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原理的适用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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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原理的适用分析

范安林

武汉东湖学院文法学院

摘要:利益是社会关系下法学研究的重点内容,需考虑到利益的合理分配与利益双方的冲突性调和。知识产权法与其他法律不同,在政治渊源、文化背景、历史厚度上存在不足之处,涉及到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多项内容。在网络时代的迅速发展下,知识产权中的利益平衡逐渐被打破,需从立法、传播等方面加以干预,维护利益双方的和谐性。本文首先分析了利益平衡应用缺陷的主要表现,并分析了利益平衡的措施。

关键词:知识产权;利益平衡;措施

随着自媒体的不断发展,具有专利权性质的作品不断传播,作品创造者对自身作品的垄断性保护以及社会公众对作品的再利用、再创造之间存在的矛盾,让原有的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逐渐发生冲突,影响了知识经济的发展。

一、利益平衡应用缺陷表现

(一)网络环境运作力度

现如今在网络环境中,对著作权人个人权益的侵犯是知识产权纠纷的主要方向。我国在相关法律法规上应用过错责任原则,原告承担举证责任[1]。但由于网络环境中灵活性及隐蔽性的特点,即便发现自身知识作品受到权益侵犯,在定义侵犯人及位置的难度上较大;且即便存在侵权切行为,部分侵权者人会利用法律漏洞和网络技术逃避惩罚,导致侵权行为难以被发现或受到相应处罚,无法实现利益上的有效平衡,继而加重知识产权人对作品的垄断保护程度[2]。网络提供了知识产权作品的链接和图片,使用者的保存、下载及传输行为均会对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产生影响,法律的执行及立法力度无法对这类钻漏洞行为加以威慑。

(二)适用标准存在漏洞

我国加入WTO后,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已经做到与国际接轨,在传统法律法规基础上不断修订与完善,但仍存在部分滞后性,影响了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或产权人利益过分强调,阻碍知识作品的有效利用与传播[3]。网络发展的突飞猛进让现如今已有的适用标准逐渐出现不完善性,网络著作权法规定程度及范围不足,导致适用范围逐渐模糊化,知识产权侵权人容易利用法律漏洞和网络操作漏洞逃避责任,在复制及非法下载下失去利益的平衡状态[4]。

二、利益平衡的措施

(一)强化运作规则

知识产权作品的传播随着数字时代的来临,网络成为了其传播的主要途径。网络作品不应被著作权人绝对垄断,但也不可做到免费传播,因此在尺度的衡量上应掌握关键位置,引入适用的合理制度。运作原则的强化需建立在保障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基础之上,但也对其权益加以限制,追求目标的平衡性。利益平衡实际上可看作权力利用与权利限制两者之间的纽带,在公共利益视野下对产权实施一定程度限制,确保作品的合理利用。之前提到,现阶段网络是传播作品的主要方式,但网络环境中用户属于虚拟状态身份,一旦发生侵权行为,需追踪计算机终端、网络服务器位置,因此存在一定难度。另外,即便用户资料属于真实状态,但由于我国人口及地域因素影响,在大量非独立域名下查找难度较大。因此确定网络服务器、存储设备、计算机终端的具体位置是处理侵权行为的关键,在利益平衡的实际操作下起到重要作用。由此可见,必须通过网络环境强化每位用户的真实信,一旦发生知识产权利益冲突,可在短时间内确定侵权者的具体位置以及侵权行为发生过程中涉及到的网络管理人员。

(二)完善传播机制

知识的传播,有利于新知识的产生与扩散,但若缺乏相应的保护制度为对知识产权拥有者利益加以维护,必然会造成权利人对自身成果的垄断性行为,智力成果无法公开于社会。以著作权为例,在利益平衡冲突下,著作权是最能够体现冲突的方向,必需平衡社会公众利益与著作权人的个人利益。在具体平衡性操作中,首先应避免著作权人对自身作品的过度保护,引发知识无法在社会有效传播,对知识的应用产生阻碍。其次应对影响著作权人个人利益的行为加以制止和处罚。换言之,应尽可能让矛盾双方处于相互融合、协调的状态,实现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兼顾与调和。(三)限制再创造程度

对于知识产权人而言,成果属于专利权利,但由于网络的传播以及各种其他途径的传播,社会公众可能对其成果做出再创造或相似的创造。信息属于知识、也属于文化,知识产权涉及到艺术、教育、经济、政治、社会等多个领域,不能够只是限制于对知识产权人权益的顾及,也应考虑到使用者权益。在平衡机制中,首先应保护知识产权拥有者的个人权益,保障其文化与思想,其次可通过限制保护期限来维护使用者权益。例如在超过受保护期限后,知识产权将属于公有领域,而非专利人独自所有。在使用范围的设定上,公有领域内的智力成果在使用上任何人均无需通过审批机关和申请程序,避免知识产权人出现垄断行为。但在保护期内,任何人想要使用知识产权成果,必须得到产权人的同意或授权,或在私自使用时必须注重程度的控制。知识经济的发展必须建立在知识的不断推广与创新基础之上,知识非独立形成状态,若对专利权片面强调单方保护,必定会造成知识再创造受到影响,但也需注重公众对信息与知识产权作品的再创造与接近程度,达到利益上的平衡。

结束语

综上所述,利益平衡机制的不断完善必须适应社会及时代的发展,现如今网络的发展让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双方主体之间平衡性出现波动,因此应以此为切入点,不断寻求立法及制度的完善,提升其协调有效性。

参考文献:

[1]王黎黎.“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的误区与矫正——基于四川省立法与实践的对比[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v.42;No.22104:61-67.

[2]张艳梅.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现实困境与路径建构——以传统知识保护为研究视角[J].求索,2015,No.27305:76-81.

[3]张艳梅.利益平衡视角下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局限与突破[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No.27604:94-99.

[4]胡良荣.利益平衡:论商业秘密的竞争法保护与规制——以《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执法指南》为视角[J].知识产权,2016,No.19012:5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