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强条情况归类分析2(地震作用与砌体结构)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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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强条情况归类分析2(地震作用与砌体结构)

张波

张波

湖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摘要:在34年的结构设计、校对、审核、外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在工地处理现场问题中,遇到了很多涉及违反强条的内容,整理出来以供参考。

关键词:常见问题;强条;地震作用;砌体结构

笔者在多年的结构设计图纸内部审核、审定,外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遇到了很多涉及违反强条的内容,现在政府监管执法趋于从严,就我省情况,正准备执行违反一条强条罚款10~30万元的政策,现按基础,荷载、计算参数共3类整理出来,限于篇幅,本文先将基础类整理以供设计人员参考。

一、地震作用

1、存在角度大于15度的斜交抗侧力构件,未进行斜交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计算:

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考虑到地震可能来自任意方向,为此要求计算相交角度大于15度的抗侧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5.1.1条。

2、抗震设防烈度8、9度的大跨度和长悬臂结构未进行竖向地震作用计算;7度(0.15g)高层建筑中的大跨度(24m楼盖及8m转换)和长悬臂结构也应进行竖向地震作用计算;需计算竖向地震作用的还有转换结构的转换构件、7度(0.15g)和8度抗震设计时连体结构的连接体及9度时的高层建筑。《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5.1.1条。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4.3.2条、第10.5.2。

3、结构计算各振型地震影响系数所采用的结构自振周期未考虑非承重墙的刚度影响进行折减:考虑砌体填充墙对结构侧向刚度的贡献,必须按《高规》第4.3.17条对计算的自振周期予以折减。《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4.3.16。

4、建筑场地类别错误:计算书及图纸均为II类土,地质勘察报告为III类,结构计算应重新计算。场地类别与计算地震作用的地震影响系数有关,场地类别错误会导致地震作用计算错误。《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5.1.4条。

5、单层厂房只考虑横向水平地震作用,而未对厂房纵向进行水平地震作用计算:

一般情况下,应至少在建筑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震作用,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应由该方向抗侧力构件承担。《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5.1.1条。

6、质量和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不均匀的建筑结构,抗震计算时未计算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按条文解释,平面内质量、刚度分布不对称即算,一般勾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5.1.1条。《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4.3.1条。

二、砌体结构

1、砌体结构的层数或高度超过规范限制:

震害调查表明:砌体房屋层数越多及高度越高,震害越严重。新抗震规范增加了7度(0.15g)和8度(0.3g)的层数和高度限制;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不允许用于乙类建筑和8度(0.3g)的丙类建筑;6、7度时,横墙较少的丙类多层砌体房屋按抗震规范第7.3.14条采取加强措施后,层数和高度仍按抗震规范表7.1.2规定采用;横墙较少的砌体房屋总高度按规范表7.1.2规定降低3m,层数减少一层;横墙很少还应再减少一层。新抗规规定了“横墙较少”和“横墙很少”的含义。对带阁楼的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的1/2高度处。(a)图中阁楼不作为一层,高度计入坡屋面高度1/2;(b)图中阁楼作为一层,高度计入坡屋面高度1/2;(c)图中斜屋面下出屋面“小建筑”(实际有效使用面积或重力荷载代表值小于顶层30%)可不计入层数和高度控制范围。

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半地下室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和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应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无论是全地下室还是半地下室,抗震强度验算均应作为一层并满足墙体承载力要求。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7.1.2条;《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中10.1.2条。

2、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中,底部抗震墙布置和数量不满足规范要求: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是一种不利的建筑结构体系,上下层由不同材料组成,上下层刚度差异较大。从经济上考虑采用此结构,但必须采取措施以保证抗震安全。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下部的抗震墙的最大间距超过规范要求。底部抗震墙应沿纵横两方向设置一定数量并均匀对称布置。第二层与底层侧向刚度的比值6、7度时不应大于2.5,8度时不应大于2.0,且均不应小于1.0。底层框架--抗震墙砖砌体房屋的层侧向刚度比值不满足规范要求;宜调整抗震墙的长度或在抗震墙上开洞调整墙体的侧向刚度使其满足要求。规范规定底部抗震墙承担全部的地震力,同时作为安全储备还要求框架也应按承担20%的地震力设计。《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7.1.5条、7.1.8条、第7.2.4条。

3、底框抗震墙砌体房屋托墙梁抗震构造不满足要求:

底框抗震墙砌体房屋托墙梁是该结构中极其重要的构件,必须保证托墙梁的强度和刚度,规范规定梁的截面宽度不应小于300mm,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跨度的1/10,这是为了保证托墙梁的整体刚度的需要。此外,考虑到地震作用的反复性,还要求受力筋及腰筋应按受拉钢筋的要求锚固在柱内,且上部纵筋在柱内的锚固长度应符合钢筋混凝土框支梁的有关要求;沿梁高应设腰筋,数量不应少于2Ф14,间距不应大于200mm;加密区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直径不小于8mm,箍筋除在梁端1.5梁高且不小于1/5梁静跨范围加密外,还应在上部墙体的洞口处和洞口两侧各500mm切不小于梁高的范围内加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7.5.8。

4、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框架结构上部砌体抗震墙与底部框架梁或抗震墙对齐或基本对齐难以满足规范要求。《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7.1.8条。

5、忽略了砌体强度设计值的调整系数γa:砌体强度设计值的调整系数关系到结构的安全。砌体强度设计值的调整系数主要涉及面积调整系数和水泥砂浆调整系数。试验表明:中、高强度水泥砂浆对砌体抗压强度和砌体抗剪强度无不利影响,当采用大于M5的水泥砂浆时,砌体强度可不调整。《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第3.2.3条。

6、在多层砌体房屋设计中,忽视了构造柱作为主要抗震构造措施的作用,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构造柱:《抗震规范》对楼梯间抗震构造措施予以加强,楼梯段上下端对应墙体处增加的构造柱与楼梯间四角设置的构造柱合计有八根构造柱,再与楼层半高处设置的混凝土配筋带构成应急疏散安全岛。《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7.3.1条、第7.4.1条。

7、钢筋混凝土楼板是装配整体式楼板,圈梁也错误地做预制装配式;现浇楼板可不单独设置圈梁,但楼板未沿墙周边加强钢筋;装配式楼板只在外墙设置周边圈梁,在内墙未设圈梁。

圈梁能增强房屋整体性,提高房屋抗震性能,是抗震有效措施。抗震圈梁必须是现浇的。地震区曾发现装配式圈梁破坏的例子,地震时圈梁与楼板无可靠粘结,圈梁脱离楼板摔下。

现浇楼板整体性好,水平刚度大,因此,不必再另设圈梁,但仅靠楼板内的一般钢筋包括分布钢筋,还不足以形成楼板的边框作用,需另设加强钢筋并与构造柱钢筋可靠连接。

装配式楼板仅在外墙设置圈梁过于薄弱,较长的外墙圈梁还需在中段设置拉结,应按规范要求在外墙、内纵墙、内横墙上设置抗震封闭圈梁。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7.3.3条。

8、楼梯间作为抗震安全岛,未采取抗震加强措施。还表明:楼梯间由于比较空旷常常破坏严重,必须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8、9度时不应采用装配式楼梯梯段。突出屋面的楼、电梯间,地震中受到较大的地震作用,在构造措施上也须特别加强。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7.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