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锡山区5岁以下儿童死亡相关因素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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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锡山区5岁以下儿童死亡相关因素分析

刘皆乐

刘皆乐

(无锡市锡山区妇幼保健所江苏无锡214101)

【中图分类号】R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1752(2015)31-0350-02

降低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是《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的主要目标之一,是儿童保健工作重点,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是衡量儿童健康水平和变化的主要指标。为了解锡山区5岁以下儿童死亡原因、特点和趋势,故对2014年锡山区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进行分析,为制定干预措施,降低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提供依据。

1.监测对象与方法

监测对象为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出生的活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由本辖区内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儿保医生负责本乡镇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监测工作,监测对象、内容、方法及质控均按照国家制定的“中国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方案”进行。每一例死亡均要求儿保医师入户核实后填写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上报锡山区妇幼保健所。由妇幼保健所于2014年10月中旬分别对各监测点抽样质控。

2.结果

2.15岁以下儿童死亡概况:本区2014年共监测活产儿6110名,5岁以下儿童死亡26名,死亡率为4.26‰,与前几年相比,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有所下降,详见表1。

2.22014年5岁以下儿童死亡中婴儿死亡占23.08%,比2013年降低34.61个百分点,新生儿死亡占儿童死亡的38.46%,比2013年降低4.88个百分点,详见表2。

2.3从2014年5岁以下儿童主要死因顺位及构成比可以看出,溺水、低出生体重及窒息为5岁以下儿童主要死因,与去年相比早产低体重成为儿童死亡原因中最常见的疾病。见表3。

2.4锡山区三级医疗网络健全,每个乡镇都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内设有公共卫生所,负责本乡镇的公共卫生管理与监督,每个行政村设有社区卫生服务站,有专人负责妇幼保健工作。所以,本区2014年5岁以下儿童死前就医率达96.15%,未就医的多为溺水等意外事故,来不及去医院就医及因经济困难自动放弃治疗。

3.分析及讨论

3.1从2014年儿童死亡主要病因顺位上看,早产、低出生体重和溺水还是主要致死原因。

3.2近两年来1-4岁儿童意外死亡比例居高不下,其中以溺水较为多见。且溺水主要发生在农村,由于我区水网发达,加上夏季秋高温时间长,更容易发生溺水,由于我区外来人口的增加,儿童家长就业压力增加,心理负担重,暑假期间流动儿童投靠父母较多,家长对孩子疏于照顾,导致孩子溺水而亡[1]。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加强健康教育,将防溺水事件作为宣教常规方法告之家长,使全民提高认识儿童意外死亡危险因素的程度,对儿童意外死亡的预见性也随之得到增加,有利于将危害儿童生命安全的各种隐患及时排除,使儿童获得安全、温暖的社会环境,利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社会各界应加大力度完善儿童生活监护工作,强化家长、学校对儿童安全教育、安全管理等意识,对意外死亡高危儿童(男孩、好动儿童等)、儿童意外死亡高危季节(冬、夏季)应加强安全防范工作,最终目的在于减少意外儿童死亡率。

3.3早产、低出生体重今年仍是新生儿死亡的主要原因。故需加强围产保健管理,提高新生儿救治技术。首先必须加强围产保健管理,积极开展孕产期保健宣教,如孕期卫生、营养、疾病预防等,督促定期产前检查;加强高危孕产妇筛查及监护,积极治疗妊娠并发症、合并症,最大限度地减少早产低出生体重。

3.42014年窒息的发生及死亡率居高不下,我区儿童窒息死亡原因分为新生儿出生窒息和意外窒息;新生儿窒息与我们的新生儿早期诊断的仪器、设备落后有关,意外窒息与儿童家长疏于照顾、儿童异物吸入有关,我们要加强产院新生儿科建设,提高与妇产科联系,对有出生窒息儿童及时抢救、转院,以求提高出生窒息新生儿存活率;此外,我们在日常儿童保健门诊,应该加强对儿童家长意外伤害的宣教工作,特别针对婴儿期,需要哺乳婴儿,应该注意吸入性窒息[2]。

3.52014年我区5岁以下儿童死亡26例,其中96.15%的儿童死前得到治疗,提示人们具有较强的儿童安全及保健意识。但同时应注意,仍存在3.85%的儿童在其死前未获得及时有效的临床治疗,分析原因可能为意外死亡、经济困难等,且少部分儿童在死亡前甚至因家属主观意识放弃治疗,因此延误其最佳抢救治疗时机造成严重后果。因此,临床医师在实施抢救过程中可向家属简单介绍患儿实际情况,在告知实情的同时不应盲目抹灭其希望,使家属保留求生意识切忌轻易放弃,贫困家庭患儿则需相关政府机构、社会团体尽所能提供相应支持及帮助。

【参考文献】

[1]腾红红.北京市0—6岁儿童健康与育几环境分析[J].中国妇幼保健,2012,20(13):1663.

[2]明艳.我国婴儿死亡率的变动趋势及区域差异研究[J].人口与社会,2013,33(5):77-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