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市场信用机制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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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信用机制研究

郑杰

关键词:建筑市场信用机制建议

一、建筑市场信用缺失表现

1.业主的失信行为造成了工程建设领域庞大的债务链的形成。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到2001年底,全国建筑企业被拖欠的工程款达2787亿元,占当年建筑业总产值的18.1%,比1996年翻了一番还多。从业主到总承包商、分包商,再到项目经理、包工头最后到民工,层层拖欠,形成了一个复杂的债务连环套。任何一个环节的失信行为都可能形成三角债问题,而业主失信正是这个套的死结。

2.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代理人,行使建筑市场监管职能,其失信行为引发了工程建设领域大量的腐败案件。据《中国青年报》2002年12月23日报道,全国检察机关近几年查处的10万多件贿赂案中,涉及建筑业的占63%以上。

3.承包商在建筑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居于信息不对称的有利位置,承包商的失信行为引发了工程质量低下、安全事故频发现象。从重庆綦江彩虹桥垮塌,到云南昆禄公路路基塌陷,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频繁发生。据中国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02年1月到10月,建筑行业发生质量安全事故1629起,死亡1736人,同比分别上升10.9%和20.5%。

4.中介服务机构的失信行为,干扰了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例如,监理单位与承包商的合谋行为,检测机构的虚假报告以及做假帐、出假证明等行为,不但严重违背职业道德,更加重了市场的无序与混乱。建筑市场的信用缺失和失信行为,对我国国民经济和投资建设效益造成重大影响,不但加大了企业的经营成本与风险,败坏了社会风气,更使全社会资源利用率低下,成为制约生产力发展的“瓶颈”。因此,分析信用缺失的原因,研究建筑市场信用机制势在必行。

二、建筑市场信用缺失的原因分析

1.建筑市场信用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虽已出台多部涉及建筑业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投标法》、《城市规划法》、《合同法》、《担保法》等,但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对失信行为的法律界定并不清晰,执法过程中对失信行为的判决出现法律依据不足的尴尬场面,关于信用信息采集、传播和使用方面的法律条文严重缺乏,致使信用评级机构在信用信息的使用上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制约了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

2.信息传递不畅。信息不对称是产生信用风险的根本原因。由于信息搜寻的成本约束、信息获得的时滞约束以及获得完全信息的不可能性,信息不对称存在于各类市场中,只是程度不同。纵观我国建筑市场,信息不对称现象尤为严重,给信用建设造成极大的障碍。目前,我国政府拥有的信息资源占信息资源总量的80%以上,分散于银行、法院、公安、信息产业、统计、工商、海关、技术监督等部门,且彼此间设置壁垒,使得大量信息无法在市场上传递,增加了信息搜寻的难度和成本,加大了建筑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使建筑市场面临更大的信用风险。

3.专业信用评级机构缺乏。目前,虽然对建筑企业进行信用评级的机构众多,但由于评级机构自身资格认定和管理上的混乱,大多数评级机构并不具备专业素质与操守,出具的资信等级证书并不能客观反映其信用状况。在鱼目混杂的情形下,信用证书未能起到应有的作用,企业对实际的信用状况依然漠不关心,大量不负责任违背公平客观原则的评级机构充斥市场,反而让具备一定专业素质的评级机构难以生存。此外,建筑企业的自身特点使其对高级分析师这样需要跨行业的复合型人才的要求更高。因而,管理上的混乱和人才的稀缺成为约束评级机构发展和成熟的关键。

4.失信惩罚落实不到位。为治理建筑市场失信现象,建设部积极采取多方面措施,却未能根本性的扭转局面,问题就在于对失信者的惩罚过轻且一些惩罚还不能落实到位,降低了失信企业的违约成本。对于一般违约行为,目前多采用曝光的惩罚方式,部分地区也开始将信用与企业资质、招投标权限、借贷业务等与企业发展紧密联系的因素挂钩。但这些处罚多局限于有限的地区,未能给予失信企业要害性的打击,且多以运动的方式进行,尚未形成机制作为日常监督管理进行,让部分企业存在侥幸心理。

三、健全和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构想

完善健全的信用管理体系包括国家关于信用管理方面的立法、执法,政府对征信行业的监督管理,行业自律等方面。为了加强我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完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法律体系。立法机构应根据我国建筑市场信用方面的主要问题,在新制订的国家信用管理法规中,如《征信管理条例》,应包含有建筑市场信用的专门条款。而对于建筑市场相关企业信用管理方面的法规,如信用公示制度、征信管理办法及对征信行为的一些规定,有的尚属空白,有的需要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2.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议按不同主体分别建立信息系统。建立以各级政府为主体和电子政务为基础的政务信息公共披露系统,以行业协会为主体和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以企业自身为主体和风险管理为基础的自我内控独立信用信息系统;以信用服务为主体和市场运行为基础的信用服务信息系统。最终形成不同层面、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

3.有针对性地构建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业主信用评价要素包括项目公司素质、资金落实情况、拟建项目信用状况、公司以往信用状况四个方面;承包商的信用评价要素包括企业素质、资产质量、经济效益、信用状况和发展前景五个方面;监理公司的信用评价指标设置,其评价要素包括公司素质、资产质量、信用状况、发展前景四个方面。

4.建立和完善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和失信约束惩戒机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建设应从道德层面上的“软约束”发展为制度上的“硬约束”。一是完善行政性惩戒机制,在资质管理、项目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执法检查等方面对失信者惩戒,依法加大查处力度,切实扭转失信违规成本小的状况。二是要逐步形成社会性惩戒机制,通过信用信息的广泛使用,把失信者对某一方的失信转化为对全社会的失信,一处失信,处处制约。三是要切实形成诚信激励机制。着手建立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将企业的身份、守法情况、经营情况、工程质量安全和服务情况、银行信用情况等一些数据、资料记录在案,建立警示系统、不良记录系统。

参考文献:

[1]张彦春.建筑市场信用机制研究[J].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8(10).

[2]高盛立.企业诚信、建筑市场信用机制与政府质量管理[J].工程质量,2008(8).

[3]曾进.论我国建筑市场的信用体系建设[J].社会科学家,2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