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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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的思考

余琼珍

余琼珍

广东省肇庆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广东肇庆526040

摘要:近年来,我国发生了多起重大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了比较严重的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给社会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本文对当前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应急监测的基本要求,并对环境监测部门如何应对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故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突发性;水环境污染;应急监测;现状;预案;布点原则

Suddenwaterpollutionaccidentemergencymonitoringofthinking

YuQiongZhen

Guangdongzhaoqingcityenvironmentalprotectionmonitoringstationofguangdongzhaoqing526040

Pickto:inrecentyears,Chinahasmorethanamajorsuddenwaterpollutionaccident,causedtheseriouspersonalinjuryandeconomiclosses,causedmassivedamagetoecologicalenvironmentandthesociety.Inthispaperthecurrentsituationofsuddenwaterpollutionaccidentemergencymonitoringareanalyzed,andputsforwardthebasicrequirementsoftheemergencymonitoring,andtheenvironmentalmonitoringdepartmenthowtodealwithsuddenwaterpollutionaccidentsisputforwardsomethinkingandSuggestions.

Keywords:sudden;Waterpollutionoftheenvironment;Emergencymonitoring;Presentsituation;Plan;Coverstheprinciples

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水资源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水资源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故。应急监测在水环境事故中具有重要地位,是环境监测部门了解水环境污染事故进展,及时采取合理手段与措施正确处置水环境污染事故的重要决策依据。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频率在逐年增加,危害性在逐年加重。因此,水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受到更加广泛的关注。

1水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的现状

目前,环境监测部门在水质监测方面主要以常规监测为主,对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开展得较晚,与发达国家还有明显的差距。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水环境污染事故大量出现,特别是广西柳州龙江镉污染事故等重大水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对应急监测的需求开始显现并急剧上升。环保部门根据形势需要,及时调整了环境监测机构的职能,将水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纳入全部环境监测机构的职责范围,并对所有监测机构的监测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将水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工作视为要职责。

2应急监测特点、预案和实施

2.1应急监测特点

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故最大的特点在于突发性和危害性。由于可能发生水环境污染事故的主体多样,且分布广泛,点多线长,导致水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原因也多种多样,使得事件的发生难以预料,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具有不确定性,污染物的类型、数量、危害方式和环境破坏能力也难以确定,可预料性差。

同时,由于事发突然,危害强度大,不仅可能造成严重的直接后果,对社会安定也会产生严重影响。因此,必须快速、及时、有效地处理。

2.2应急监测预案与实施方案制订

为保障应急监测的实施,必须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等原则基础上制订完善的监测预案,充分调动本单位监测能力,整合本单位的监测资源,实现监测工作的平战结合,在不影响或不严重影响日常监测业务的情况下最大程度发挥应急监测作用。预案要细化各单位和岗位职责,确定应急监测环节、明确时限要求,具有可操作性。

事件发生后,应在预案基础上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制订应急监测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将对人员、仪器、区域、断面(点)、项目、方法、方式等具体事项进行规定,是监测活动的具体行为准则。与预案不同的是,实施方案必须根据事件的发展阶段和发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也可能需要根据事件的查明程度进行调整,尽管方案一般要求相对稳定,但有时不得不调整得非常频繁。

2.3应急监测组织实施

应急监测组织是否有效直接决定着应急监测的成败。

根据以往处置应对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故的经验,应形成一套以水质监测为基础、水文和河道观测等为辅助的较为成熟的应急监测组织实施体系。但在组织实施过程中也可能出现一些问题,如由于水质监测、水文观测等隶属不同的职能部门,在发出开展应急监测指令后,可能出现配合困难等,这些困难在水利、环保等部门的配合中较易出现。甚至有时还同时需要海事或渔政等部门的协助,此时则需要人民政府出面去进行统一部署、安排和协调。

应急监测主要包括水质监测和水文观测两个方面的内容。因此,在组织实施应急监测过程中,应注重从水质监测和水文监测两个方面的结合着手。尽管属于一个大水文体系,但实际工作中往往要由2个不同部门分别实施。水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领导指挥机关不仅需要了解污染的水质信息,向下游可能遭受污染的饮用水源地、省界等重点河段提供水污染的演进规律和预警预报,还必须及时获得准确可靠的水流流速、流量、水位等数据。指挥机关可以向2个部门及时通报有关信息,提出对其不同的要求,2个部门也应相互及时通报信息,以提高各自工作效果。

3水质应急监测

3.1布点原则

由于水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污染物的分布极不均匀,时空变化比较大,各水环境要素的污染程度各不相同,因此采样点位的选择对于准确判断污染物的浓度分布、污染范围与程度等极为重要。

监测点位选择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其中事故发生地和供水水源地等敏感河段是在布设点位时应重点考虑的地区。

一般地,应急监测应优化断面(点)布设,尽可能以最少的断面(点)获取足够的有代表性的所需信息,同时需考虑采样的可行性和方便性等因素,具体布点宜遵从下列原则:

(1)事故发生地必须布点监测,事故发生地的监测实时反映污染源强度及其变化情况。

(2)发生在支流的水环境污染事故,在支流入干流口需进行布点监测,实时掌握污染水团进入干流的变化情况。

(3)水源地需进行布点监测,以保证城市供水安全。

(4)干流的行政区界河段需进行布点监测,为及时通报下游地方人民政府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

