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集体林权制度研究综述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5-15
/ 1

国内外集体林权制度研究综述

董红孙万里李亚男

董红1孙万里2李亚男3(1.辽宁省林业厅;2.丹东市宽甸县杨木川林业站;3.铁岭市西丰县郜家店林场)

摘要:森林产权制度安排是林业经营活动中影响人们经济行为的重要工具,它决定着资源的分配效率和利益的分享,对人们造林、护林以及合理利用森林、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意义的影响。

关键词:国内外集体林权制度

1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很多森林政策专家指出,森林产权制度安排是林业经营活动中影响人们经济行为的重要工具,它决定着资源的分配效率和利益的分享,对人们造林、护林以及合理利用森林、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意义的影响。国外研究者认为单一的产权制度安排所存在的缺陷并不能解决林业经营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从国际上的理论与实践层面来看,森林管理的公共权力的下放已经成为一个不可阻挡的趋势,纵观国外对森林产权的研究,主要是以观察和描述为主要的研究行为,并没有给出哪一种产权制度安排是最优的,而认为在不同的社会背景下应该安排多样化的产权模式。

各个国家森林所有制构成存在较大差异。英国、德国、日本和印度都是实行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制度,法律规定私人财产包括土地等资源性财产的不可侵犯性。对于森林资源所有制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实行的多是森林资源以私有林为主,但国有林发挥指导作用的制度,而印度大部分森林资源归国家所有,同时允许私有林的存在。

各国森林管理模式有很大的不同。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对于私有林的管理主要是通过法律来进行的,私有林主要具有高度的经营进行指导,私有林经营者也通过自发形成的林主协会等机构,利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而对于国有林的管理,美国、德国、日本、印度等国家都有一套直接管理体制。如日本的森林组合比较成功地解决了民有林的经营管理问题。日本的森林经营管理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国有林;另一种是民有林。日本第一部《森林法》于1897年颁布,先后进行了多次修改,民有林主的财产权受到法律严格的保护。为了确保民有林的收益权得以实现,在1951年修改的《森林法》正式确立了森林组合制度,现在日本百分之七十的民有林由森林组合经营。森林组合是日本民有林经营的主力军,它既是森林所有者的合作组织,又是联系政府、林农和市场的纽带。森林组合较好地解决了规模经营与私人所有的关系问题,走森林专业化经营道路,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有效地促进了森林资源集约经营强度的提高。

各国对林业的保护和扶持政策也有较大不同。德国为集体林、私有林提供必要经济扶持、严格依法进行管理。德国的林业管理体制,按“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把市场经济的自由原则与社会平衡原则结合起来,以私有林为基础,实行分散决策、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机制,以市场自由竞争为动力、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同时,以国有林经营利用作为市场的调节力量,发挥其市场导向作用,必要时国家进行适当干预。

2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是世界上森林资源最贫乏的国家之一,人均森林面积和蓄积面积分别为世界的1/5和1/8,森林覆盖率居世界的第130位,针对我国森林资源相对匮乏需求量又较大的现实情况,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是我国林业发展应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林业产权制度,是我国林业发展的一项长远目标。自上世纪80年代初期以来,我国已经历了多次集体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每一次改革均以发展林业与社会经济为目标,但结果常于初衷相悖,产权主体虚位、权责模糊、流转不规范、各类产权冲突频繁发生等都成为重新界定产权并进行改革的主题。2003年6月25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指出,进一步完善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是调动社会各方面造林积极性、促进林业更好更快发展的重要基础,要依法严格保护森林资源产权所有者的权责利,维护其合法权益。修改后的《森林法》及2007年颁布的最新修改的《物权法》,都为集体森林资源产权的各项权责界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在改革如火如荼的进行过程中,如何运用法律法规规范界定产权者的法定权能及基本利益成为一项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集体林区产权制度的研究逐步成为了现阶段我国国内专家学者研究的热点,对于这一热点研究问题,关于其称谓包括,如森林产权、森林资源产权、林权、林业产权等;关于其研究内容,如黄李焰先生关于我国森林资源产权制度的研究,详细阐述了森林资源产权的内涵外延,为森林资源产权的概念提供了法律依据;陈亚利等建议通过集体林产权制度沿革的分析,提出在新时期赋予林农林地的永久使用权、完善集体林产权委托代理结构和进一步放活集体林经营权以降低林权流转的交易成本等深化集体林产权制度的改革思路;张春霞、戴广翠等提出了当前南方集体林区产权制度存在的权束复杂,权、责、利不统一,权利人的处分权不落实、收益权受到侵犯、产权交易不规范等主要缺陷。危丽、杨先斌认为在我国由于森林资源本身所具有的外部性以及现行的产权制度存在激励的不相融性,导致我国森林资源产权制度存在着产权观念淡薄、产权制度不够健全、产权主体的权利缺乏有力法律保障的问题。集体林区林业改革与发展政策研究课题组等学者机构都对该问题展开详尽细致的研究工作。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司长陈根长对于林权制度改革的物权研究在其中国林业物权制度研究一文中作了较为详细的说明,分析了《物权法》对于林权改革诸多方面法律规定的实际意义,并提出了有待改进的几个重要方面。总之,根据中央的指导方针我国学者对集体森林资源产权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林权制度、林业产权制度等学术理论、存在的问题、改革的方向、法律的约束和对策的实施,并且针对改革的要求主要集中于对林地产权制度的研究。