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解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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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解析

赵兰

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省南京市210019

摘要:随着建设行业飞速发展,工程项目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模式也在不断演进,为满足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建设部先后出台了"03规范"、"08规范",此次又新出台了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13规范"对工程项目全过程的价款管理进行了更加明确精细的约定,强化了清单的操作性,为工程价款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提供了有力依据。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13规范08规范计价

1.概述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不仅规范了政府造价管理行为,也从微观上规范了发、承包双方的工程造价计价行为。规范对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与支付、竣工结算与支付、合同价款争议解决、工程造价鉴定、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管理等工程价款全过程管理的内容进行了约定,体现了全过程管理思想。现将13规范在08规范基础上的总则和术语变化部分,主要条文新增部分加以解析。

2.总则和术语说明

2.1总则

13规范统一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的范围从08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扩大到“建设工程计价文件”。并规定了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计价时,不论采用什么计价方式,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五部分组成。对于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质量应由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负责。

2.2术语

13规范将原08规范23个术语增加到了52个,新增了“招标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风险费用”、“工程成本”、“单价、总价、成本加酬金合同”、“误工程结算”、“预付款”、“进度款”、“合同价款调整”、“工程价款鉴定”等30个新术语的概念。并对“项目编码”、“综合单价”、“暂估价”、“计日工”、“索赔”、“现场签证”、“签约合同价”、“竣工结算价”的定义做了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2.2.1“项目编码”指各类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此项目编码对象除08规范规定的分部分项工程外,13规范还增加了措施项目。

2.2.2“综合单价”指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除税金和规费以外的所有费用,此费用的范围在08规范的基础上增加了工程设备费。

2.2.3“暂估价”与08规范对比将“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表述为“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增加了工程设备单价,使内容更加全面完整。

2.2.4“计日工”是一种合同约定的单价计价方式,采用此计价方式承包人提出的范围由08规范的“完成发包人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修改为“完成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强调以合同为计价基础。

2.2.5“索赔”明确了因非乙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一方,由对方承担责任应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

2.2.6“现场签证”指在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的现场代表对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字确认证明。现场签证发包方的人员代表新增了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

2.2.7“签约合同价”将原08规范“合同价”修改为“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进一步明确了包含的内容,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合同总金额。采用招标发包的工程,其签约合同价应为投标人的中标价。

2.2.8“竣工结算价”增加了价款包含内容和双方义务的描述。此价款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承包工程并且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发包人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包括签约合同价、工程变更、索赔、现场签证等事项确定的价款。

3.主要条文说明

13规范对工程项目全过程价款管理进行了约定(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签约合同价、工程计量、价款的调整与支付、争议解决、资料与档案管理、工程造价鉴定等),在08规范基础上丰富了内容,为解决工程项目实际问题提供了依据,体现出新规范的全面性,更体现出新规范对过程管理的重视。

3.1计价方式和风险

3.1.1计价方式条款中对于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项目,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它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综合单价法,其综合单价组成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所有金额。

3.1.2规范对规费、税金和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做了强制性条文规定: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1.3计价风险强化了“合同计价风险分担原则”的强制性效力,并由08规范“应”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修改成“必须”。对合同中未约定风险,也做了相应风险分担的规定。这从本质上体现了风险分担应以一种权责利对等的思想,并考虑合同方的意愿与能力,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具体条款如:

(1)条款3.4.2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调整因素的出现而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包人承担。

(2)条款3.4.3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材料、工程设备的涨幅超过招标时基准价5%以上、施工机械使用费的涨幅超过招标时基准价格10%以上由发包人承担。

(3)条款3.4.4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以上条款进一步说明单价合同风险分担原则:

(1)投标人完全不承担的风险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

(2)投标人应有限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

(3)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

3.2招标控制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其招标控制价由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规范对分部分项工程费编制、措施项目费编制、其他项目费编制、规费和税金编制做了详细规定。其中分部分项工程费中综合单价包括的风险费用,在拟定的招标文件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13规范在08规范基础上对招标控制价新增了“投拆与处理”章节,从投拆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招标人角度对责任进行划分,说明13规范更加注重对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

3.2.1投拆人:投拆时效为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投拆时应当提交书面投拆书,内容包括投拆人与被投拆人名称、地址、投拆的招标工程名称和具体事项及理由等。

3.2.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审查时间在接到投拆书后的二个工作日内进行。

(2)对不予受理情形的做了四项规定。

(3)受理后应在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将受理情况书面通知相关各方。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的需在受理投拆十天内完成复查,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拆人、被投拆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4)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时,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3.2.3招标人:根据复查结论修改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且最终招标控制价的发布时间到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15天。