(5)污染水团进入湖、库的入口及流出湖、库的出口应进行布点监测,湖、库内水体变化规律不同于河道内其他水体变化规律,应特别予以关注监测。

(6)设置合理的背景监测断面。

另外,全国许多地方早已开展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与管理,并在一定程度上积累了相当的经验。因此,当水环境污染事故突发时,连续在线正常运行的水质自动监测系统也可以为领导指挥机构或事故处理小组做出正确快速决策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3.2监测频次设定原则

污染物进入周围水体后,经过稀释、扩散和降解等自然作用以及应急处置等措施后,其浓度会逐渐降低。为了掌握事故发生后的污染程度、范围及变化趋势情况,常需要实时进行连续的跟踪监测。因此,应急监测全过程应在事发、事中和事后等不同阶段予以体现,但各阶段的监测频次不尽相同。

在采样频次的设定上,一般应考虑“先密后疏”的原则。在污染事故刚刚发生后的一段时间内,污染物浓度最高,变化较快,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也较大,应作为监测重点阶段,加大采样频次,随时监控污染物浓度、扩散范围及变化情况。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污染物浓度变化趋于稳定,可适当减少监测频次。同时,应根据水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响应级别确定监测频次,高级别的水环境污染事故,应比低级别的水环境污染事故监测频次密。一般地,在应急监测频次设定方面,应遵循以下原则:

(1)在事故发生地点,应急监测的初始阶段,监测频次必须加密,实时掌握污染源强度变化情况。随着污染源强度的削弱,适当降低监测频次,直至污染源消失,停止事故发生地的应急监测。

(2)发生在支流的污染事件,在入干流口布置的监测断面,以及水源地、省界水体河段所布置的断面等,在污染团来临之前,监测频次可疏松,随着污染团的来临,污染物浓度不断升高,应不断加密监测频次;污染团不断向下演进,污染物浓度高峰过后,污染物浓度开始降低,可降低监测频次,直至污染团全部通过该断面,停止该断面处的应急监测。

(3)有条件开展水质自动监测的河段,在发生水环境污染事故期间,应加密监测频次,直至水污染团全部通过为止。

3.3监测项目选择的原则

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故由于发生的突然性、形式的多样性、成分的复杂性,应急监测项目往往一时难以确定。

实际上,除非对污染事故的起因及污染成分有了初步了解,否则要尽快确定应急监测项目。应急监测时,项目的确定大多数情况下是来自于所掌握的河流污染源分布情况。可以通过调查本地区因拥有某些危险物质而可能引发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场所等的具体情况,建立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故潜在发生源信息库。通过信息库资料的调用,随时掌握事故发生的可能污染状况、危害程度等相关内容,为迅速、高效开展应急监测提供依据。其次可根据事故发生的性质(油、重金属、有毒有机物等化学污染)、现场调查情况(危险源资料,现场人员提供的背景资料)初步确定应急监测的污染物。再次可利用便携式检测仪等分析手段,确定应监测的污染物。最后,可快速采集样品,送至实验室确定应监测的污染物。有时候,这几种方法可同时采用,结合平时的工作积累的经验,经过对获得信息的系统综合分析,得出正确的结论。

对于已知污染物的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故,可根据已知污染物来确定主要监测项目,同时应考虑该污染物在水体中可能产生的反应,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可能性。一般地,在确定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故监测项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对固定污染源引起的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故,通过对引发事故的固定污染源单位的有关人员(如管理、技术人员和使用人员)的调查询问,以及对事故位置、所用设备、原辅材料、生产的产品等的调查,同时采集有代表性的污染源样品,确定和确认主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

(2)对流动性污染源引发的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故,通过对有关人员(如货主、驾驶员、押运员等)的询问以及运送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废物的外包装、准运证、押运证、上岗证、驾驶证、车号或船号等信息,调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名称、数量、来源、生产或使用单位,同时采集有代表性的污染源样品,鉴定和确认主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

(3)利用水质自动监测站进行监测,对比分析出与历史数据差别较大、监测数据异常高的污染物,来确定监测项目。

(4)利用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监测,来确定主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

4应急监测的时限要求

应急监测的时限包括应急监测方案提出的时限、应急监测设备进入应急状态的时限和实验室实验分析的时限。

一般地,监测实施方案的制订应当尽量缩短时间,在启动应急预案后的短时间内完成,经审查批准后,下达有关应急监测部门执行。因此,负责编制应急监测实施方案的部门宜预做准备,不致仓促延误时机。应急监测部门接到应急监测方案后,应迅速启用各种应急措施,迅速进入应急状态。

在水污染危害会影响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下,必须快速提供应急监测分析结果,这决定了应急过程中的实验室分析监测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监测,不同于日常的实验室分析监测。在处置应对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故过程中,很多情况下,实验室分析监测可能要省去平行样分析、误差分析、质量校核等工作环节,其结果并不一定要求准确无误,允许出现一定的误差。

国内有流域机构将编制预案时限规定为30min,响应时限规定为1h。由于水质化验分析时不同项目难度差异较大,样品送达实验室后报送监测分析结果的时限要根据不同项目提出不同的要求。

5结束语

总而言之,我国对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的开展比较晚,与发达国家还有较大的差距。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故进入了高发期,在这么一种环境下,环境监测部门应该加大对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的建设,尽快完善应急监测处理机制,同时还要建立相关部门的协调机制,以降低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

参考文献

[1]方航;胡玮;胡琳.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监测浅析[J].人民长江.2012年第12期

[2]吴斌.对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的思考[J].六盘水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0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