宪法司法化。

二、积极防止宪法司法化的现实原因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也是其他部门法的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规定了国家的性质以及公民的权利义务,规定了我国了社会阶级的地位及相互关系,无论是从法律效力还是法律地位都是其他部门法所不能相提并论的,更不能将其与其他部门法一样拉入司法领域作为法律依据,即宪法司法化,从根本上讲这就是一种极其严重的错误。

在我国,宪法司法化不仅仅是法律问题,还是一个政治问题。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政治组织形式、各阶级的社会关系、各国家机构之间以及机构内部之间的关系,这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有着根本性的区别,这也就是说如果在我国实现“宪法司法化”就必然是对国家政权提出挑战,在法治中国的当下,我们应该要维护宪法的权威性和神圣性,积极防止宪法司法化倾向。

(一)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其他部门法的母法,它规定了国家各项基本的制度和活动原则,是无产阶级巩固政治统治、维护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工具,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权威。其他的部门法都以其为法律依据产生,各部门法在立法的过程中必须贯彻宪法精神、秉承宪法原则,把宪法的精神彰显在部门法的各项条文中,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只能以部门法条文作为法律依据,而不能直接引用宪法,如果在中国实现“宪法司法化”就必然会导致宪法的权威性受到冲击,宪法本身的根本原则性也将失去现实意义。

(二)在中国,宪法司法化不符合我国现行的政体制度,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表明我国的实际国情与外国的是不一样的,不能简单的把适合别人的东西都往自己的兜里装,要根据自己的实际特点选择适合的国家制度和管理体制。宪法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享有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享有释法权,其他的国家机关都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这也就是我国最高法院在每年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时候必须向全国人民大大作报告并接受其监督的原因,如果在中国实现“宪法司法化”,这就意味着我国的释法权将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转移到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将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解释宪法及其他法律,这样就很容易造成法官造法。而且在我国法官水平差异大,又缺少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缺少人民的监督,司法机关释法就务必会造成千人千法的现象的出现,不利于真正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不能切实的保障人们的根本权益,导致法律丧失起公平性和正义性。

(三)宪法司法化不符合我国的权力运行机制和文化传统。在我国,最高法院及其他的司法机关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宪法司法化”将使得司法机关在一定程度上对人民代表大会形成制约,相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来说,司法机关处于从属地位,并不能对上级机关形成有效的制约,这从我国的传统文化中就能得到充分的证明。我国不同于西方部分资本主义国家,他们采取的是三权分立的政治原则,在国家权力上是相互制约、相互影响以避免权利的垄断,促使权利的公开透明化。而我国则不然,我国实行的民主集中制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最高权力属于人民代表大会,没有其他任何的机关有权利制约它,而宪法的司法化就必然导致司法机关对其制约,打破我国现行的权力运行机制,减弱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威性。

综上所述,在我国实行“宪法司法化”不仅是完全不可取的。相反,我们应该积极的防止“宪法司法化”,避免“宪法司法化”倾向。采取正确的、科学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措施来解决法律活动过程中缺少法律依据的现实问题,要做到这点就要不断地健全我国的法律体系、完善法律制度树立宪法权威,加强司法体制改革。此外,要加强宪法的宣传、监督和实施。让人们能够自觉的信仰宪法、尊重宪法,监管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权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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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习近平,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公报[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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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齐冠军,李立强.防止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必要性[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4(0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