3.3投标价

投标价应由投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且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规范将投标价中与招标控制价相对应的五类费用编制原则做了规定,并对投标价格的唯一性新增条款说明:

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此条款对投标报价的清单组价做了明确的限填规定以及未填的处理说明,这就要求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认真他细的做好工作,尤其是可能发生争议的地方,避免错误的发生。

3.4合同价款约定

3.4.1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计价有三种方式: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原08规范只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做了应采用单价合同规定。13规范对其他两类合同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

(1)采用总价合同的:合同工期较短、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完备的建设工程。

(2)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的:紧急抢险、做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

3.4.2合同价款是合同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承包双方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了预付款、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质量保证金等内容。13规范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约定和违约责任以及工程价款争议处理一并增加到了合同条款中,体现了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不得竞争性费用的重要性和解决争议的可操作性。

3.5工程计量

工程计量必须按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进行计算,计量周期在合同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另外将计量分成了单价合同计量和总价合同计量两部分,对发承包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尽可能的明确,责任划分主要内容包括:

(1)两种计量方式,承包人都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内核实,对核实结果通知承包人。

(2)单价合同计量的,若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对工程量进行核实的,视为报告中所列工程量为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量;若需要现场计量核实的,规范对参加核实的双方权利义务做了明确规定。

(3)总价合同计量的,由于工程量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与合同工程实施中的差异应予调整。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这是与单价合同的最本质区别。

3.6合同价款调整

合同价款调整指的是因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等14种事项(但不限于)的发生,所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最主要是工程变更和工程量偏差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3.6.1工程变更引起合同价款调整

(1)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变更工程项目的,对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做了规定。

(2)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做了规定。

(3)若方案改变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且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执行的,措施项目调整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实调整;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费按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项目确定综合单价的方法计价;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实调整,考虑报价浮动因素。

3.6.2工程量偏差引起合同价款调整

(1)出现工程量偏差且符合工程变更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情形,应先按照工程变更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调整。

(2)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原则为: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工程量减少15%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并对计算公式做了规定。

(3)如果(2)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发生变化,且措施项目费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措施项目费也应按照工程量增减而增减。

除上述两种事项加以说明外,规范对可能引起工程价款调整的每一事项都做了详细说明,并且给出了具体操作和计算方式,增加了可执行性。

3.7价款支付

规范分二章介绍了从预付款到最终结清价款支付过程中的支付方式、数额、时效等内容。详细说明如下:

3.7.1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对于包工包料工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支付申请的7天内进行核实,核实后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

3.7.2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由发包人预付给承包人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3.7.3总承包服务费应是发包人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向承包人预付总承包服务费的2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3.7.4进度款支付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支付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审核,确认后出具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的14天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60%,不高于90%。

3.7.5竣工结算是在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审核完毕;需要复核的,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14天内补充资料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修改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审核完毕。发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无异议,应在7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发包人应予以核实并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在竣工结算证书签发后的14天内支付结算款。

3.7.6质量保证(修)金在保修责任期终止后14天内,发包人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3.7.7最终结清支付时限应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核实,向承包人签发最终结清证书,并在最终结清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最终结清款。

3.8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规范对三种合同解除价款结算与支付做了规定,明确了发承包双方承担的责任,规范了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3.8.1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工程款,并退回质量保证金。发包人还应支付其它5项款项,具体内容在条款中规定。

3.8.2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发包人核实相关费用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应在28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办理结算工程款。

3.8.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照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条款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款项外,还应支付给承包人由于解除合同而引起的损失或损害的款项。

3.9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

工程计价管理中计价资料和计价档案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环节,13规范增加了此章节内容明确了工程造价文档管理的规范性。

3.9.1计价资料规定:不论在何种场合对工程计价有关的事项所给予的任何一种表示,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承、发包双方分别向对方发出的任何书面文件都应做好收发文记录。

3.9.2计价档案规定:具有保想出价值的各种载体的计价文件均应收集整理归档,归档的计价文件保存期不宜少于五年,归档的工程计价成果文件应包括纸质原件和电子文件。向接受单位移交档案时,需编制移交清单,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交接。

4.结论

综上所述,“2013新规范”在08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基础上丰富了内容,涵盖从招标投标开始至竣工结算为止的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计价技术与管理,使工程施工过程的每个计价环节有“规”可依、有“章”可循。由于新规范对工程造价管理的专业性要求越来越高,也对争议的处理越来越明确,这就要求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在进行造价管理时要充分了解合同内容以及合同管理的特点,将二者相统一,才能切实提高造价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