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汽车融资租赁行业发展面临问题的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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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汽车融资租赁行业发展面临问题的探讨

丁立军

丁立军

天津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在职研究生

摘要:本文论述了我国汽车行业的融资租赁现状,在此基础上对其面临的现实困境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汽车;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汽车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汽车的特定要求和对供应商的选择,出资向供应商购买车辆,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车辆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车辆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车辆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车辆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汽车融资租赁是以汽车租赁为基础,车辆产权转移为界定的一种租赁模式,是一种新兴的汽车销售促进模式。

按照国际成熟市场(如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市场)的发展惯例,通过融资租赁方式销售的汽车能够达到总销量30%以上,远远超过汽车信贷的渗透率。在我国,经统计2014年汽车信贷的渗透率约为20%,而融资租赁的渗透率仍不足5%。由于融资范围广(车款、购置税、保险费、上牌费均可打包融资)、租赁形式多样、减少承租人税赋等优点,融资租赁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尤其是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汽车限购城市数量逐步增加,消费者对车辆牌照获取难度加大,也一定程度上促进汽车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同时,在跟踪汽车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过程中,笔者也注意到虽然市场前景乐观,但与汽车融资租赁有关的国家政策、法律环境等配套政策仍是滞后的。下面就汽车融资租赁行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总结如下:

一、汽车登记制度影响租赁方式。一般汽车融资租赁分为“直接式”和“售后回租”两种类型。由于汽车上牌登记遵循属地原则,采取“直接式”汽车融资租赁一般仅限同城业务操作,而融资租赁公司的重资本属性往往是大型制造类企业直接投资设立,这些公司需要进行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受上述限制,目前市场上汽车融资租赁以“售后回租”产品为主导,而售后回租又涉及到车辆“产权明晰”的问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汽车以登记的所有人作为产权所有人。而“售后回租”模式不改变登记所有人进行业务操作,一定程度上存在车辆产权的争议。实务中各融资租赁公司可能通过产权确认书等文本予以约定,同时进行抵押登记来维护出租人对车辆的所有权。

二、多部门行业监管。单从融资租赁公司角度考虑,我国融资租赁公司分为两类并分别受银监会和商务部进行监管。第一类是由银监会审批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按照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管理。第二类是融资租赁公司,按照非金融机构进行管理。融资租赁公司可以进一步分为内资和外资两种类型,内资试点类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批设立,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或者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商委)审批设立。不同种类租赁公司的监管部门差异导致存在不同的监管规则,目前我国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不仅仅是名义上的区别,更代表着由监管规则所塑造的不同业务发展空间。以对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扩张十分关键的外部融资渠道为例,根据现行监管规则,金融租赁公司能够通过同业市场拆借、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等方式筹资,但融资租赁公司既不能吸收股东存款也不能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融资。另一方面,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在境外借款方面相比内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更加便利,被允许的债务杠杆率也更高。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则既没有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融资方面的优惠,也没有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在境外融资方面的便利,处于竞争中的不利地位。同时,监管规则不一致直接导致的负面后果是不利于形成有效竞争。表面看融资租赁公司的数量和业务规模均大大增加了,但其发展在相当程度上依赖于由不同监管和政策规则所创造的不平等竞争环境,竞争既不是在同一个起点展开的,也不是在平等的竞技场展开的,因此无法形成真正有效的竞争。例如,由于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门槛相对较低,而且在融入境外资金方面享受政策上的便利,因此在近年境外利率显著低于境内利率的背景下,许多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纷纷成立,却不以开展真正的融资租赁活动为目的,而是成为为境内其他公司或项目融入海外廉价资金的通道,不仅对融资租赁业的整体声誉带来负面影响,更对国内金融稳定产生干扰。另外,交通运输部是汽车营运的主管部门,当地公安机关也是汽车违法行为的主管部门,如此多头管理一定程度上制约汽车融资租赁行业发展。

三、行业进入壁垒。前述不同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均有不同的行业进入条件.从注册资金方面就有严格行业准入条件,金融租赁公司的要求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而且必须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为不低于1000万美元,没有一次性实缴的规定;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则要求1.7亿元人民币。从审批流程角度考虑,租赁公司(包含外资和内资)由于部门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效率及程序相对优于金融租赁公司审批流程。另外,不同监管部门对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高管人员任职要求、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程度等都有不同监管要求。

四、税务处理问题。“营改增”以后,融资租赁公司作为“现代服务业”统一征收增值税,而汽车融资租赁公司除汽车购置成本外可抵扣项目有限,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的税负,尤其是作为金融衍生产品,汽车融资租赁税负与主要竞争产品“汽车信贷”税负差距悬殊。信贷产品按照利息收入5%征收营业税,融资租赁企业按照增值额(相当于信贷产品的利息收入)17%征收增值税(未考虑增值税的价外税属性)。由于目前市场上以售后回租业务为主,在增值税抵扣额认定方面仍存在较大争议,虽然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文件中明确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实务中,各融资租赁公司多通过由承租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零税率”发票来确认车辆抵扣金额。但在日常操作过程中,由于各地税务机关对政策的理解不一致等原因,增值税“零税率”发票的取得成为各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共同面临的诟病。

五、公示系统不统一。目前融资租赁存在两个租赁物登记公示和查询平台。租赁物登记和公示系统是影响租赁业发展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基础设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于2009年7月建成了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两类三种融资租赁公司都在使用;2014年商务部建成“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将其定位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等的租赁物登记公示和查询平台。因此,目前租赁物存在多头登记的现象,会造成企业无所适从。从汽车融资租赁公示的效果上看,目前即使登记也存在适用程度差等弊端,另外,融资租赁作为信贷的一种补充渠道,目前没有纳入公民征信信息管理,也影响了融资租赁风险评估、租后管理等方面的控制。

六、车辆抵押登记受阻问题突出。前述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为保证对车辆所有权的控制一般采取到当地公安交通主管部门(车管所)进行车辆抵押登记,操作中发现各地车辆管理所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不同,而且大部分车辆管理部门只给有金融资质的金融机构或者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如汽车金融公司)提供抵押办理业务,由于抵押无法完成也制约了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

七、残值的评价体系诚待完善。融资租赁的一个优势在于残值的处理方式灵活,而我国目前的二手车评估体系尚不健全。虽然近几年二手车行业发展迅速,但也仅限于小型机动车。目前汽车融资租赁主要客户群体仍以卡车、客车等大型车辆为主,二手车市场的不完善会对汽车融资租赁行业发展产生较大阻力。

综上,针对我国汽车融资租赁行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个人认为应从统一监管机构,完善法律环境,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以及建立行业自律等方面推动汽车融资租赁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国汽车流通模式变迁分析任鹤年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